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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7: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强化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重大项目管理运行机制,确保重大项目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项目是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发展战略部署,为实现自治区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组织实施的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示范与产业化、重大科技工程。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跨学科的重大技术问题,突破制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对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实施重大项目旨在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战略产品、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支撑和引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来源于国家科技支撑等国家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基 1 金中确定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确定的具有前瞻性、战略性、投入产出及社会效益比较大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实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体现政府战略目标、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化机制体制创新、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原则。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统筹资源、分工协作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第四条

重大项目管理包括顶层设计、需求调研、指南发布、项目征集、可研论证、项目凝练、预算审查、项目批复、合同签订、中期监理、验收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

重大项目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重大项目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自治区财政拨款支持重大项目的实施,并引导和鼓励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加强对经费的审计与监管,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实行政府、专家委员会和科技服务机构相结合,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2 第八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包括自治区科技厅、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重大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国家计划项目除外)。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项目的顶层设计,组织制定、发布重大项目指南。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重大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销等决策。

(四)指导并督促重大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六)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七)自治区科技厅将设立重大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主要对重大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宏观管理,开展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的半年报和年报编制,重大项目宣传报导,重大项目数据库的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单位为自治区级有关部门、高校院所、盟市科技局等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项目的征集, 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项目的实施,协助自治区科技厅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落实、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上报半年

3 报、年报及有关信息报表,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落实匹配经费。

(二)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内容,按项目进度要求完成规定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积极配合科技厅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理、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强化重大项目管理过程中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管作用。科技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须按照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工作资格认定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接受科技厅委托进行技术前沿预测和技术需求调研,承担项目的专利检索、查新、招投标、监理、中期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项目专家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管理、法律、企业等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对涉及重大项目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

完善自治区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项目立项、监督验收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

4 第十五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重大项目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立项

第十六条

加强技术预测、需求分析与技术选择和技术路线图方法研究与应用工作。建立技术导向和需求导向双向并重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的顶层设计。

根据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支持方向总体框架。在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发布重大项目指南。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一)重大项目应是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与集成示范及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工程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领域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项目、新品种培育与产业化示范项目、重大民生科技项目、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

(二)重大项目必须具有产学研联合机制。项目首席专家和课题负责人应为本专业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且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项目团队结构合理。

(三)重大项目目标必须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

(四)技术集成、示范及产业化项目,要有与本项目任务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 且知识产权明晰。产业化项目须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须达到中试规模。

(五)攻关项目须在相关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水平和技术基础,其技术、产品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转化应用前景。

(六)重大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技术集成、示范及产业化项目需有与申请资助金额不低于1:1的自有资金匹配。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的申报实行公开申报和初审推荐的办法。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单位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立项实行“三审一决策”制度,按如下程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初审。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根据指南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

2.评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

6 务处室进行实地调研,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评审。

3.审核。经专家评审,业务处室提出项目及经费安排意见,经分管厅长审核后,立项建议报发展计划处汇总。

4.决策。立项建议经自治区科技厅厅务会研究审定,会同自治区财政联合形成年度立项计划和预算安排,由自治区科技厅下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动态项目库和重大项目基本信息数据库,逐步推行项目网上申报、定期受理、网上信息管理和网上评审,加快推进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的数字化管理。对于不涉密的项目实行网上公开制度。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管理实行总体实施方案与年度合同相结合的制度。立项后要对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和审查,通过后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合同是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制度,严格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可行性报告和经费预算编报书时,要细化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立项评审、论证过程

7 中,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费预算总量、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可信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履行“技术总负责、进度总协调、经费总概算”的职责,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实施方案、人力资源配置方案及实施过程的调控意见。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实施实行阶段监理。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对实施期限超过2年的项目,至少要进行1次项目中期监理,并提出监理报告(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监理建议等)。监理报告作为项目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监理报告与事实有重大出入,承担单位可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六条

监理机构对提交的研究数据与资料予以保密,严格保守被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监理专家如与所监理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必须申明并回避。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合同变更申请: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

8 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八条

实行快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重大项目的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要及时上报项目的重大进展和情况。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要明确1名项目信息上报联系人。每年的5月15日前上报上半年项目的进展情况,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和发展计划处。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时上报材料,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加强对项目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数据库和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机制。

第五章 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必须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单位向自治区

9 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自治区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仍不申请验收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

第三十三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项目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重大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绩效评估可与验收工作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对项目成果的追踪及后评价机制。在项目验收两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10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三十七条

加强重大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重大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取得、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项目主持单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和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

第三十九条

项目的档案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流程征集阶段立项阶段实施管理阶段验收阶段后期追踪专家评审总体框架发布指南征集初审Y厅务会研究综合分析评审结果Y提出立项建议N快报、半年报、年报N与财政厅会签审查实施方案和预算验签订合同过程管理绩效评估归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收档中长期科技规划党委、政府关注的重大项目科技厅重点工作需求调研分析技术预测盟市厅局高校院所重大项目建议省部联动项目业务处室进一步分析研究实地检查重大问题上报处理制度项目承担人信用评价制度中期监理审查项目单位验收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按照相关指标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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