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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仓煤矿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0: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官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官仓煤矿设备管理办法》的

通 知

矿属各科室、基层队、施工项目部:

为了加强我矿设备综合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使用率,保证设备良性循环状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潜力,实现机电设备高效、低耗、安全运转,公司特制定《官仓煤矿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官仓煤矿设备管理办法

贵州官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8月5日

1 附件

官仓煤矿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安全生产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官仓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管理应当坚持管理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矿的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矿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设备是指通过购置、接受馈赠、租入、债务重组等形式进入矿并构成固定资产的动力设备、生产设备、综采综掘设备、运输设备、传导设备、技术装备、安全监测设施、装置、仪器仪表、工艺装备、试验和检验机具及单台价值3000元以上的空调、管理用具、办公设备、文化生活用品、医疗仪器等。对于未构成固定资产的重要仪器、小型设备(12种:7.5千瓦及以下电动机、10千伏安及以下变压器、200安及以下低压防爆和非真空磁力启动器、7.5千瓦以下水泵、局扇、4吨

2 以下矿车、花车、单体液压支柱、电钻、风钻、风镐和矿灯等)由于量大面广,更换频繁,虽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各单位也应建立辅助台帐,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在矿范围内从事设备的购置、维护、检修、调剂、调拨、改造、更新;设备的验收、入库、出库、登记、鉴定、报废等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设备管理职责划分

按照《设备管理规程》明文规定,机电设备必须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组成全矿设备管理体系。

矿长对设备管理全面负责,机电副矿长协助矿长做好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

机电运输科负责全矿设备管理,由机电运输科设专职设备管理员,财务资产科设专职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各科队设兼职的设备管理网员。(兼职设备管理网员由各部门行政正职指派,必须由管理岗位上的人员担任),并将设备管理人员报机电运输科以方便设备清理时及时沟通,

机电运输科在矿长、机电副矿长指导下具体负责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大型安全生产设备、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选型论证方案的上报审批;负责设备购置计划的编报;负责购置设备技术协议的审查;负责组织自制设备的入库验收和参与外购设备的到货验收;负责办理新设备的转固领用手续;负责运行设备的大修管理;参加主要设备的安装竣工验收;负责矿内部

3 闲置设备的调剂利用;负责设备报废的审查鉴定和批复报废设备的处置;负责设备总台帐的建立;负责设备使用状态统计报表的上报等管理工作。机电运输科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和规章制度;对设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考核,并定期组织检查。

财务资产科负责按照设备购置计划和设备购置合同拨付设备款;负责设备资产帐、卡的建立;负责设备折旧费、大修费的提取和使用;负责参与设备的其它工作。

供应组按照计划及其管理权限,负责设备采购;负责组织外购设备入库验收、保管及发放;负责设备因质量问题与生产厂家的联系和交涉,并及时向机电运输科汇报情况。

使用单位负责大型安全生产设备、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初步选型方案的报审;负责设备购置建议计划的编制;负责新设备购置技术协议的报审;参与新设备的入库验收;负责设备的领用、安装、调试和使用;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负责设备报废资料的收集和报送;负责设备使用动态管理台帐(即:设备台帐、设备分类台帐)和技术档案的建立;负责设备状态统计和设备使用报表的上报。

调度室负责组织机电设备影响事故的追查处理,负责组织井下机电设备安装、拆除、验收、移交工作。

设备管理员在机电运输科直接领导下,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编制设备的购置,大修,报废等申请计划,搞好设备租赁,调拨进出及建帐,建卡,填报工作;搞好设备图,牌、板管理,

4 做到设备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一致。做到设备的使用经济合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固定资产管理员在财务资产科领导下,与设备管理员紧密配合,主要负责设备资产、资金的管理;做到帐、卡、物、资金四相符,搞好设备折旧和大修基金的提取工作,参与设备入矿的验收和设备报废等。

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受设备管理员的指导,对本单位使用的设备进行具体管理,建立设备台帐,督促检查设备运行状况,掌握设备使用情况,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第二章 设备选型

第七条 矿根据矿井建设进度,以设计院设计为依据,对所需设备进行选型,并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安全生产、经济运行并满足生产能力要求;同时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2.优先考虑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质量可靠性。 3.充分考虑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设备的选型应遵循“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注意通用化和标准化,设备的技术性能既要满足产品质量的要求,又要满足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坚持做到货比“三家”,充分调研,调研时,机电运输科侧重设备选型,供应组侧重价格。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的非淘汰型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矿用设备应有煤安标志;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合格证。

5 第九条

设备选型以机电运输科为主,常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机电运输科审核,报机电副矿长会审,矿长审批。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设备、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和生产系统中的关键设备,必须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运输科、财务资产科、生产科、供应组、使用单位及通风安全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论证,报上级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矿自行研制设备,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设备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维修单位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图纸审查工作。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制造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制造。设备制造完成后,应将完整的技术资料(设计、试验记录等)存档,并需经过技术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设备选型中应注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设备。

第十二条

新开发试用的设备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设备的计划购置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设备的购置周期和来年资金预算, 各使用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将次年的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运输科,机电运输科初审后汇总,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经机电副矿长和矿长审批后,上报总公司审定,上报设备计划的同时必须提供所需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要求。

