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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06:44: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内部会计控制是单位内部管理控制系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完善而有效的会计控制制度,有利于落实单位经营自主权;有利于加强单位经营管理;有利于贯彻单位内部经营责任制;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促进会计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有利于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和完善。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规定的制定,参照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管理要求,目前先制定了货币资金控制、采购与付款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成本费用控制、存货控制、固定资产控制、担保控制等控制规范,剩余的有关内部控制规范也将随企业经营业务的需要逐一补充。 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办理相关业务。 西安中轻造纸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轻工业西安机械设计研究院 西安造纸机械厂 二0 一一年八月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厂、院、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和下属各单位。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财务部门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单位每项资金使用最终须经法人代表批准,财务总监、负责人等审签,出纳人员方可办理支付业务。

(一) 支付申请: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三) 支付审核:审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 第八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九条 单位财务部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条 单位财务部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三条 主管财务的领导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相关人员对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开户银行的定期对账单,需经财务负责人核对签字后方可报出。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薄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七条 因填写、开具失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预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使用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人名章和发票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条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进行相关登记。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采购,主要是指单位外购商品并支付价款的行为。若发生外购服务并支付价款的控制,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厂、院、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和下属的单位。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都需建立明确的规范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查;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鉴于单位本部及下属部门目前人员精练的状况,上述岗位事项在相关部门间可交叉监督兼职,但绝对不允许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单位本部的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不含装备类资产)低值易耗品及零星物品的采购,生产车间、项目部设计室负责产品生产、外协加工件的材料、半成品的采购。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 第七条 采购资金的申请与支付按货币资金规范要求执行。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按季编报低值易耗品等办公用品采购预算,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送财务部。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也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 第九条 负责采购的部门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及计量方法等有明确的要求,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及所购商品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条 负责验收的人员必须对所购商品进行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并在相关凭据上鉴证,做好相应的账薄登记。 第十一条 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甚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部门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货币资金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十三条 财务部审核人员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 发生预付款项,财会人员应对照合同、协议及时催督经办人,定期与供应商核对账款,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负责分管财务的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财务账目及相关商品采购合同、库存余额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组织部门对已执行的合同,协议等单据、凭证、文件要妥善保管,严禁未经许可随意销毁。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销售,主要是指单位销售商品并取得货款的行为。单位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厂、院、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和下属单位有销售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建立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必须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本单位的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分别在相关的部门分别设立。

(一) 销售部门(或岗位)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三)财会部门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上述岗位不允许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全过程。 第七条 销售部门的销售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其业务在严格的授权批准权限内按相关的程序,责任进行控制。 第八条 财务部门的收款人员(出纳)严格按照货币资金规范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条 负责物品销售的审批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十条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或领导报告。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第三章 销售和发货控制 第十一条 销售部门对其业务要有明确的责任制,每一年度应有预算、目标。 第十二条 销售部门对单位商定的销售价格,折扣政策,付款政策应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销售部门在选择客户时,应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第十四条 负责销售和发货业务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销售谈判。销售合同订立前,单位应指定专人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在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同订立。经单位授权的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 合同审批。在单位销售合同审批制度规范下,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组织销售。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 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或岗位)下发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送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组织发货。发货部门(或岗位)应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规格、数量、时间等进行货物的发运。 第十五条 销售、发货部门(或岗位)对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折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务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相关部门应报告有关部门或领导,对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对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对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对应收票据取得和贴现必须经分管财务的领导书面批准。财务部门对应收票据要指定专人管理,对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薄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负责财务和销售的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销售与收款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成本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对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降低成本费用耗用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成本,是指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费用,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成本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要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即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即计入所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厂、所院、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和下属单位。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成本费用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成本费用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负责成本费用业务的财会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岗位须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办理成本费用核算的财会人员应具有良好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七条 财务部对成本费用核算建有明确的职责、权限、程序以及相关的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人行使成本费用审批权。经办人按照审批人的意见办理成本费用业务。 第三章 成本费用预测、决策与预算控制 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本单位历史成本费用数据,同行业同类型标杆企业的有关成本费用资料,料工费价格变动趋势、人力、物力的资源状况,以及产品销售情况等,运用量本利分析、投入产出分析、变动成本计算和定量、定性分析、价值链成本比较分析等专门方法,对未来企业成本费用水平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制订科学、合理的成本费用管理目标。 第十条 成本费用预测,本着费用最少,效益最大的原则。明确合理的期限,充分考虑成本费用预测的不确定因素,确定成本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成本费用预测要服从单位整体战略目标,考虑各种成本降低方案,从中选择最优成本费用方案。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成本费用预测决策形成的成本目标,编制成本费用预算,将单位成本费用目标具体化,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 第四章 成本费用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 材料采购成本,按照单位制定的内控---采购与付款的规定确定材料供应商和采购价格制造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采用弹性预算等方法,加强对制造费用的控制。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人具体负责成本费用支出审批并授以具体经办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对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预算的成本费用项目,如需支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追加预算。对已列入预算但超过开支标准的成本费用项目,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财务部。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财会人员在办理费用支出业务时,应根据经批准成本费用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五章 成本费用核算 第十七条 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办理。成本费用核算应与客观经济事项相一致,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计价,不得人为降低或提高成本。成本费用应当分期核算。一定期间的成本费用与相应的收入应当配比。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成本费用归集、分配、核算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 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成本费用核算方法选择品种法。 第十九条 单位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监督检查,并组织对成本费用的执行情况予以考核,通过对目标成本节约额,目标成本节约率等指标和方法,综合考核整体成本费用预算或开支标准的执行情况。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及借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担保,是指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厂、院、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和下属单位。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担保内控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一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担保业务由企划部分管,企划部对担保业务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三)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四)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第六条 经办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 第七条 担保业务审批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控制,最终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经办人员严控遵守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 单位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或经办人,将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第九条 单位对担保业务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条 单位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必须要求:

