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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保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3: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单位参保须知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凡依照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参加一项或几项社会保险的,均应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市外用人单位的驻渝分支机构,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应在本市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注意: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应在养老专项参保,不属于公共受理范围。

二、办理方式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渝劳社综1表)、《人员增加表》(需用优盘拷贝)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1、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有效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有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出示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5、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6、按各险种规定其它应当提交的资料(如有职业伤害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保职工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表)。

6、表格类资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填写好内容的电子档。

三、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

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算。

2、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

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工资4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0%核定。

四、各险种缴费标准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月缴费额: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之和×20%;职工个人月缴费额: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8%。

2、失业保险: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缴费总基数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按《重庆市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

准》,依据经营范围分行业0.5%至3.3%不等(不含浮动费率)。

4、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按单位全体职工缴费总数的0.7%缴纳。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70%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70%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均应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个人每月缴纳2元。

五、各社会保险经办电话:

1、社会保险局公共业务科:63221351(单位参保相关业务)63228203(社保卡业务)、社会保险局单位参保科:68296278(养老保险专项业务)、医疗保险中心:68280351(医疗保险专项业务)、失业保险所:68208316(失业保险专项业务)、工伤保险所68861009(工伤、生育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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