第十四条

设备购置计划一经确定,任何人无权私自变更设备的型号、数量等。确因矿井部署发生变化或技术进步而原有型号淘汰等原因,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机电副总

6 工程师以上领导签字后确定变更。将签字后的变更资料原件交机电运输科,复印件交供应组、财务资产科后执行。

第十五条

生产急需购置的无计划设备,必须书面报机电副矿长和矿长签字同意,上报总公司审定,书面签字一式三份分别送机电运输科、供应组、财务资产科相关人员。否则,不予补列计划、购置和付款。

第十六条

批准的设备计划,由供销分公司组织采购。供销分公司要遵照设备选型论证报告,对所需设备组织招标。非正规渠道进入矿的设备出现问题将由相关人员负责。

第十七条

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机具的购置,除履行正常购置手续外,机电运输科还要与厂家签订技术协议,作为合同的主要附件。

第十八条

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和出厂前需要检验时,由供销分公司联系,机电运输科组织有关人员到厂家按照技术协议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 设备验收入库、出库登记、付款

第二十条

设备到货后,必须由供应组织,会同机电运输科、生产科、财务资产科、使用单位及相应部门兼职设备管理员到现场共同验收。对不合格的设备或违反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以验收记录、实物作为交涉的依据,由供应组织有关人员向供货单位索赔或退货。设备验收单必须由供应组库管员、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员、有关单位共同签字。

第二十一条

设备验收内容包括:

7 1.设备外观和组成部件数量,并验收其外观质量; 2.设备的随机文件和资料;

3.设备的随机配件(部件)数量与装箱单是否一致; 4.设备的随机工具数量及有关设备的其它附件。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予验收: 1.未按选型、审批报告购进的设备。 2.随机资料不齐全。

第二十三条

随机及验收资料由机电运输科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由财务资产科和机电运输科分别对设备进行编号入账,机电运输科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领用新设备,由使用单位持设备领用出库单到机电运输科、供应组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新设备安装过程中,需生产厂家来现场技术服务和处理设备问题时,由供销分公司和机电运输科负责联系。

第二十七条

结算付款

1.合同约定需要预付款时,由经办人持物资付款签认单到财务资产科办理预付款手续。

2.设备验收后,由经办人凭发票及设备入库验收单到财务资产科办理结算手续;合同约定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款的,必须持机电运输科出具的验收结论办理结算手续;质保期期满后,持机电运输科出具的证明,财务资产科办理质保金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以奖励、馈赠或抵账的设备,必须由机电运

8 输科和财务资产科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设备使用、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九条

新设备到货验收后,应及时领用、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尽量做到当年到货、当年安装、当年投产、当年见效益。暂不使用的设备、零部件等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防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三十条

为保证设备的安装质量和技术资料的完整,所有固定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设备安装规范进行安装,并形成设备安装竣工资料。新设备投用前必须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新设备在安装调试和使用过程中若发生质量等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提供设备存在质量等问题的书面资料,及时上报机电运输科、供应组,由机电运输科负责尽快与厂家联系处理,确保新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原则办理设备调拨手续。设备调拨必须由机电运输科统一办理设备调拨单。任何单位、部门、个人无权对外借出和租赁设备和部件。

第三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部门对所管辖范围的设备必须做到精心维护、科学检修。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各工种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和使用设备。设备修理必须做到预防为主,实行有计划的检修,对设备维修要做到:

1.有设备管理和设备维修制度。 2.有固定人员进行维修、保养。

9 3.有维修工作记录、资料。 4.有维修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实行设备预防性检修,按规定时间提前编制检修计划,材料配件计划,固定设备每年至少分两次进行停产检修,有12—15个停产检修日。采区设备每月一次轮换检修。设备大、中、小修必须按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设备大修必须在地面进行。

第三十五条

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大修,设备大修严格按年初制定的大修计划并报矿长批准后执行。凡自己有修理能力的不得外委,确需外委修理的设备,优先考虑就近的专业维修厂家。

第三十六条

矿内设备大修需用的材料由使用单位编制材料计划,机电运输科审核,经机电副矿长和矿长批准后办理。外委大修由机电运输科申请,机电运输科根据调研结论推荐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矿长审核后机电运输科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大修内容由机电运输科牵头,财务资产科、生产科等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共同审定。

第三十八条

大修完毕由机电运输科牵头,组织财务资产科、生产科等单位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付款时财务资产科依据机电运输科提供的维修合同、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凡通过检修的设备必须达到检修标准要求,大型固定设备建立履历薄,检修时间及内容由检修单位统计备查。

10 第三十九条

加强设备日常维修,落实标准化管理责任。按照现有“包机制”和“分区维护包干”办法落实设备标准化管理,维修人员、运转司机对所使用设备范围标准化及其运行状态负责。

第四十条

设备未经许可严禁拆套使用,确需拆套使用的,必须经矿机电副矿长同意并报机电运输科备案,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矿内设备改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对设备进行分割毁损,必须经机电副矿长批准,方可执行。其批准手续由机电运输科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及在用设备台帐。

