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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1 17:23: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来源: 海南民政

时间:2011-09-13 08: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墓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置的,用于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用设施。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求。

第三条 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海南省统一标准,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经市(县)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指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设立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集体福利设施。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公墓建设规划。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公益性公墓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所在市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土地供应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规范化。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遗体(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和使用应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鼓励建设骨灰寄存设施,建设生态墓园,努力实现遗体(骨灰)处理多样化。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用于遗体(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布局应以行政区划和人口为主要考虑因素,各市(县)应根据行政区划、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并紧密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县)、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公墓数量,积极引导设立村级集中安葬点,并严格规范集中安葬点建设,对已有集中安葬点的地区,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规范化整治绿化,公益性公墓周 — 2 — 边5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再建其他公益性殡葬安置设施。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应根据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规模,原则上市(县)级公墓不超过500亩,乡(镇)级公墓不超过200亩,村(居)委会或自然村建设的集中安葬点不超过50亩。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内可以建设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埋葬骨灰的独立墓穴或者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墓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内独立的墓碑、墓志铭在地面以上的宽度不超过0.5 米,厚度不超过0.3米,不高于地面0.8米。

第四章 建设项目构成

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可根据建设规模设置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遗体(骨灰)安置区、办公生活区。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控制设施整体规模和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常规设施项目设置,应满足公墓基本功能。服务设施规模应与公墓建设规模相适应,不得修建与公益性公墓性质无关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占用面积不得高于公益性公墓总面积的0.5%。

第五章 选址、规划和配置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应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要求,选址时应预留有发展余地。

— 3 —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应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应选择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地方,优先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内;

(三)距水库、水源、河流堤坝500米以内;

(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

(五)距居民区500米以内。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和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总体规划设计应贯彻生态优先原则和园林美化原则,在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的同时,要按照科学化、规模化、园林化的要求建设,积极倡导花葬、树葬、草坪葬等多种方式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营造出现代生态园林景观墓园环境,把殡仪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降到最低程度,满足群众文明祭祀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的墓区应由专业人员根据墓园总体规划进行详细设计,设计要求绘制详细图纸,并附必要文字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市(县)、乡(镇)公益性公墓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应以总体设计中植物种群类型、分布和绿化景观系统设计的要 — 4 — 求为依据,结合公墓性质、特点、地域文化、建筑群体、道路系统以及当地适生种植种类进行整体构思,绿化覆盖率应在8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墓园内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气候状况、环境特征、地形地貌条件,结合环境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殡葬审美习惯等确定,在充分绿化的基础上满足殡葬审美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业务区和非业务区的空间应分开设置,保证办理殡葬业务的区域与非殡葬业务区域空间分隔。各功能区划分应根据公墓建设规模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和特色,做到分区明确,达到内外分离、安静区与喧闹区分离等要求。功能区组合应满足殡葬流程要求,并使流程快捷、方便。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出入口应根据城乡和墓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主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放处,且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的集散场地,并根据公墓安置容量、当地殡葬习俗以及公墓周边条件等因素确定其规模。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内道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墓规模、人流总量和各功能区域的人流规模以及管理需要,确定园区的路线、分类、分级、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第三十条 公益性公墓内设置的业务、办公、管理、后勤服务等各类用房宜合建,以便于管理、节约用地、节约管线长度,

— 5 — 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十一条 墓园内水、电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墓园内的水体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碑墓等构筑物不被水淹。在绿地雨水汇流处宜设立沙石坑、滞水井截流和储存雨水等,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地下排水管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少用水泥或沥青铺地,尽量多用透气砖或使用透水、透气性好的嵌草铺装地面,形成生态型的中性铺装场地,以增加雨水的滞留与渗漏,调节空气湿度。

第三十三条 道路线形设计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外,还应符合与地形、植物、建筑物、遗体(骨灰)安置区、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总体构图。

第三十四条 墓园绿化用地应尽量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墙体、构筑物宜进行垂直绿化,墓区植物种植应以常绿植物为主,适当种植防火植物,常绿植物基部丛枝应适当修剪。

第三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建筑设备应满足建筑功能需要,配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于存放骨灰的设备应采用防火材料,骨灰存放架排间间隔不得少于1.2米。

(二)档案存放设备应具有防潮、防火、防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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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益性公墓环境规划应纳入所在城乡的整体环境规划,根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和环境容量确定公墓污染类服务项目并控制污染源头强度。

(四)设有遗物祭品焚烧设施的公益性公墓,在选址和扩建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五)对改建和扩建的公益性公墓,必须同时规划、评价原有的污染源。

(六)公益性公墓应设置分类垃圾箱,定期回收废物。祭奠场所应设置封闭的固体废弃物盛放装置。

第三十六条 墓穴建造应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施工,刻制墓碑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建造完毕后应由专人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 安葬区要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碑墓质料、造型、装饰、绿化等要统筹考虑,体现碑墓工程的艺术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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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抓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

白莲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某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

村委会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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