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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2: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部分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仙泉煤业发展需要,强化工程施工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和金鼎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基本建设项目单位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二章 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二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内的所有单位工程,由公司各负责部门按照《金鼎公司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向金鼎公司招标办打招标申请报告,办理工程招标审核表后,报金鼎公司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公开招标。承包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要及时与公司综合办公室签订工程合同。

第三条 合同签订后,生产基建部要及时进行承包单位资质备案。

第三章 工程准备阶段的管理

第四条 办理开工报告条件:

(一)施工合同已签定

(二)现场四通一平已完成

(三)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已会审

(四)材料设备已进场

第五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生产基建部至晋城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注册登记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至集团公司发展与规划局办理工程开工报告,未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六条 单位工程基础开挖前,由生产基建部组织机电管理部、综合办公室、通风管理部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办公,对开挖范围内的管线进行勘查,标识地下管线位置及埋深,生产基建部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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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施工单位是所承建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对所承建工程质量负责,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未经生产基建部同意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每次罚款500元。施工单位变更工程项目经理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以红头文件形式报生产基建部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及图纸有差错时,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生产基建部和监理部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生产基建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协商解决。所有工程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凡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工序验收:上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检和专检,合格后填写自检验收表,对隐蔽工程部位,施工单位需向监理部提出隐蔽工程报验,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生产基建部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将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

(四)专业监理工程师、生产基建部管理人员在接到施工单位要求隐蔽验收通知后要在1小时内进行验收,未及时验收将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生产基建部管理人员罚款50—200元/次。

(五)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并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工程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处理,对较大问题要及时向生产基建部通报并下达监理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凡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监理人员要求进行问题整改,对施工单位给予500—2000元/次罚款;凡发现因监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监理责任,并视具体情况给予200—1000元/次罚款。

(六)生产基建部各级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要以三定表形式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同时要对监理

2 到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凡施工单位未按三定表要求进行整改的,对施工单位给予500—3000元/次的罚款。

(七)监理、生产基建部管理人员必须对照施工图纸及相关标准,严格按程序执行,以保证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所有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直接责任。

(八)监督检查范围除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外,还应对施工用的各种材料、工序操作、内业资料、成品保护及施工机具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停工、返工的处理规定

(一)下达停、返工通知程序及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总监理工程师向生产基建部负责人提出停工、返工建议,征得生产基建部负责人同意后下达《停工、返工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1、关键工序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2、工程质量不达施工验收规范规定要求或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擅自采用未经认可及检验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

4、擅自变动设计图纸;

5、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

6、文明施工不达标,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7、严重违反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等。

(二)复工验收程序和要求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结果报监理、生产基建部,按照“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生产基建部通知原检查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复工条件后,方可复工。

(三)处罚

1、停、返工整改期间,施工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

2、被停工后,申请验收时,一次验收不达标准的追加处罚500—3000元,二次验收不达标准的加倍处罚。

第五章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3 第九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说明书;

(二)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

(三)设备技术说明书;

(四)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五)对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条 竣工验收的标准

(一)工程项目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二)设备调试、试运转达到设计要求;

(三)有完整的并经监理单位、生产基建部签认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合格证明及检验试验报告。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程序和组织

(一)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监理部审核。同一个单位工程由2个以上(含2个)施工单位施工时,各自进行检查评定,但工程的部位要统一标注,在金鼎公司、集团公司正式验收前合并资料,由主要施工单位进行统一整理。

(二)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在三日内审核完竣工资料,并由总监签署意见。一周内提交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施工单位将经过总监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生产基建部。生产基建部收到竣工报告后,一周内邀请金鼎公司、集团公司质监站及我公司相关部门、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实体和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存在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在一周内处理完毕,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四)自预验收之日起,设计单位要在三日内提交工程设计检查报告。

(五)预验收存在问题经质监站、生产基建部验收合格后,由生产基建部向金鼎公司提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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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鼎公司组织相关处室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存在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在三日内处理完毕,监理单位负责督促落实,要求施工单位将处理结果报生产基建部,由生产基建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七)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生产基建部报请金鼎公司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八)原则上建设工程须经竣工验收、认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处罚:

(一)由生产基建部组织的竣工预验收的工程,所存在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得不到处理,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将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天。

(二)由生产基建部组织的竣工预验收,第一次不能通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对监理单位罚款500元。第二次仍不能通过的,处罚加倍。

(三)由金鼎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所存在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得不到处理,影响工程移交使用的,将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天。

第六章 单位工程移交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移交程序和组织

(一)工程移交前,生产基建部要提前一周向综合办公室提交移交工程的情况,由综合办公室指定接收单位。

(二)确定接收单位后,由生产基建部组织计划财务部、综合办公室、接受单位、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现场移交。

(三)接受单位检查工程现场设施,发现的问题,填写在《工程竣工交接证书》中作为遗留问题处理,明确处理时间。生产基建部、接受单位及监交单位现场办理签字手续,生产基建部、接受单位各一份。

(四)接受单位如拒不接受移交工程,原则上该工程禁止使用。如确需使用,须办理申请报告并经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工程使用一个月内仍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的,视为默认移交。

(五)施工单位应按时、保质对工程进行缺陷修补,在遗留问题处理完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及生产基建部,监理检查合格后由生产基建部组织接受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对缺陷修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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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移交后,施工单位应明确维修负责人,将维修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生产基建部及使用单位,并在现场醒目处张贴服务承诺。

第十四条 处罚

(一)工程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得不到处理,将对施工单位罚款300元/天。

(二)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一次检查不通过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元,第二次仍不能通过,处罚加倍。

第七章 监理过程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工程准备阶段监理管理

(一)监理单位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应根据投标书中的承诺组建项目监理部、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进驻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并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名单及个人资格证书报生产基建部备案,生产基建部检查相关的资格证,确保监理人员满足监理工作需求。总监理工程师未经生产基建部同意擅自离岗给予每次500元处罚。监理单位变更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以红头文件形式报生产基建部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监理大纲》,经监理公司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报生产基建部进行备案。

(三)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专业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各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应规定见证点和旁站点的检验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生产基建部备案。

(四)生产基建部将我公司的工作方针、目标和相关文件精神传达至项目监理部;监理部按要求进行现场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的监理管理

(一)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其业绩、人员资格证、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施工机具配备等情况,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有关材料,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专职质检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

(二)监理部必须向生产基建部报送《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明确

6 监理工作的见证点、旁站点等关键工序控制项目。生产基建部按此计划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否到位;

(三)在关键部位、分项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技术交底记录,重点是施工工艺、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应急准备等,未进行技术交底的分项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四)监理工程师对所有审查结果应记录在案,生产基建部对监理记录进行定期检查;

(五)监理部对施工过程的管理还包括如下的审核/批准:

1、审查和批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开工条件;

2、参与审查施工图纸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3、审查和批准设计变更或工程材料的代用;

4、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十七条 监理过程的其他控制

(一)生产基建部每周二下午15:00召开基建例会,要求监理就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情况进行周总结。

(二)生产基建部采用抽查监理日志等多种形式检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对监理工作予以评价;

(三)生产基建部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检查监理部的人员、装备等资源配置情况。视工程进展情况,监理部可适时增减人员,但必须经生产基建部同意。

第十八条 处罚

(一)生产基建部对监理各项工作记录进行检查,凡发现一处不合要求罚款50—100元。

(二)生产基建部对监理旁站情况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次旁站不到位不负责,将对旁站员罚款50—100元。

(三)未经生产基建部同意,监理部随意增减人员,将对监理部罚款100—5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生产基建部代公司解释。

7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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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应用文

第三部分心得体会

第三部分 农机

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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