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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一体化实施方案 2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9: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实 施 方 案

为扎实推进我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巩固和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为全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根据《XX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2)59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着眼于现实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体现公益。逐步推行基层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改革“以药养医”机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充分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价格合理、方便有效、供给充足,保证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全过程高效、公平、规范、透明。

(三)科学测算,合理补助。对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给予合理补偿,通过科学核算,确定补偿方式和额度。

(四)严格考核,加强管理。通过规范管理和绩效考核,规范各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奖罚制度。

三、工作目标

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实施,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理顺运行机制,提高卫生服务质量,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实现村卫生室阵地化和乡村医生执业化,推动我乡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从2013年5月1日起,全乡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XX个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医用耗材集中统一采购、配备和使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实施范围

全乡所有行政村中经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卫生院认定的一村一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村卫生室,执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实施内容

(一)统一规范设置。按照《湖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积极开展规范化建设,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诊疗设备等应达到基本配置标准。即: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药房按规定独立设置。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一村多室的村,由乡、村明确1个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其他的逐步实行退出机制。村卫生室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构名称标识、工作制度等由区卫生局统一制作发放。村卫生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村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或私人家中,但必须达到相关标准。

(二)统一人员管理。村卫生人员原则上按服务人口1‰的标准进行配置,有条件的应配备女性和中医人员。村卫生人员执业必须符合《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村卫生室负责人依据《关于XX村卫生室负责人选聘的通知》规定人选。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工作量,由卫生院聘用1-3名。要求村卫生室严格服从卫生院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乡村医生执行末位淘汰制,工作成绩连续三年靠后三名者考核得分120分以下的,由卫生院组织更换人选。

(三)统一业务管理。村卫生室由卫生院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1版)及区卫生局下发的《湖南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分解指南》的通知,鹤卫发〔2012〕38号和盈口乡中心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管理责任状;协助卫生院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卫生院或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院的要求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健康教育,协助新农合筹资和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统一业务管理主要包括:统一诊疗项目、统一价格、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统一规范诊疗行为。村卫生室必须建立和规范门诊登记、门诊病历书写、处方书写(统一使用卫生院提供的正规处方)、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物处理、药品使用管理和临床诊疗等规范制度,做到门诊有登记、看病有病历、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登记、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工作有制度和记录。卫生院每年组织业务骨干,对村卫生室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二次以上的督导并通报。奖励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积极使用中草药,开展针灸、推拿、理疗、康复等中医药服务。

(四)统一药品管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村卫生室药品全部实行零利润销售,从2013年5月1日起,统一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卫生院负责采购,禁止村卫生室自行购进药品。

1、药品采购。每月5日前,村卫生室向卫生院提供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卫生院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和配送,卫生院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村卫生室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自行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采购周期与卫生院采购周期相同。

2、药品配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配送由卫生院安排专人负责,由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到卫生院领取,并建立入库台账。

(五)统一财务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固定资产产权,由卫生院建立固定资产专帐,对政府配给村卫生室的所有财产(包括医疗和办公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和不流失。完善村卫生室财务管理机制,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并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村卫生室采购的药品款,由卫生院在村卫生室农合门诊统筹费用中进行二个月一次集中统一支付。

(六)统一村卫生室经费补偿渠道。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建立健全以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为补偿基础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是对村卫生室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原则上按照村卫生室辖区服务人口人均5元补助,并按照预拨和绩效考核后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及时拨付。

二是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设立一般诊疗项目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补偿。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5元(注射、换药、理疗、推拿等按规定疗程只收取一次),参合农民患者自负1元,其余4元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在新农合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三是区财政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专项补助。区财政在统筹中央、省级财政对乡村医生的专项补助后,综合考虑服务人口等因素对各村卫生室每年给予定额补助。

四是区财政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近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区政府制定的补助标准,确保其合理收入不降低,确保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七)统一考核和统一信息公开。实行统一考核制度。村卫生室各项工作开展由卫生院组织考核小组在半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将平时工作成绩纳入考核成绩。同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公开,公示药品品名、规格、单位、采购价等,保证患者明明白白就医。

(八)统一业务培训。卫生院制定年度乡村医生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开展的业务培训学习,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院长XX为组长,副院XX副组长,成员XX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全乡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院具体负责。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稳步推进。

(三)建立制度。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情,制定并不断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补偿报销、价格管理、质量监管等制度,规范配送使用流程,落实监管和考核措施,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组织专人对辖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和考核评估。

(四)严格考核。在严格加强对卫生室的人员准入、药械购进、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等医疗服务质量监管的基础上,对村卫生室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严格进行绩效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依据《XX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目标管理责任状》,每半年对辖区村卫生室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卫生局、财政局备案。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业务指导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各村卫生室财政补助政策挂钩,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五)加强监管。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由卫生院协助区医改办,区物价部门对村卫生室药品零差价销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凡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要从严查处,严格问责,确保全乡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序推进,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医疗改革带来的实惠。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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