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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镇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0: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松山镇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信初访负责制、领导包案制和责任追究制(以下简称“信访工作三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分工范围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狠抓落实。

第三条

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信访工作三制”的试行办法,切实转变各部门及村的工作方式,防止“来信变来访,初访变重访,正常访变非正常访”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案结事了”的信访工作水平。

第二章

初信初访负责制

第四条

初信初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上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第一次向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行为。对上级转送、交办的第一次来信来访列为初信初访负责制范围。

第五条

初信初访的责任单位,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处理承办信访事项的部门或村。镇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镇业务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努力提高初信初访的一次性办结率,完善初信初访受理、交办、调查、处理、稳控、回告制度。

1、对到镇信访办上访的人员和来信访、上级交办、转办件,信访办人员应及时编号登记,能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应及时呈报镇党委副书记审批,分配至各科室、村进行办理,由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回复信访办,由信访办答复信访人员。紧急件当天办理,重要件10个工作日办结,一般件15个工作日办结,疑难件60个工作日办结,上级转送、交办的,按上级规定期限办结、答复和上报。

2、对到各科室、村上门反映情况、提建议、意见或投诉的,接待人员(首办人员)应及时编号登记,能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予以答复。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受理人员应及时报告业务分管领导(首办负责人),及时妥善处理,由业务分管领导及时答复信访人,并存档备查。

3、信访人对处理结果或答复意见不服的,承办单位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认真听取信访人的质疑,耐心细致地进行解释;有疑问或拿不准的问题,应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进行调查研究,统一政策口径,认真解决,防止因草率疏漏或答复不一致,造成重访。对群众重复来信来访的,由首办负责人和首办人继续负责处理。

第七条

完善信访问题的转办、交办制度。

1、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后,确实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事项,首办人员须明确向信访人介绍责任单位,主动与责任单位和驻村干部联系,并向业务分管领导报告。

2、被转办部门不受理的,转办部门的业务分管领导应及时报请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协调落实。

3、对涉及上级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受理部门的业务分管领导牵头,并请示上级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做到责任转办不落实不放过,处理无结果不放过,信访人不息诉罢访不放过。

4、对宁波市、奉化市信访部门认定属无理缠访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属于重大、紧急、群体性(五人以上)的信访事项。

1、首办单位在做好稳控工作的同时,必须迅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向联村指导员通报情况,同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2、镇党政主要领导应召集相关人员迅速对重大、紧急、群体性上访事项亲自进行了解和部署。镇党委副书记应召集业务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联村指导员及村主要干部,在指定场所进行接待、答复。

3、必要时,应向上级信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取得一致意见,统一政策口径,制定上下一致的处置措施。

4、发生赴奉化市以上越级集体上访的,镇党委副书记应召集业务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联村指导员及村主要干部赶赴上访地,及时接回上访人员,并采取有效的稳控措施。

第三章

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

第九条

领导包案制是指未能及时有效解决的初信初访,上级交办的重大、紧急信访,群体性上访,跨地区跨部门信访,按照有关要求实行领导包案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党委、政府将按照“五个一”,即一起案件、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实行包案处理,确定业务分管领导为包案领导,并填写《领导包案登记表》。

(一)初信初访未能及时有效解决的事项;

(二)5人以上群体性重复越级上访的事项;

(三)中央、省、宁波市、奉化市交办未结案的信访事项;

(四)越级进京、赴省个访;

(五)赴省、宁波市、奉化市、镇重复访;

(六)班子领导亲自接访的,按照“谁接访、谁负责、谁包案”的原则进行包案。

第十一条

包案领导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落实“四个亲自”,即亲自走访信访人,了解具体情况;亲自与当事人交谈,做好思想工作;亲自调查处理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亲自督办协调落实措施,解决问题。同时要认真落实四个“到位”,即要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生活困难的扶贫帮困到位”,

(二)明确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工作任务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三)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思想教育,掌握信访人的思想动态,积极引导化解上访人的不正常情绪。对于非正常越级上访的,按“事要解决”、“人要回去”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稳控上访人员;

(四)对疑难问题,应主动向镇党委、政府汇报,慎重处理,防止诱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五)杜绝包案领导包案不办案,挂帅不出征和稳控责任不落实的现象。

第十二条

对问题已解决、矛盾已化解、当事人已息诉罢访,经包案领导认定可以结案的,应报镇信访办公室备案,并定期回访,巩固包案成果。

第四章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村主要干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成说明情况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三)党纪、政纪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责成情况说明并作书面检查:

(一)未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敷衍塞责,应付推诿,该登记未登记,该报告未报告,撒手不管,造成信访人重复信访或越级上访的;

(三)对集体上访、重大紧急信访事件,未及时排查上报和有效控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在全国、省、宁波市、奉化市重大节日、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越级上访,未及时排查上报和有效控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本级职责范围内未能及时处理,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发生越级赴奉化市以上集体上访的;

(六)对交办的信访案件,不按要求查处,不按期上报结果,形成信访问题拖而不决的;

(七)其它需要责成说明情况并作出书面检查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而引发信访矛盾且不及时纠正的;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有条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但不说明情况,不予处理但不讲清道理的;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久拖不办,致使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信访人赴京、省、宁波市、奉化市集体非正常上访,班子领导、相关科室、联村指导员和村主要干部不按规定时间和上级机关通知要求到现场做工作;或虽到达现场但有意回避群众,不主动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复越级赴京、省、宁波市、奉化市集体上访的;

(五)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上访人员重复越级进京、赴省非正常访的;

(六)其它需要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对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敷衍推诿、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正常秩序,酿成社会危害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不及时查处、无故拖延、顶着不办,影响政令畅通的;

(三)因工作不到位导致信访矛盾激化,发生围堵、冲击、滞留上级党政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妨碍重要活动,拦截领导同志车辆,干扰和影响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初信初访排查或处置不到位,导致上访人集体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的;

(五)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编造虚假材料,造成冤、假错案的;

(六)其它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村主要干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情况说明、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镇信访办公室提出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镇纪委提出,报镇党委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组织与保障

第十九条

各村应将推行“信访工作三制”纳入重要工作内容,由村支部书记负总责,分管干部具体抓,认真研究落实情况,强化信访工作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在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作用,着力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三制”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村、镇干部年度考核和班子实绩考核重要内容。镇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三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

第二十一条

信访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信访工作三制”的实施督办、检查和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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