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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3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加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支持并组织实施,与重大科技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点新产品开发密切结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攻关的科技专项计划。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则,鼓励学科交叉创新,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重点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全局性、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三条 为加强重大专项协调管理,省科技厅成立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综合计划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在专项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专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重大专项的管理包括项目凝练、组织审查、可行性论证、立项决策、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四条 重大专项原则上分为专项和课题两个层次,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课题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主动设计,在专项办统一领导下,由专项办组织相关各业务部门研究提出专项/课题发展重点领域,负责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专项设计方案,并负责项目全程管理。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备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专项中课题的全程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 1 — 第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的办法。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凡市(州、地)、县(市、区)单位申报的项目/课题均应由市(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项目/课题立项按如下程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㈠ 对申报的项目/课题,由专项办根据专项设计方案对项目/课题申请材料(建议书)进行初审。

㈡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课题,专项办分领域交由专业处,各业务部门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整合科技资源,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 由专项办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由专项办根据修订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汇总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建议,报厅务会研究,决策立项。 第九条 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成果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化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承担研究任务;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课题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对立项专项中本年度拟上课题提出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并会同条财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课题实施方案论证,并将结果报专项办,由专项办提出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提交厅务会审议。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确定,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采用公开招投标、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

㈠ 有3个以上承担者可供选择、能引起有效竞争的项目/课题,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经评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招投标按《青海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

㈡ 不能引起有效竞争、但有2个承担者可供选择的项目/课题,由备选承担者提供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㈢ 省内只有1个优势特别明显的承担者能承担的项目/课题,采取定向委托方式。拟承担者应编报课题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

— 2 — ㈣ 多家单位可组合形成一个研发团队对同一项目/课题提出申请,进行联合攻关。 第十二条 承担或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㈠ 在青海省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㈡ 产业技术需求与项目/课题的目标一致;

㈢ 承担或参与单位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㈣ 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㈤ 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合同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㈥ 通过项目/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各专项应建立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受专项办的委托,研究提出专项设计方案建议,参与项目/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课题主动设计、立项评审(论证)应发挥省内外专家的作用,评审(论证)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科技厅加强对专家组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评审的公正公平。专家组成员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课题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有以下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㈠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㈡ 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㈢ 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㈣ 与项目/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㈤ 与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企业作为项目/课题主要承担单位的,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除财政资助外,所在单位应尽可能筹措相应的配套经费;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全额自筹的项目/课题,符合立项条件,经同样的立项审定程序批准,也可列入省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 3 —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资助经费来源为省财政拨款。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执行相应的管理办法。经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申请渠道报批,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按合同制进行管理。依次由各业务部门、专项办对合同进行审核后,由省科技厅(甲方)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乙方)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十九条 合同双方的职责如下: ㈠ 省科技厅(甲方)的责任是:

1、组织开展项目/课题中期检查、评估;

2、组织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价;

3、协调解决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㈡ 项目/课题第一承担单位(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项目/课题;

2、保证项目/课题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和责任部门要求报告项目/课题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4、完成项目/课题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课题验收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由多家单位合作承担的,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课题,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后作出调整、中止或撤项的决定,视情追回项目/课题经费。

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中,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各业务部门,并 — 4 — 报条财处作为下达年度经费的依据条件,同时报专项办备案。各业务部门根据课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科技服务机构汇总完成项目年度执行信息报表上报专项办。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课题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专项办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㈠ 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㈡ 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 ㈢ 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㈣ 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㈤ 项目/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㈥ 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课题,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专项办,专项办会同各业务部门报厅务会研究,经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各业务部门和专项办,专项办负责核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省级科技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查新、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资格。

— 5 — 第三十一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项目/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科技重大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计划项目/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各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验收自评价报告,各业务部门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报请专项办同意后,会同专项办组织课题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专项办报请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省科技厅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由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三十七条 重大专项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㈠ 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㈡ 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课题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八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 — 6 — 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三年内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条 重大专项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终期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在专项中全部课题完成验收后,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完成项目自评价报告报专项办,专项办报请厅务会同意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完成项目绩效考评。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课题验收三年内,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项目完成单位有义务协助此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项目/课题取得的成果要求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评价。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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