第四十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培训并持有相关的合格证件才能进行上岗操作。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和预防性试验(需外单位进行定期实验检测的由机电运输科联系),推行故障诊断和远程状态监测技术,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主要固定设备必须安排每天的定期检查维护,并填写检查维护日志。机电运输科每月集中安排不少于1天的定期设备检修时间。

第六章 未使用设备和闲置设备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井下停用的大型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定期维

11 护保养,防止电气设备受潮。机体不得置于潮湿环境,并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设备在井下超过三个月不使用的,要升井保管好。

第四十七条

暂不需用或需要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必须封存。封存设备必须检修完好,妥善保管,定期保养,严禁拆套,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四十八条

闲置设备是指除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抢险救灾所必须的设备以外,其它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或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由机电运输科积极联系总公司做好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充分发挥设备效能。

第七章 设备报废鉴定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设备更新的原则: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不如更新经济的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向机电运输科提出书面申

12 请,经矿报废鉴定小组(报废鉴定小组由机电副矿长牵头、机电运输科、生产科、财务资产科组成)鉴定后,由机电运输科报请矿长审批,财务资产科按批准的台件及时办理销账减资手续,机电运输科专账管理报废残体。

第五十条

设备残体处理经矿长批准,机电运输科会同供销分公司、财务资产科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情况不得随意处理。

第八章 设备基础管理

第五十一条

设备基础管理的要求是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机电运输科要与财务资产科及使用单位共同做好设备资产管理。机电运输科与财务资产科应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基础资料,包括:设备资产卡片、设备动态管理台帐(即:现场设备台帐、在籍设备台帐、闲置设备台帐、设备分类台帐、报废设备台帐等)、设备统计及定期报表、设备技术档案,并做好设备变动(如:闲置、封存、移动调拨、借用租赁、报废处理等)的动态管理。

为了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机电运输科、财务资产科必须对逐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帐,建卡,按照租赁合同,设备调拨令,将有关数据填入帐、卡之内。设备管理员要定期对设备变动情况,进行校核。必须及时完成、建帐、销帐、转帐工作。各级设备管理员及材料员应半年核对一次帐和物,机电运输科、财务资产科和供应库房之间应每年核对一次帐和物。

第五十二条

设备管理要纳入微机管理。其它科、队所使用的设备由机电运输科负责建立设备保管手册。使用部门和机

13 电运输科各一份。设备在使用中变更地点和增减数量时,必须及时在该手册上进行相应修正并上报机电运输科。各部门兼职设备管理员设备保管手册每季度应和机电运输科设备管理员核对一次。

第五十三条

设备保管必须有专门的设备库,禁止露天存放,因特殊原因需露天存放的,必须做到上有盖,下有垫。并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数量是否正确。

第九章 奖惩

第五十四条

机电运输科要定期对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评比和经验交流。对设备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评比一次,并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1.无计划私自购置设备或计划没有批准就私自购进设备的单位,处罚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500—1000元/次。

2.新设备到货应及时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非采掘部署调整的原因,凡超过半年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计划单位负责人200—500元/次。

3.使用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修改设备购置计划,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次。

4.对未按设备选型购进设备、无领用单就发放设备的、未按规定借用设备,处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台。

5.对丢失设备铭牌、配件、技术资料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14 处罚50—100元/台。

6.新设备入库“三证”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人,处罚200元/次。

7.发包工程中提供给施工单位设备资料丢失,处罚施工单位500元/件。

8.对造成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设备选型大马拉小车,违章操作、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上报的相关责任人,处罚100—500元/次。

9.未经规定批准私自改、拆卸部件、私自撤除和甩掉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用、因维修保养不妥,造成安全装置失灵的相关责任人,处罚100—500元/次。

10.使用中的设备没有实行包干到人,挂牌留名,处罚责任人20元/台。

11.设备没有实行台台上架,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台。 12.没有办理设备领用手续而下井使用的,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

13.未经审批同意井下私自倒装设备使用的,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

14.井下停用或拆除的设备没有按规定时间升井的,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次。

15.设备移交时不完好,缺损的零部件除要按原值进行赔偿外,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次。

16.凡设备损坏隐瞒事故或发生事故后不组织追查者的相

15 关责任人,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次。

17.自购设备发票未经设备管理员签字就报销的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18.设备管理员负责的设备“帐、卡、物、牌”不符的,帐、卡、物不定期校对,处罚100元/次。

19.对偷盗设备、故意损坏设备的单位或人员,应全额进行赔偿或一律处以5000元/台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20.因违章操作、操作不当、野蛮装卸造成设备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200—500元/次。造成设备损失的,按损失的5%—50%进行赔偿。

21.不按本办法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提请矿进行相关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以下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1.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经设备管理小组验收修理合格的设备、配件,按修复价值的1%~5%对修理单位进行奖励。

2.在设备管理组日常检查、评比中,对设备使用管理好的单位或个人,奖励500~2000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考核资料每月由机电运输科提供,交财务资产科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与矿内有关文件、管理办法相抵触者,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与上级有关文件有抵触者,按上级文件规

16 定执行。本办法由机电运输科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矿研究解决。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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