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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策略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13:15: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策略的思考

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已成为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因此需要在宏观和微观上采取相应的策略,使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主要措施包括加强中小企业立法,完善法规建设;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等等。

根据世界银行所属的国际金融公司(IFC)对北京、成都、顺德、温州四个地区的私营企业的调查表明: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初始创业阶段几乎完全依靠自筹资金,90%以上的初始资金都是由主要的业主、创业团队成员及家庭提供的,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所占比重很小。加之中小企业融资与大型企业的融资相比较存在一定的特殊性:(1)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比较低,企业资信相对较差,无法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造成从银行贷款困难。(2)中小企业基本没有发行股票、债券融资的资格。(3)中小企业财务透明度比较低,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薄弱,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比较突出,使得中小企业陷入了严峻的融资困境,资金短缺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上采取相应的策略。

一、加强中小企业立法,完善法规建设

为了切实保护中小企业,世界各个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旨在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美国1953年通过了《中小企业法》,从企业的人数和企业的年销售额方面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具体标准,同时生效的还有中小企业法案,这些法律规定了政府要帮助、劝导、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1953美国国会通过的《中小企业融资法案》规定,联邦政府采购中必须保证小企业获得23%的份额,并要求大企业获得的政府采购份额也必须将其中的20%转包给中小企业。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美国还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投资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法》、《中小企业投资鼓励法》等。为了鼓励创新研究和现代化,美国在1982年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拨款的研究与发展项目,并促进这种研究成果的商业应用。日本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目的在于促进中小企业适应国民经济增长的需要而发展,并提高中小企业职工的社会经济地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1953年日本制定了《信用保证协会法》,从法律上规定中小企业从民间金融机构借款可以获得债务担保。日本先后又制定了《国民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方案纲要》等等。为了鼓励创新研究和现代化,日本在1985年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其主要目的就是对中小企业新技术开发研究从融资、税收、保险及补助金上给予优惠。当日本经济恶化时,大批中小企业倒闭、破产,于是日本政府制定了《特定中小企业者事业转换对策临时措施法》,其主要内容包括:因结构性萧条的183种行业的中小企业和因日元升值而受到冲击的128种行业的中小企业应进行结构调整,要求它们积极谋求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高级化,实行多元化经营,努力转产;同时规定了在贷款、税收、折旧等方面给予优待条款。

在我国尽管也颁布和实施了一些法规,如2001年国家计委出台了《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基本大法终于出台,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立法远未完善,主要问题是,单纯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缺乏一部专门确立中小企业制度的基本法,导致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上的不平等,有关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也不健全。因此,建议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明确界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制定科学的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促进法》,

从法律上确立发展所有中小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发展方向和管理原则,同时对中小企业的企业制度、组织机构、国家的扶持范围、中小企业的协作、公平竞争环境、中小企业利益的保护及现代化进程等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如《中小企业出口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

二、建立科学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面向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基本是按所有制及部门组成“条块分割”的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在城镇是经委(经贸委)、轻工部(轻工总局)及各个行业管理部门,在农村是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同时还有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局、工商联,面向“三资企业”的外经贸部等等。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许多行业主管局并入国家经贸委。同时,在经贸委成立了专门负责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司,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最高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能是:⑴制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⑵指导中小企业改革发展;⑶组织中小企业对外合作;⑷促进和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同时,对乡镇工业的管理也将逐步走向城乡统一。但也存在机构重叠、职能重复、政出多门的弊端。

应该看到,中小企业是包括了各种所有制类型,分布于城乡各地的广泛群体,具有许多超越所有制形式和属地范围的共性问题。随着企业改革和乡镇企业转制工作的进展,产权变动日益频繁,由所有制形式所拟定的特殊性将逐渐淡化,作为中小企业的共性问题将更加突出。在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明确指出:由国家经贸委牵头,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参加,成立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要求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设置政策,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尽快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因此,建立全口径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由其负责中小企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大势所趋。一个可能的办法是组建国家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同时各地区也相应建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有关中小企业的工作。其职能可以包括:⑴协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⑶提供管理咨询和人员培训;⑷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等。

三、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建中的作用

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成功经验表明,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扶持首先体现在立法上,从而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与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组织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其中的特殊作用。首先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本级预算中编列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特别是信用担保支出预算,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逐步形成符合国际惯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预算制度。其次应当制定明确的运行管理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来约束政府行为,协调政府、担保机构、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政府资金投入与规范政府行为两者的关系。对于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政府部门不可直接操作具体担保业务,尤其要防止政府行政指令担保公司对某家企业、某个项目进行担保。在现行体制下,采用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担保基金的方式比较可取。

四、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结构单

一、容量有限,所发挥的作用也有限,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直接融资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所占比例非常小。所以应开辟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通道,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资金。我们应借鉴国外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成功经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积极培育风险投资市场。1999年6月27日,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成立拉开了我国风险投资新的一页。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业,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风险投资业发展方面取得的宝贵经验,从风险投资业的客观规律出发,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只有通过不断的培

育,形成完善的风险投资市场,才能为我国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通道,才能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并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才能进一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2)加快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目前我国非完全市场化的企业债券市场虽然对保证企业债券的安全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企业债券市场不仅规模小、发行量少,而且所有制倾向明显,基本上没有向中小企业开放,阻塞了中小企业获得直接融资的通道。(3)建立多层次的资本交易市场。我国基本建立了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在内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从而满足了不同水平企业融资的需要。现在当务之急是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积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场外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从而形成一个可进可退、适应不同层次企业的完整的交易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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