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概述: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同志应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出具的材料:(如个别特殊情况还需补充的材料由街道另行通知)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要求:复印户主页、本人那页及本人变更页。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
★历次离婚证、判决书(协议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协议书没有行政部门的公章,需留下办理离婚登记部门的电话,用以核对。)
★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女方街道发放或从网上下载打印。
表中\"申请再生育理由\"一栏要求:内容详实含概有夫妻二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情况(再婚者需写明历次婚育情况)、生育情况、孩子的姓名及孩子出生年月日。申请人要亲笔签字和注明日期。
表中\"女方单位情况证明\"、\" 男方单位情况证明\"两栏要求:男女双方单位意见栏需单位负责人签名,签署\"情况属实\"字样及年月日,并加盖公章,无单位者由现住地居委会或户籍街道计生办出具。
注意:★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停止其奖励与优待。证退回街道计生办并登记造册。《光荣证》丢失的需出具办证单位证明,写明情况。
★所有原件应都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复印件要字迹、公章清晰可辩。
★所有证明中如遇字压公章,该材料视为无效。
★各种复印件、申请书使用A4纸。
★填表、证明要求使用蓝黑或黑色的炭素签字笔或钢笔,其他无效。
提示:注意:★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停止其奖励与优待。证退回街道计生办并登记造册。《光荣证》丢失的需出具办证单位证明,写明情况。
★所有原件应都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复印件要字迹、公章清晰可辩。
★所有证明中如遇字压公章,该材料视为无效。
★各种复印件、申请书使用A4纸。
★填表、证明要求使用蓝黑或黑色的炭素签字笔或钢笔,其他无效。
办理流程:
材料准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要求:复印户主页、本人那页及本人变更页。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
★历次离婚证、判决书(协议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协议书没有行政部门的公章,需留下办理离婚登记部门的电话,用以核对。)
★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女方街道发放或从网上下载打印。
表中\"申请再生育理由\"一栏要求:内容详实含概有夫妻二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情况(再婚者需写明历次婚育情况)、生育情况、孩子的姓名及孩子出生年月日。申请人要亲笔签字和注明日期。
表中\"女方单位情况证明\"、\" 男方单位情况证明\"两栏要求:在本市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由档案所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负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单位(指该单位具有人事档案权的)单位负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业人员由户籍居委会负责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注意:男女双方单位意见栏需经办人签名,签署\"情况属实\"字样及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表格下载:
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男方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单位
身份证号码 女方姓名 民族 出生年月 单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结婚日期
女(男)方户籍地
男(女)方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男(女)方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申请再生育理由
夫妻双方签名:年月日
女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情况证明: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男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情况证明: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章)
区(县)人口计生委意见:
(盖章)经办人:年月日 市人口计生委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示范文档: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男方姓名 ×× 民族 ×
出生年月 ×× 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女方姓名 ××× 民族 ×
出生年月 ×× 单位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结婚日期 ×××
女(男)方户籍地 ××
男(女)方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 ×× 出生日期 ××× 性别 ××
男(女)方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申请再生育理由 ××,男,×年×月×日生人,再婚,于×年×月×日与×××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年×月×日离婚,孩子判对方。
×××,女,×年×月×日生人,初婚,未生育。
我二人于×年×月×日结婚,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提示:根据各人情况,真实详细的填写夫妻婚姻及生育的情况。)
夫妻双方签名:××××××年×月×日 女方单位情况证明: 情况属实。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男方单位情况证明:
情况属实。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同意上报。 (提示:此处不由申请人填写,由 街道计生办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填写。)(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区(县)人口计生委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市人口计生委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