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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0: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房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案例 2009-8-24 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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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税务检查组去A房地产开发公司例行检查2008年度的汇算清缴,由于房地产企业按照预收账款不仅要计缴营业税,而且还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所以,预收账款核算的准确性和计缴税额的正确性自然成为检查的重点。检查组王组长刚调到稽查局不久,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虽不甚了解,但很虚心、很认真。A公司财务部施经理是位经验丰富的老会计,在检查到按照预收账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时,施经理拿出早就准备好的计算底稿。主要过程是:

一、核实并确定2008年末的预收账款余额;

二、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确定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0%;

三、按照预收账款年末余额和10%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当年度预计计税毛利额;

四、将计算的计税毛利额扣除相关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计算年末预收账款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减除当年度前三个季度按预收账款预缴的所得税)。

为了避免差错,王组长对照“[2009]31号”文一步一步地核对施经理提供的计算过程,并对第三点、第四点和第五点提出了疑问,但施经理立马拿出了早就准备好的“国税发[2006]31号”文,王组长看后立马表示该文已废止,施经理解释说:该文虽已废止,但“[2009]31号”文未能明确的内容可以借鉴“[2006]31号”文的规定,如“[2006]31号”文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2009]31号”文对税金扣除问题就未能明确。另外,对是否按照“[2009]31号”文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调整此前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该文也未能明确,因此,税务机关不能随便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解释。施经理的解释似乎很有道理,王组长一时无法判断,但好在经验丰富,没有立马认可,而是对施经理说,待检查组集体讨论后再定夺。

果不其然,当王组长将问题在检查小组的碰头会上提出后,大家围绕有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最终,大家达成共识:A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预收账款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仍属于预缴性质,应按照“[2009]31号”文规定的新预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但仅是对2008年末未申报的预收账款进行预缴,不对此前已经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收账款按照新的预计计税毛利率重新计算。待有关预收账款的工程项目完工后,再按照[2009]31号文件的规定,结算有关工程项目的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该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至此,王组长终于理清了上述问题,并向施经理指出了其计算过程中存在的两大错误:

一是在[2009]31号文印发前,对A公司已经按照“国税函[2008]299号”文规定的“预计利润率”(15%)计算并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本次汇算清缴时,不应按照[2009]31号文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10%)重新计算,[2009]31号文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只适用于该文印发后申报预收账款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只有待相关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是按照“[2009]31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所以,对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按规定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可以扣除发生的期间费用(实际上期间费用也无法在已销和未消开发产品之间划分清楚),但不可以扣除相关的营业税金、附加及土地增值税。

但是,施经理又强调说:“[2006]31号”文第一条不是允许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吗?为什么“[2009]31号”文就不允许呢?王组长自然不认同施经理的意见,立马举例说,如对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2009]31号”文已经将原来10%的预计利润率调低为5%的计税毛利率,如果再允许扣除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仅扣除5%的营业税后其计税所得额就变成为零,再扣除附加岂不是变成了负数?这时,施经理不得不承认了王组长观点的正确。

分析:

上述案例中问题的发现并不困难,难的是对税法新政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可想而知,如果稽查人员对“[2009]31号”未能正确理解,就很可能发现不了A公司存在的两大错误,所以,税务稽查人员学好、学透新税法非常重要,这是执行好税法的先决条件。另外,对新税法的学习还有一个及时性的问题,仅在本案例涉及的业务问题上,国家税总从2006年3月起到目前为止就下达了“国税发[2006]31号”、“国税函[2008]299号”、“国税发[2009]31号”三个非常重要的文件,税政变化之快可见一斑。实际上,税总每年出台的仅“国税函”编号的文件就有1000多,还有其他编号的文件,可谓面广量大。由于税务稽查人员可能接触到各行各业,所以,税务稽查人员对绝大多数新税政都需要及时学习和准确掌握,正如笔者经常讲的,一年365天,每天要学习的新税法文件就有好几个,可见税务稽查人员对新税政学习的及时性同样重要。

存货项目的税务稽查

2009-8-14 9:19 景志伟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存货通常表现为商品、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及产成品等。存货既是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项目,也是利润表中确定和构成销售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存货金额的真实性会影响到当期损益及下期损益的正确性,存货的特点是品种多,动辄有成百上千种存货,而稽查时间、力量又有限,因而确认存货金额和数量既是稽查工作的重点,又是稽查工作的一大难点。

