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出示单位意见人员
下列人员办理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加注须出示单位意见:
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办理护照首次、换发、补发、加注的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二)护照首次申请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签发五年期护照,十六周岁以上(含)的签发十年期护照。
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请您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户口卡,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有变更项目的需复印变更页)、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市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或分(县)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迁京落户的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定居国外人员需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国外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或淡蓝色背景)一张;
2、北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及复印件。
6、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及复印件,并提交能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7、被收养儿童办理护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被收养儿童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养者的护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弃婴公证书》、《领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按照《证件申请回执单》上的取证日期,携带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和取证回执单,交付200元证件费即可领取护照。
(三)护照换发申请
依据《护照法》规定,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可以
继续使用。2007年1月1日后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换发新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
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2、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
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入北京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护照尚在有效期内,
可继续使用。户口迁入北京后,符合护照换发条件的,可以换发北京
签发的护照。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
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经与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核查有关情况后方可
签发新护照。
4、持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护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
用。如需换发,户籍在本市的申请人,除按照本市居民首次申领护照
所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
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
件。
6、普通护照失效,按护照失效重新申领办理,同时需在新护照上加注
曾持照信息。
7、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四)护照补发申请
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补发护照。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2、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还应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由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普通护照申请补发的,须与原签发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核查情况后方可办理。
(五)护照变更加注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普通护照加注:
1、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2、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3、需在新护照上加注曾持照信息。
办理护照变更加注的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请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