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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9: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煤矿设备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设备由生产工具管理转变为有形资产的经营,充分挖掘现有设备潜力,实现设备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备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的设备产权归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具有设备的经营管理权,负有设备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租赁公司应由机电设备装配保障管理逐步按市场经济机制来进行设备租赁运营。

第三条:凡属租赁范围的设备一律由租赁公司负责租赁经营,总公司各使用单位不允许自行购置租赁范围内的设备,否则按总公司内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租赁公司经营。

第四条:设备使用单位需用设备时,要按规定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业务,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租金,并签订租赁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按合同法规定处理合同纠纷。

第五条:设备租赁公司要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了解设备使用单位的生产需求和设备使用状况,掌握市场信息,为设备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优质租后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设备租赁公司是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设备管理及大、中修业务管理工作。各矿应设专职人员负责租赁设备管理及大、中修工作。 第七条: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1、根据各矿、厂(处)年度生产需用的设备计划,制定年度租赁设备购置计划、闲置设备平衡调剂计划、大修理计划,并经总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2、负责租赁设备的选型、计划、租赁、检修(改造)、验收、监督使用、封存、转让、报废和回收利用的全过程管理。

3、负责租赁设备租赁经营,内部平衡调剂等业务工作,负责设备大修选厂、进厂、修理项目、检修质量等技术业务工作。负责租赁设备中闲置积压设备的资产盘活,处理和改制利用工作。

4、负责租赁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和申请工作,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负责租赁设备报废后的深加工等综合利用工作。

5、负责租赁设备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设备大修状况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6、租赁设备范围 1) 综采设备: 2) 综掘设备 3) 工矿设备

4) 上述设备的备用电动机

5) 六个生产矿井的车辆:通勤用大客车、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吊车。 6) 总公司规定由租赁公司所新购置为生产配套的各种设备。 第三章 租赁计划与租赁程序

第八条:设备租用单位于每年十月份前向租赁公司报送下一年工作面接续和设备租赁建议计划。

第九条:设备租赁公司认真审核各租用单位上报的租用设备计划,在内部平衡调剂、充分利用库存闲置设备的基础上,于十一月份编制出年度租赁设备计划及租赁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条:租用单位计划租赁设备时,应在安装前三个月提出使用申请,申请必须注明设备型号、数量、使用地点及主要技术参数,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经办人名章,租用单位不按期提出租用申请,租赁公司不保证设备供应,责任自负。设备到货后,如不及时租用,租赁公司按申请核收租赁费。

第十一条:计划外租用的设备,租用单位应在安装前三个月提出租赁申请,设备租赁公司应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平衡解决。需购置解决的,应按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租用的设备,由租用单位负责租用前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由设备租赁公司负责维修,使之达到完好标准,保证使用性能。对设备使用中发现的问题,由出租和租用双方现场鉴定,属设备质量问题由出租方负责,属使用中的问题由租用方负责。 第十三条:退租交回的设备必须保证整机设备完整和使用性能正常,租赁公司在交接时应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双方做好验收记录、交接记录。凡验收不合格的退租设备,不能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四条:由总公司组织的重大抢险救灾项目,所发生的租赁业务费用,由总公司负责统一与租赁公司结算。 第四章 租 金

第十五条:本着“以租养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租赁费用。租赁费由折旧费、大修理费、中修理费三部分构成。租金基本计算公式:

租金=折旧费+大修理费+中修理费

1、折旧费:按设备及财务部门规定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率计提,并全额上缴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原值×(1-净残值率3%) 月折旧费收取额= 该设备的折旧年限×12(月)

2、大修理费:按照国家规定设备原值的7%提取。 月大修理费收取额=该设备原值×7%÷12(月)

3、中修理费:

A、综机部分按设备原值的10%提取。 B、普采工矿设备按设备原值的10%提取。 10%(综采)

月大中修费收取额=该设备原值× ÷12(月) 10%(工矿)

4、月价让费:新投入的皮带机、工矿用刮板运输机的中间部份;设备随机附件和设备配带的电缆等不宜回收计价的部份,实行一次性价让,费用分12个月付清。对这部份的原值不再收取折旧费和大、中修费。 计算公式为:

月价让部分的价让费=设备价让部分原值÷12(月) 第十六条:租赁费的计收范围

1、所有出租设备都核收租赁费。

2、出租的设备未办理停用、退租、封存手续或退租验收不合格需返修的设备,应按第十五条核收租赁费。

3、出租的设备已提足折旧但未批准报废仍具备使用价值的设备,按第十五条收中修费。

4、已报废的设备因特殊情况又经过大修理后投入使用的以该设备重估值为基数, 按第十五条核收租赁费。

5、综采设备租金收取以第一台设备下井至最后一台设备升井期间按套计算,每月结算一次。综掘设备从到矿之日计收租赁费。

6、租赁费使用范围:折旧费用于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中修费用于租赁设备的检修。大、中修费由租赁公司按检修计划统一平衡掌使用。

第十七条:停收租赁费用范围

1、已办理停用、退租、封存手续的租赁设备。

2、需大修理的设备从设备进入指定大修单位之日起计算,停收租赁费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连续停产一个月以上(不含一个月),其租用的设备必须具有专题免租报告,并经总公司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以批准日期为准),可办理停收租赁费手续,否则核收租赁费。

4、因第3款造成设备丧失使用价值,无法修复使用而提前报废的,由设备租赁公司根据实际向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总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报废、报损处理。设备提前报废的净损失由总公司另行处理。