下面笔者结合稽查实务,谈谈存货项目稽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存货核算制度的检查

这方面主要是检查存货的收发计价制度、制造成本核算制度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是否在纳税时得到了正确的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存货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对存货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进一步修订,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人“资产减值损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计入存货制造成本的累计折旧计提制度与税法相关规定存在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均应计提折旧;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应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对特殊行业的设备经批准后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为5%。

(三) 存货损失处理方面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规定分两种情况从利润中直接扣除。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人“营业外支出”;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发生霉变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计人“管理费用”。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税种: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10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予以转出。

此外还需要关注一些特殊规定,如一些矿山企业常常对井下资产既按矿石的产量计提维检费,又对这些资产计提了折旧,而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规定已按规定提取维检费的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应相应调减产品成本。

二、对存货进行分析性审核

分析性审核是指稽查人员通过绝对数或比率与相关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进行比较,以发现会计处理重大差异的稽查方法。稽查人员作为外部人士对被稽查单位进行稽查,在信息上与被稽查单位管理当局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稽查人员若局限于具体的账证。指望通过全面检查来发现重大的错弊,往往是事倍功半,但若稽查人员多作一些比较,多作一些分析,多对存货成本与各会计要素的合理性进行把握,往往能很快发现重大错弊的端倪,大大提高稽查的效率与效果。分析性审核在稽查中主要应用于以下两方面:

(一)运用分析审核,确定稽查重点

目前稽查常用的分析性检测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比率分析法。它是指稽查人员利用被查计单位的财务或非财务数据,计算一些通用比率,并用这些比率与人们普遍认为合理的一些标准进行比较的方法。比率分析法的特点是比率可来自财务数据,比率是相对数,财务比率计算简单,财务比率可比范围大等。在分析性复核中稽查人员通常运用财务中的大量的数据,可以根据需要计算出很多有意义的比率。例如在对存货制造成本的稽查中,可以编制产品成本明细表,列示出被查期间直接人工、原材料、制造费用等项目金额,如有必要还可进一步列示出制造费用的各项明细,并计算出各成本项目占产成品总成本的比率。将计算的比率与纳税人预算指标中相同比率、纳税人前期相同比率以及同行业相同指标比率进行比较,对差异较大的成本项目应作为稽查的重点。第二,趋势分析法,它是指审计人员将被审计单位的若干财务信息或非财务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从中找出规律性或发现异常 变动的方法。趋势分析法的特点是比较直观。可以将本期指标同若干期指标比较,或同计划比较等,找出事物发展的总趋势。例如计算纳税人若干期产品销售毛利率进行比较,如果销售毛利长期过低不足以产生利润或被查期明显偏低,那么产品售价或产品成本存在舞弊的风险就高,就需要作为稽查的重点。

(二)透过异常现象,剖析內在本质

根据掌握的情况,应该对被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全面的数据化分析,对发现的增减变情况以及异常事项进行询问和调查,以确定所发现的差异是否可以合理解释,对仍有疑问的差异,就应采取进一步稽查措施,以确定偷税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数额。

三、对存货制造成本的物料平衡检查

对大多数制造业企业我们都可以建立这样一个平衡公式,即各产品的重量等于其损耗的各种原材料的重量加合理损耗之和。

建立这个平衡公式的关键点在于确定合理的损耗,目前合理损耗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1)通过试验获得,如对食品加工业的合理损耗确定,我们可以现场取样按与被查单位相同或类似的工艺定量制作产品以确定合理损耗。这种方法准确,最为符合被查单位实际情况,但费时费力。(2)通过网络搜索或行业协会直接获取参数。这种方法最为经济,但准确度往往不高,仅可以作为大致的衡量标准。在此我们也期待着纳税评估数据库的建立能为稽查工作提供更准确更权威的参数,以提高稽查效率,节约稽查成本。从上述平衡公式的建立,我们可以判断被查单位的损耗是否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如果差异较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少计产品数量或品种。二是多摊销了产品成本。我们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和盘点的方法作进一步的定量确认。

四、存货的盘点

如果通过上述平衡公式确认是多摊销了产品成本、有少计产品数量或是无法确立平衡公式,盘点将是稽查的必经程序。对存货数量的确认最基本的方法是进行监盘。监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从账到物,即由监盘人员依据账簿核对实物;另一种是从物到账,即监盘人员依据二物核对账簿。通过监盘以查证纳税人是否账实相符。

