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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4 02:04: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面向三农的公司治理和运行机制,增强对服务三农发展战略的引导和强化作用,承担金融支农责任,强化服务三农职责,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城乡金融一体化发展。根据《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三农金融业务发展的制度设计、战略规划、涉农信贷政策执行和评估检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成员由11名委员组成。 第四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包括行长、副行长、综合部,业务部,财会部、电子银行部、风险部、信息部、合规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业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本行三农发展战略和策略,制定本行三农业务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制定支持三农发展和改进支农服务的金融服务政策措施;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基本管理制度,检查评估本行三农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合规有效性;

(三)指导监督本行坚持三农信贷投向,审定本行年度涉农信贷计划和涉农金融基础资源配臵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年度三农金融状况;

(四)负责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组织、产品、服务和经营机制的创新,指导本行开展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五)制定本行三农金融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对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建立科学的三农金融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体系,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有效防范三农金融风险。

(六)监督检查本行涉农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

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协调建立农村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七)本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的三农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本行年度涉农信贷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本行年度涉农信贷政策、涉农信贷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四)本行三农业务发展、客户评级授信、信贷产品、担保方式、惠农富民金融服务创新、信用建设情况;

(五)相关涉农信贷调研统计报表及数据;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本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提出的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要提前向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议案,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提议并负责召集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可列席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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