第十八条:停租时间的确定。出租设备从设备运出设备租赁公司确定的存放地点之日起开始计收租金。停租用设备,从设备运达设备租赁公司指定存放地点或指定维修地点验收合格之日起停止收取租金。

第十九条:要本着“以租养机”的原则,收取的租金主要用于租赁设备(不包括新增设备费用)更新、技改、补套、大修和设备租赁公司的其它费用。租金管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

第五章 租赁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租赁设备的基础管理,要做到租赁设备的台帐、租赁设备的卡片、租赁设备布置示意牌板及租赁设备的现场使用情况四对口。加强租赁设备的软件应用, 从而实现对租赁设备全方位、全过程跟踪,形成动态的三级网络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强租赁设备的现场管理

1、新购租赁设备直接到使用单位的,必须与租赁公司联系,由租赁公司组织使用单位、供应分公司等有关人员一同联合验收、清点随机备件及技术文件。

2、对综采设备,安装完成后应由总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要停产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租用单位对综采、综掘等大型设备要实行“包机“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每台设备健全巡检记录、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严格按质量标准化中设备完好标准的规定执行,确保运行设备完好。

4、租用单位在设备租用期内,必须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检修,严禁带病作业、拼设备或只用不修。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设备的非正常损坏乃至报废,租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6小时及以上的中断生产事故,必须向租赁公司、总公司调度汇报,租赁公司派人到现场协助解决,并会同使用单位、供应分公司、生产厂家(承修单位)对事故进行分析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向上级领导汇报。

6、在设备租用期内,不得私自转借或转租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对租用设备进行改造,因设计结构或制造问题,影响设备使用时,应立即向租赁公司汇报,租赁公司要积极组织解决。 第二十二条:加强设备的仓储管理。对库存备用待租的设备要入库保管,定期维护保养。严禁露天存放设备,无法入库或条件暂不具备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设备被雨淋日晒。液压设备和精密设备在冰冻期要有保温措施。 第二十三条:设备租赁公司应加强设备的报废管理,对需报废的设备必须逐台审核、鉴定、拍照、登记造册,按规定程序上报总公司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负责回收,回收时应建立报废设备回收台帐,逐台清点。严禁以物易物,变更设备编号,防止报废设备流失。

第二十五条:回收报废设备必须做到零部件齐全,回收前不准私拆零部件,对丢失的零部件要认真清查验收。

报废设备回收后,对具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由租赁公司负责分类拆卸,留作备用、深加工或价让。

第二十六条:租赁设备从工作面回撤前,租用单位要提前一个月向租赁公司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设备拆除准确日期、回撤顺序及进度安排等。综采工作面在回撤前25天,由租赁公司组织对租赁设备进行核查验收,防止野蛮拆除。

第二十七条:租赁公司接到设备回撤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核对设备型号,盘点设备、配件数量,并做好登记造册,安排设备升井后存放和检修。

第二十八条:回撤升井的设备,由租赁公司组织租用单位,承修单位三方联合验收,并与出租时的设备明细相对比,、列出缺件的品种、数量、填写一式三份验收单,三方签字后备查。 第二十九条:租赁公司将按各租用单位生产对租赁设备需用情况,以下达通知书形式,在各租用单位间进行租赁设备调剂。所调剂的设备,调出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将调出的设备准备好,并保持其完整性和完好性。 第六章 租赁设备检修

第三十条:加强租赁设备的检修管理,本着充分发挥总公司内部各修理单位检修的特长及定点检修的原则,实行专业化检修制度。

第三十一条:对大型和关键性生产设备的大修理,设备租赁公司必须进行监督。大修竣工后,首先由承修单位自检,合格后通知设备租赁公司。由设备租赁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按国家“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三十二条:租赁设备的修理和技术改造费用由租赁公司承担,租赁公司根据生产接续计划,统一安排检修单位和工期。 第三十三条:大修理后的设备实行保修制,保修期三个月,租赁设备大修理合格后,由设备租赁公司审查决算,办理结算手续。设备租赁公司结算预留20%作为检修质量保证金,待设备使用考核期满合格后结清。

第三十四条:成立租赁设备检修费用评估专家小组(重点评估综机设备),在工作面终采前20天由租赁公司组织专家评估小组成员、使用单位、承修单位到现场对设备进行一次核查、验收,并对设备状态进行一次评估,提出检修的建议计划,建议费用。同时也可防止租用单位在回撤时野蛮拆除,减少损失浪费 第三十五条:租赁设备的检修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租赁公司严格审批预、决算。

第三十六条:设备检修时,租赁公司应组织租用单位、检修单位三方有关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预检、中第三十七条:总公司无能力检修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按外委检修程序办理手续,租用单位无权直接外委。

第七章 设备调运及运费结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调出单位负责调出设备的拆卸、吊装、办理出门证等工作,调入单位负责运输。

第三十九条:调出设备的随机附件、工具、图纸、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一并转给调入单位。

第四十条:租赁设备调拨时,由租赁公司组织调出、调入单位共同验收,填写调拨通知单,一式三份,三方共同签字,留一份备查。

第四十一条:运费的结算。凡新购设备到矿或到租赁公司的,其运费由设备出卖方承担。检修设备经承修单位检修合格后,送回租赁公司或矿所发生运费由承修单位承担,对特殊情况所发生的吊运费用,由租赁公司承办,费用由总公司承担。 第八章 租赁设备管理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租赁公司要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好租赁设备管理的奖励与处罚,罚款由公司生产部及租赁公司出具罚款单,财务部统一扣罚,专款专用。奖励从节余的检修费和罚款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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