存货的盘点往往是在期末或第二年的年初进行,这就涉及到一个存货截止检查的问题,存货截止检查,就是检查截至结账日止所购人并已包括在12月31日存货盘点范围内的存货。在会计上是指存货及其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否一并记人当年会计报表内。在审计中应注意与存货密切相关的3个日期:一是销售方发票开具的日期或收到销售方发票时的日期,这一日期相对不太重要;二是企业记账的日期,即企业确认购入存货并将该笔经济业务和相关负债记入单位账户的日期;三是货物验收入库的日期,即验收部门和仓储部门开具验收单、入库单并将货物验收入库的日期。检查三者,特别是后两者存货正确截止的关键就是就是实物纳入盘点范围的时间与存货引起的借贷双方会计科目的入账时间是否都处于同一会计时期。

存货截止稽查需要注意以下内容:存货在经验收部门验收后,由仓储部门填写相应的入库单办理入库,存货入库是否都有验收单和入库单,验收记录和入库记录是否连续编号,入库单和验收单数量、规格等是否核对相符,验收或仓储部门在月末是否将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存货发票和验收记录及时交给财务部门入账;存货发出后是否及时转结成本;检查存货是否确属企业的权利,在某一特定日期是否对企业内所有存货都拥有所有权,对与此相关的负债在后几个月是否有相应的付款记录;企业是否有他人寄存的存货和放在其他单位代销的存货。企业在当月已领未用但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是否办理相应的假退库手续,填制交库凭证,仓储部门视同材料已入库等。

五、对存货计价的检查

对存货价值的稽查包括对存货购进价格的检查和发出价格的查检。

(一)存货购进价格的检查

稽查人员应审查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目的,定价政策,将纳税人采购价格与市场价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存货价值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应进一步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是虚开发票问题,二是稽查人员应审查存货的入账价值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的实际入账成本包括运输费用、装卸费、仓储费等项费用。但纳税人为调节利润,常常将这些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例如:稽查某工业企业时,发现2006年12月“管理费用——其他”明细账摘要中未注明交易事顷,追查对应记账凭证其内容为:借:管理费用——其他23570元;贷:现金23570元。原始凭证则是一张运输发票,发票记载内容为“钢坯运费”。显然该纳税人将原材料运费记入管理费是不正确的,应予以调整。

(二)发出材料价格的检查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成本记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发、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等。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确需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稽查人员应审查纳税人在年度中是否随意改变了存货发出和领用成本记价方法,是否及时正确结转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对因此造成的成本差异应进行调整。

六、对特殊存货项目的检查

有些企业对包装物、机器备件、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购领核算不够严密,容易形成账外财产。这类问题在稽查实际工作中比较普遍,如有些企业为了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将购进的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轧辊、模具等以“重要性原则”为由直接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列支,形成了大量的账外资产。例如2005年所得税汇算中,税务人员发现某钢窗厂11月份的制造费用比其他月份高出40%以上,通过检查发现,其原因是该月摊销低值易耗品数额过大。检查人员经过询问和检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发现11月份购人的轧辊786000元一次在该月制造费用中列支,一次领用如此大额的低值易耗品是不正常的,检查人员经过进一步询问和实地盘查,最后证实这批轧辊完全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该纳税人为了隐瞒利润,将11月份购人的轧辊一次摊人了制造费用。同时这些资产的损耗率又往往很低,只占原值的10%~40%,造成存货成本不实,其处置时又不计收入,形成小金库,隐匿了利润,逃避了税收。对此类问题,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审阅“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明细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摘要内容发现线索,发现线索后再进一步查阅有关会计凭证,如果存在此类问题,往往会出现账证、证证不符。

存货项目的稽查技术有很多,在此不再赘述。总之,存货项目虽是稽查的一个难点,但只要我们科学地运用稽查技术,定能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金额,正确合理地确定其对税收的影响。

偷逃骗税六类主要手段解析

2010-8-12 9:21 润博财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手段之一,利用“四小票”虚假抵扣税款。

