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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9: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货物运输合同

鉴于: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发布的现行《汽车运输规则》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签约方:

托运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 托运货物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

以甲方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货物起运地、到达地、收货人为准。 第四条 货物包装 包装方式:

1、甲方须按照以上约定,并以适宜保护货物原则的对其所托的货物进行包装,特别是甲方托运易碎类、易污染类、易变质类等货物时,应自行提供适合运输的包装;

2、甲方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五条 运输期限

乙方承诺在双方约定确认的时间内按时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目的地。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

以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的一次运输合同(运单)核定的价格作为双方结算运费的唯一依据。运单所核定的价格以双方共同确认的运费价格为计算依据。 第七条 运输费用的结算

1、甲、乙双方结算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当月发生的运输费用当月结清; (2)当月发生运输费用次月 日之前结清;

(3)上月25日至本(当)月25日运输费用本(当)月底前结清。

2、在上诉运输费用结算日期之前,如因货量增长致使发生的运输费用达到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的结算日期之前支付运输费用。

3、对于约定运输费用由收货人支付的,如果货物到达时收货人拒绝支付,则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在上诉情况下,乙方保留货物的留置权。 第八条 禁止性约定

1、甲方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劵以及其他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若因此被国家相关部门查扣或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有义务如实申报所托货物的性质,不得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和需要保温、保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因申报不实,导致乙方(或者乙方委托实际运输的第三人)被国家相关部门罚款或者扣车的,甲方应直接向乙方全额赔偿罚款和扣车损失,扣车损失以每天500元计算,但每天实际损失超过500元的,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甲方托运时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乙方,并随货同行。甲方委托乙方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运输费用,如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应支付运输的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保留货物的留置权。

2、乙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如因乙方过程逾期到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该货物运费金额的5‰赔偿甲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货物的全程运费。

3、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方过程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为:若甲方选择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甲方对该损毁、灭失货物的报价金额;若甲方选择非保价运输,乙方最高赔偿限额为该毁损、灭失货物运输的两倍。

4、乙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乙方对甲方(或收货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5、甲方不得在应结算运输费用中扣除任何赔偿款。对于发生的赔偿,由甲、乙双方按照其他正常程序处理。

6、甲方在托运货物时应如实申报货物价值的报价金额,托运人选择货物报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 货物装卸及领取

1、收货人有领取货物的义务。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填写不明或乙方联系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明确表示拒收货物,且联系不到甲方,或甲方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30日仍拒不领取货物,则视为放弃货物的所有权和对货物的处置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2、若收货人在乙方发出提货通知后明确表示拒收货物,或仍不领取货物超过30日,乙方有权将货物退回到甲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要求乙方上门提货或者给收货人送货上门的,应分别由甲方和收货人负责货物的装卸,乙方不负责货物的装卸。若甲方要求乙方负责货物的装卸,装卸费由甲方负责。

4、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货物签收证明,以证明收货人收取货物的,必须在自交运货物之日起60日内书面提出要求,否则,乙方不再承担签收凭证保管和出示义务。 第十一条 代收货款业务(若无本项业务,本条款项下内容不生效)

1、如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货款,代收货款单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乙方按代收货款金

3 额的10‰收取手续费;代收货款单票金额在2万以上的,乙方按代收货款金额的8 ‰收取手续费;单票手续不足20元的,乙方按20元收取。手续费由乙方在代收货款中直接扣除。

2、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甲方要求变更代收货款金额等事项的,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盖章后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不接受临时性电话等口头变更要求。

3、如收货人拒绝支付货款或拒绝全额支付货款,乙方将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如要求返回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仍按照约定收取代收货款手续费。

4、乙方不负责为甲方代收、代转货物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发票。

5、乙方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后,在48小时内将货款汇入甲方的账户内,如遇星期

六、星期日和其他节假日,汇款期限相应顺延。

6、无论收货人是否收货,收货人以货物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重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等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应自行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如因货物发生损毁、灭失,收货人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8、无论乙方是否收取货款,甲方、收货人均须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如甲方、收货人拒不支付运输费用,乙方有权在代收的货款中直接先行扣除运输费用。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若货物的损毁、灭失或逾期到达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 第十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每次托运货物时签订运输合同(运单)的人员享有签订该运输合同(运单)的权利。

2、本合同未约定事宜以双方每次签订的运输合同(运单)为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事宜与运单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相互留存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无其他约定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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