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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9: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用粮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各类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粮食部门举报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制度。

第四条 举报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从事粮食购销、储存等活动的;

(二)应建立而未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责任体系或未固定专门科室、明确工作人员的粮食收储企业;

(三)未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的收储企业;

(四)未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及出库检验制度的收储企业;

(五)粮食入库后未落实“一符三专四落实”的;

(六)未按照“

一、

三、七”查仓制度,对库存粮食进行粮温、水分、虫情检查和储存品质检测的;

(七)未做好储粮药剂保管和使用记录或未按规定使用储粮药剂的;

(八)其他危害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认定为举报有功人员并申领举报奖励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认定有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尚未对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和造成的损失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所举报的情况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奖励100元。

(二)所举报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奖励200元。

(三)所举报的情况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奖励1000元。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由市粮食局负责认定举报有功人员和奖励金额。

第八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

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市粮食局指定产业发展科为举报受理机构,公布举报电话xxxxxxx,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粮食局财务科负责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管理奖励经费,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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