增值税制度缺陷导致专用发票链条断裂,“四小票”担当了接续的“角色”(即纳税人可以凭“四小票”抵扣税款)。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以下简称“金税工程”)对“四小票”还无法有效监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盲区大肆虚抵税款。在运输发票方面,一些企业虚假抵扣运输发票的“进货额”已经远远超出实际进货额。2008年,朝阳市建平县国税局查处的某商贸公司,在没有购进任何货物的情况下,账面竟有高达6900万元的货运费用,在海关完税凭证方面,有些企业根本没有进口货物却虚假抵扣了许多海关完税凭证;在资发票方面,有一段时间此类案件呈高发态势。2007年,鞍山、葫芦岛、辽阳市稽查局与警方协作破获的鞍山“2·14”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就是佐证。该案虚开废旧物资发票7353组,涉及全国10个省162户企业,案值高达13亿元,造成1.3亿元国家税收流失。

手段之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抵扣税款。

当前,不法分子获取能规避金税工程监控的专用发票手段主要有三种:

一是一些团伙在不同地区开办若干个关联企业,并形成跨地区的“产业链”(造成信息不对称),然后设计“四小票”的企业作源头,这样可以“产生”出随意增减的可抵扣税额,最后“洗”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抵废旧物资发票具体流程为例:上游是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以收购名义“制造”出大量“废料”。中游是金属加工企业,把“吃”掉的上游“废料”作进项,然后把以“废料”为原料生产出的“制成品”作销项。这样,中游企业就可以产生出随意增减的销项税额,并为下游任何一个企业“名正言顺”地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俗称“真票假开”)。在整个“产业链”中,不法分子将“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几乎做得天衣无缝;

二是克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法分子把有些企业不应抵扣的专用发票或有些企业不需要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的专用发票克隆出来。深圳东科奇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向下游32家公司出售克隆专用发票,虚开金额近亿元。当前,增值税专发票中有七个要素是可以被金税工程识别的,但还有六个汉字信息是无法识别的。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个盲区,在票面货物品名上做文章。如记账联上写“棉制品”,发票联上却写“铁精粉”,这样以铁精粉为原料的厂家就可以以此为进项虚假抵扣税款;

三是张冠李戴。按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销售对象,既可以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开普通发票。有些不法企业利用一些消费者不索要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度,虚开出专用发票从中渔利。最近,丹东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查处某高速公路加油站时,发现该加油站将消费者不索要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度,全额开出专用发票并倒卖给甘肃某企业、造成近200万元国家税收流失。经深入分析发现,加油站将未开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度等额开出专用发票,其税收并没有因为虚开专用发票而多交,这样其内部控制也是很难发现的。个别开票人员和财务人员就利用这个空子勾结在一起倒卖专用发票,从中渔利。

手段之三,利用普通发票虚列成本税前扣除。

当前,不法分子非法获取普通发票的手段主要有四种:一是开办“开票”企业。这些企业在税务机关大量购买普通发票,然后向外“真票假开”。最近,国家审计署移交的某市某装饰公司虚开普通发票案,就是一个专门以虚开普通发票为赢利模式的公司。该公司向外十几家企业虚假开了625组普通发票,侵蚀了数千万元所得税税基。2008年,鞍山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一个举报电话为线索与警方协作破获了一宗“真票假开”非法攫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案件,案值达3.3亿元,下游企业涉及到全国500余家。其中一个央企累计受票金额高达6100万元,侵吞所得税近2000万元;二是非法制造普通发票。因为普通发票防伪功能还不能达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高的技术要求,所以制造成本比较低。2009年全省稽查部门与警方协作打掉制售假发票团伙、窝点31个,抓捕犯罪嫌疑人137人,收缴印章1745枚、设备73台,收缴各类发票79万份;三是张冠李戴。其手段与前述的专用发票手段一样,不再赘述;四是大头小尾(或叫“阴阳票”)。如果普通发票不能实现计算机比对,这个问题将长期存在。

手段之四,利用“三账”偷逃税。

“三账”是假账,两本账和账外经营的简称。“三账”既有实体“三账”,也有虚拟“三账”,其实质都是部分或全部地隐瞒税基。最近,沈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与警方协作破获了一宗品牌服装经销企业偷逃税案。税警双方按照举报的线索,在该企业财务室隔壁打开一个密室,发现有若干台电脑存储着该企业的全部真实经营情况。据初步统计,该企业200

