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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10:22: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永川府办发〔2011〕198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永川区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永川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举报投诉中心为永川区公安消防支队,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应成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分中心,并公开举报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有奖举报是指存在下列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六)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八)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十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十二)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十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十四)员工集体宿舍(住宿3人以上)与生产、储存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五)擅自将高层商住楼的住宅改建成为人员密集场所(如学校、幼儿园、旅馆、KTV、游艺室、浴足城、美容院等);

(十六)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十七)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十八)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十九)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十)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火灾事故的隐患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网络、当面陈述等多种形式举报。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向永川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如实报告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详细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有关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 第六条 举报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歪曲事实、胡编乱造,更不得恶意举报。

第七条 永川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举报电话85368119,专门负责举报受理,接待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

第八条 永川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各分中心接到举报后,应当转区公安消防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举报事项的核查情况,不论是否相符,均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应在核查并处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第十条 永川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每月从一经核实的举报者中公开抽取十名幸运者,根据所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视情况给予50元至1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一条 参与抽奖的举报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

(二)举报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

(三)举报人系非专职从事消防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第十二条 对联名举报同一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视为一次举报,如被抽中为幸运者,应平均奖励举报人。 第十三条 永川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应定期在电视或报纸等媒体公示幸运者名单,并通知幸运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

第十五条 永川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准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具体情节,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非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永川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举报奖励经费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区公安消防支队预算。

第十七条 永川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和区财政局应当制定执行奖励的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八条 严格奖励标准和程序。违规奖励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在本辖区、本行业内的宣传工作,使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制度深入人心。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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