(一) 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 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包括:申请人基 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单位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四章 担保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有关部门或经办人员应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协议。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协议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相关资料,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负责担保业务的经办人应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单位在担保合同协议到期时,应该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合同协议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五章 借款 第十七条 单位借款必须纳入财务管理,按借款用途专项使用,坚持适度筹措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禁止借款从事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外汇等高风险业务。禁止用短期借款进行固定资产及股权性投资。 第十八条 已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需新增流动资金借款,需经领导班子会议审议,法人代表批准,对于单位对外融资而采取的向职工借款方式融资的,需经职工代表会议审议报上级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 单位向银行申请财务部必须40 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借款原因、用途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担保单位和方式等。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价超过2000 元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厂、院、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和下属单位。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本单位固定资产业务岗位按资产分类,设在企划部和总经理办公室。即:房屋、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装备类资产归企划部管理,车辆、计算机等管理类资产归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建有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职责、权限,确保在办理固定资产业务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负责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经办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负责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经办人员,在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限,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的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部门领导或单位负责人汇报。 第九条 固定资产业务有明确的业务流程,即: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维护、处置等。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外购固定资产严格按请购与审批制度,相关部门(或人员)在所授的职责权限内运作。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必须规范、透明。 一般固定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重大固定资产采购,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有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投入使用。 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薄记录备查,避免与本企业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部按照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购买或建造成本。 第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控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注意维修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分管固定资产核算的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确保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完整,以便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和盘点。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集团统一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计提固定资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等规定。 上述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维修、大修理制定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盘点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应当进行固定资产账薄记录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将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薄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的要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第十九条 发生的盘盈、盘亏要逐笔查明原因,并编制处理意见,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或授权人,经批准后送财务部调整有关账薄纪录, 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第二十条 对于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应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示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存货,是指单位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单位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厂、院、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和下属单位。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存货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存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存货的请购、审批与执行。

(二)存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记录。

(四)存货发出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五)存货处置的申请,审批与记录。 第六条 存货业务的经办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七条 供销部门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经办人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办理存货业务。 第八条 供销部门(含仓储管理人员)管理单位存货,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必须由相关部门授权,必要时须经主管领导授权。对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物品的存货,应有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 第三章 请购与采购控制 第九条 存货采购参照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供销部门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编制采购计划,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比例。 第三章 验收与保管控制 第十一条 供销部门对入库存货的质量、数量、技术规格等方面按要求进行检查与验收,保证存货符合采购要求。 第十二条 外购存货应经下列验收程序:

(一)检查订货合同协议,入库通知单,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 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

(三)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换货或索赔。

(四) 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拟入库的自制存货,生产部门应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产成品方可作为存货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 供销部门建有存货保管制度,仓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仓储管理人员对入库的存货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 存货采购应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采购成本。 第五章 领用与发出控制 第十七条 生产部门、基建部门领用材料,应当持有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的领料单,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须经主管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存货发出需经供销部门批准,大批产品、贵重物品或危险品的发生应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仓储管理员根据经审批的销售通知单发出货物,并定期将发货记录同共销部门和财务部核对。 第六章 盘点与处置控制 第十九条 财务部与供销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相关人员对存货进行盘点(时间一般定在9-10 月)时间应该为结合财务决算工作每年11-12 月进行盘点 第二十条 盘点工作,应先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合理安排人员,有序摆放存货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 第二十一条 存货盘点要及时编制盘点表,盘盈、盘亏情况要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召集的一定会议通过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供销部门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存货的残、次、冷、背等情况。供销部门对残、次、冷、背的存货处置,应当选取择有效的处理方式,并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作出相应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存货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财务部根据存货的特点及单位内部存货流转的管理方式,确定存货计价方法。严禁人为调节存货计价而影响当期损益。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与供销部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确定是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主管负责人审核后,根据批示进行会计处理,并附有相关书面记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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