7、2008两年实际销售收入是1亿多元,但该企业同期只申报了5300万元。现在此案还在进一步取证阶段。2008年,省局稽查局在生产金龙鱼油的嘉里粮油(营口)有限公司获取了发往本省境内下游零售企业的供货信息。经过对下游七个零售企业进货信息的比对,发现这些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利用“三账”隐瞒税基的问题。经过深入分析发现,利用“三账”偷逃税企业的一个共同点是,产品销售对象几乎都是消费者。这些企业往往都把自己内部自制的“小票”当作顾客的信誉卡,从而降低顾客索取发票的欲望,给不法分子利用“三账”偷逃税创造了条件。

手段之五,无证经营逃税。

当前,无证经营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单位有的作为投资主体入股经营性公司。“大小非”解禁后,有些减持股票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其所得收入并没有到税务机关及时申报纳税。如某市一个事业单位,减持了3支股票并取得投资收益363万元后,并没有及时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就这一个问题追回流失税款3789万元;二是地下经济。主要是黑作坊、黑商店,不展开阐述;三是电视购物企业。有一部分企业利用其不需要固定店面和发票的特点,不进行税务登记,逃避纳税义务。据有关部门统计,2008年,我国有电视购物企业500多家,年销售额约为190亿元;四是虚拟经营。电子商务企业通常只需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认证成功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即可营业。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极易造成税收流失。据有关部门保守估计,2008年全国有近百亿元税收流失。最近,互联网数据中心有关数据显示,国内电子商务整体市场2009年交易额达到34278亿元,比2008年增长40%。未来10年,我国有70%的贸易额将通过电子交易完成。电子商务主体的隐蔽性、标的的模糊性和交易的快捷性对传统的稽查方式都将形成巨大的冲击。

手段之六,利用“真形式假业务”骗税。

“真形式假业务”是指不法分子为达到骗税的目的,其申报的手续在形式上看都是真的,但业务内容都是假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骗税。出口骗税手段发生了三次变化:先是不法分子利用“假票、假单、假货”骗税,这个手段伴随着金税工程上马,海关、外汇管理局和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很快就消失了并马上转变为利用“真票、真单、假货”手段骗税。那么,不法分子是怎样获取“真票、真单”的呢?这需要做较为深入的分析。以全国查处的“利剑二号”出口骗税案为例。“真票”获取的手段是,通过虚假抵扣农副产品“洗”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之二已阐述,不再赘述);“真报关单”获取的手段是,因海关条件有限,出口贷物报关平均开箱率只有3%左右,不法分子利用这个缺陷,一次又一次地侥幸逃避海关的监管,更有甚者采取行贿的手段,为其获取“真报关单”又增加了一道“保险”;“真核销单”获取的手段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内企业可以自由走出国门,—些不法分子抓住这个机遇,在国内国外分别设立帐户,办起了“地下钱庄”。其运行机制是,在国内收取出口骗税不法分子的人民币,在国外帐户汇出等价的外汇,这样不法分子可以堂而皇之地在外管局结汇。“真核销单”就到手了。“一票两单”从形式上看都是真的,但其所有业务内容都是假的。对此,税务机关与警方协作以“货物流”为突破口,对此种手段骗税予以了严厉的打击。经过打击,不法分子的此种骗税手段空间越来越小。但不法分子并没有善罢甘休,他们在手段上不断花样翻新并更加隐蔽,已演变成当前的利用“真票、真单、真货”手段骗税。那么“真货”又是怎么获取的呢?最近,查处的李某和章某出口骗税案就是个典型案例。他们在香港和上海分别注册了离岸公司和信息技术公司,用以次充好的CPU做道具骗取出口退税。即实际出口的CPU芯片每片价格只有人民币10元,他们却按每片价格15美元报价,价格相差10倍,而且一年出口报关1000余次。“真货”就这样用道具“表演”出来了;二是政策骗税。也是采取“真形式假业务”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假高新技术,假民政、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等,不再赘述。

通过以上分析,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

第一个结论,凡销售收入是可控的,不法分子偷逃税基本上都在支出或进项上做文章。“收入可控”是什么意思?是指一个企业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单价都是透明的或其下游企业向其索要发票,这样税务机关是可以监控这类企业销售收入的。

