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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0-03-03 11:57: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

湖南省卫生厅

湘卫规财发〔2009〕3号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 公有周转住房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

为解决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和对口支援农村医务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的住宿问题,稳定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决定启动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建设,2009年在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为此,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建设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按照试点工作进度安排,于5月1日前将本市州试点名单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附件:

1、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建设试点方案

2、乡镇卫生公转房试点指标分配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建设试点方案

为稳定农村卫生技术人才、特别是贫困地区卫生技术人才,决定以湘西地区及其他地区国扶县、省扶县为重点,开展乡镇卫生院职工小户型公有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公转房)建设试点,解决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和对口支援农村医务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的住宿问题。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湘西地区扶贫开发战略,统筹考虑全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发展,在100所乡镇卫生院(具体指标分配见附件)开展公转房建设试点,建设职工小户型公转房1000-1200套。

二、建设原则

1、政府统筹、多方筹资。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乡镇卫生院职工小户型公转房建设,政府、单位、个人共同筹集建设资金。

2、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职工小户型公转房建设规划,并采取先试点,后铺开,逐年到位的办法逐步满足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及对口支援人员的住宿需求。

3、产权公有,周转使用。乡镇卫生院职工小户型公转房属

国有资产,由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综合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具体管理,并在技术骨干和对口支援人员中周转使用。

4、标准适度,经济实用。严格控制公转房建设面积,不得超标准、超面积建设。

三、建设标准

从严控制每套公转房面积,一般以40平方米/套(一室一厅一厨一卫)、60平方米/套(两室一厅一厨一卫)两种户型为主,县市区卫生局可根据乡镇卫生院现有能力和发展规划确定公转住房套数,但不能过多举债建设。

四、资金来源

采取省补助、市县两级配套,乡镇卫生院自筹,职工入住前交纳住房保证金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其中省财政对每所拟建卫生院补助20万元,市州财政酌情配套,县市区财政配套不少于5万元,其余部分由乡镇卫生院自筹以及入住职工交纳住房保证金解决。鼓励社会捐资建设,坚决杜绝乱集资和乱摊派。

五、试点县市区和试点乡镇卫生院的选择

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试点采取申请制。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下发试点方案,对项目的时间、质量、优惠政策、经费配套等提出要求,然后由各县市区提出试点申请及承诺,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根据试点申请及承诺择优选择1-4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择2-4个乡镇卫生院开展公转房建设试点。

(一)试点县市区应具备的条件。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公转房建设工作,对项目建设作出书面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有:享受省政府《关于省疾病控制机构和突发公共卫生医疗体系等三个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4]50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建立项目审批、报建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减免有关行政性收费,大幅度降低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对于需征地的卫生院无偿划拨项目用地;安排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试点优先安排在国扶县和省扶县。

(二)试点乡镇卫生院应具备的条件。政府举办,无承包、租赁等行为。优先安排不需征地、无任何住房、且病床在20张以上的乡镇卫生院。

六、试点工作进度

4月1日前,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乡镇卫生院职工小户型公转房建设试点方案,拟定本县市区建设计划,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以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向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提出试点申请报告,递交项目建设承诺书。

5月1日前,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县市区的试点申请和承诺书,经现场考察后选择1-3个县市区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6月1日前,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对各市州上报的试点县市区材料逐个审核,最后确定试点县市区和项目单位,下达项目计划。各试点县市区完成项目建设手续审批。

7月1日前,各项目单位启动土建施工。 12月1日前,各项目完成主体工程。

2010年2月1日前,各项目工程竣工并可投入使用。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全省公转房建设规划和2010年计划。

七、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要将公转房建设项目纳入2009年卫生基建重点项目管理,与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一并研究、一并督查、一并考核。

(二)切实履行承诺。各地要科学制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职工小户型公转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审批绿色通道,落实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

(三)抓好项目质量。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落实质量监管措施,实行招投标制、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保证制。

(四)保证资金安全。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资金和资金不到位。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归类、入档公转房建设资料,保证公转房资料的完整。

(五)严格使用管理。乡镇卫生院公转房属国有资产,只能周转使用,不得出售、转卖和外租。各地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公转房使用管理办法。公转房安排对象必须是具有执业资格的乡镇

卫生院职工,临床技术骨干优先安排,还必须保留2-4套作为机动,用于新引进的卫生技术骨干、新录用的医学大学生和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居住。

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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