最典型的是房地产行业,因其开发的建筑面积和售价都是透明的,所以偷逃税的房地产企业几乎都存在税前虚假列支成本的问题。如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出某房地产企业利用非法的普通发票在税前虚假扣除2000余万元所得额;电信行业也因共销售量和单价是透明的,所以他们也在支出上做文章。2007年,国家审计署在检查中国联通菜市分公司时,发现该企业接受了共计5家企业虚开的普通发票,造成大量的所得税流失;另外,从偷逃增值税的案例看,非法获取专用发票并虚假抵扣增值税的商贸企业绝大多数都是经营生产资料的,即产品销售对象不是消费者。由于他们的下游企业还在生产经营领域,需要用上游企业的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因此,他们的下游企业必须向其索要专用发票,这样他们的销售收入便成了可控的,这些商贸企业要想偷逃增值税就只能在增值税进项上做文章。

第二个结论,销售收入是不可控的,不法分子直接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比在支出或进项上做文章风险小、成本低。如医药零售行业。青岛市国税局将医保管理部门的居民医保卡刷卡信息与药房申报销售收入进行比对,结果发现,有120个药房申报销售收入小于医保卡刷卡收入,差额达到5200万元。对此,该市开展了医药零售行业的专项整治,最终查出隐匿销售收入的药房有497个,查补税款1005万元。这些药房为什么敢大肆的隐匿销售收入呢?不言而喻,不法分子知道其产品销售对象全是消费者其销售收入是不可控的;“手段之四”提到的沈阳市某品牌服装经销企业偷逃税案更是非常典型。如果没有内部举报信息,对该企业不可控的销售收入税务机关是很难获得真实情况的;再如汽车修理修配行业。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经常发现有些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汽车修理修配企业其申报的应税收入远远小于保险公司支付给它们的理赔收入。

当前,经过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斗争,不法分子已深谙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机理,他们将只隐瞒不可控销售收入的手段,改变为不可控销售收入和成本支出同步隐瞒的手段,这样从表面上看企业税负并不低,更重要的是可以规避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系统的监控。前一阶段,总局通过金税工程销项发票,比对出大量的未认证的进项发票(俗称“滞留票”)。经过各地税务机关实地调查发现,这些未认证进项发票的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几乎都是消费者。究共原因是,虽然这些企业销售收入是不可控的,但如果只隐瞒销项税额,惟恐被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系统监控出来,因此,不法分子选择了销项、进项一起隐瞒的手段。这种“来无影、去无踪”的偷逃税手段给税务稽查提出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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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税率差逃税的稽查案例

2010-7-2 14:16 许可 王青 徐如宝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0年3月6日,江苏省如皋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人员对举报案件——如皋市某窗业幕墙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1月~2009年12月涉嫌逃税的情况实施检查。

2年来,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稽查人员初步怀疑该公司有可能存在销售不开发票的情况。按规定,该行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到地税部门开具建筑业通用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纳税人通常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税率差,将应纳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混入建筑业务收入开具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针对这一情况,稽查人员判断该公司很有可能存在混淆国税、地税收入的情况。为此,稽查人员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划分问题”专门查阅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稽查人员在吃透税收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制定了以日常检查名义进户,以账簿凭证审核为突破口,以核实合同为工作重点的检查方案。

针对企业税负异常的情况,通过检查该公司2年来的账簿凭证,稽查人员发现,其记载收入的凭据70%以上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涉及的销售对象分布全国各地,另外近30%是装潢收入,以地税建筑安装发票记账。

稽查人员相继对该公司财务部、经营部、销售部的销售资料及销售合同进行了调取。对此,该公司负责人以合同中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一口拒绝,在稽查人员告知其只查看与纳税有关的内容且依法为其保守秘密的情况下,仍拒不同意。在双方僵持的情况下,稽查人员请公安人员提前介入,调取了该公司的全部销售合同,将所有开具的发票逐份进行了统计,将每个客户的销售收入与其合同一一比对。

同时,稽查人员根据合同列明的清单展开内查外调,取得了其收入不及时入账和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却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相关证据,从而揭开了该公司逃税的外衣。

经查,该公司在2008年~2009年期间,采取收入不及时入账和将应纳增值税的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收入混入建筑业劳务收入到地税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的形式,共少列应纳增值税销售收入77276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31370.73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稽查人员将其定性为逃税,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131370.73元,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并处所逃税款50%的罚款的决定,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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