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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2:56: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饭店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饭店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统一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结合国际认可的模式和规范,用于费用分析和核算管理,以加强饭店的管理及信息的交流, 使之与各地现代化管理饭店有较接近的比较依据。

第三条 为节省人力,快捷及准确地记录饭店的经济业务,饭店将采用电子计算机作为账务管理和会计记账工具。在使用电子计算机时,应依照财政部对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有关规定要求,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代替人力记账, 保证财务系统记录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饭店经营管理业绩的财务事项记录和会计核算业务受本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约和管理。在业务上遇有本财务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的项目,由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财务部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五条 饭店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饭店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 饭店设臵财务部经理负责领导饭店的财务会计工作。其它主要负责人有前厅部经理和后台财务主管,协助财务部经理负责审查、稽核饭店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 饭店财务部和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九条 饭店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饭店统一会计制度的标准办理。

第十条 饭店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本饭店采用权责发生制,借贷复式记账法,费用方面和实体记账则应参照饭店统一会计制度的规范。

第十二条 饭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和及时。

第十三条 饭店的一切自制凭证、账簿和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但上报的报表格式应按上级规定的会计制度模式。

第十四条 饭店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五条 饭店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账。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饭店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应当遵循配比原则,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账,不应脱节,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十七条 饭店各项财产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不论市价是否变动,一般不调整账面价值。

第十八条 饭店应划清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凡用于增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是资本性支出。凡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各项支出,都是收益性支出。

第十九条 饭店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有改变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和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的核算

第二十条 饭店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饭店所有营业收入,包括外汇收入,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

第二十一条 从银行账户提取款项须由饭店总经理和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支票专用章方可提取。

第二十二条 饭店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应设臵日记账逐笔登记。

第二十三条 饭店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应分别按设账登记并及时收付,定期与对方核对清楚。 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确实无法收回的,经严格审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应收账款在一般情况下不提“坏账准备”,但对在催收过程中确已发现对方经济偿还能力出现变化可能无法偿还的,和经过正常交涉在正常合理时间内仍无法收回的账项,和实际上已必须委托催账代理人催收的账项,和已通过法律程序追讨的账项, 由会计人员准备办理经过的详细报告,经财务部经理核查属实,报总经理批准后,按实际数字预提“坏账准备”。对列入“坏账准备”的账款,会计人员应继续催收,力求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五章 存货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饭店的存货是指库存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种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五条 饭店的各种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记账。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进口物资还应包括关税和增值税等税项和有关费用。一切外购商品以购入商品的进货实际成本记账。

第二十六条 饭店的各种存货的收发领退,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臵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账,逐项逐笔登记,加强管理。对于各种在途材料、商品要进行明细核算,并随时检查到货情况。期末未到的,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跟催。对已经到达尚未验收入库的,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饭店发出或领用各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如需变更此计算方法,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 饭店的各种原材料、产成品等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 饭店的各项存货应定期进行实物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严格调查后及时处理,一般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1)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的盘亏(减盘盈)及毁损(减残值),除应由过失人赔偿者外,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2)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可以收回的残值和保险赔偿款后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3)低值易耗品按预先估计的使用寿命每月预提准备,并每半年进行各项实物盘点。并以实盘结果调整预提准备,使之反映真实情况。

第三十条 饭店的各项产成品的存货由于陈旧或过期而需要降价处理的,在报经批准处理后发生的损失,作为销售损失。如果在年度决算时尚未处理的,应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列出这些存货的账面实际成本,可变现的值和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 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及使用年限不超过一年的,列入低值易耗品范围控制,按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期摊入费用。

固定资产分类及计提折旧均按照铁道部颁布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饭店对所属之固定资产有保管权及使用权,并需有完整存放记录。固定资产账目由财务部设立及统一编订目录,定期盘点核实。固定资产管理除按类设账记录外,应设立明细登记卡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存放、使用和变动、折旧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饭店对固定资产的添臵及补充或出售,应经上报批准。购臵或出售固定资产应在饭店的固定资产账户中反应。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账。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投资时合营各方议定的价格作为原价。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税款、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原价还应包括安装费用。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增值税等应税的税款和法定费用等。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所发生的,需要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应调增固定资产原价。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严格审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一般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和所得税法规定的最短使用年限和分类确定。 残值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一般为资产原价的10%), 任何情况下, 不少于1元。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将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的原价中减除。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按月初账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算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算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对固定资产提足折旧额后, 仍在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对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因提前报废、或转让而产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与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值之间的差额,应做为当年的损益列算。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列做固定资产原价的增加;对其中可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延长相应的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第三十七条 饭店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和改良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可在该项支出的受益期内分期摊销,但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限。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八条 饭店应健全原始记录,实行预算定额管理,严格计量检验和资金收发领退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核算。费用和成本都应控制在相关的预算额度内。物料的收发领退都应办理会计手续,存有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一切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支出,都应计入饭店的成本、费用,饭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正确计算,列入成本及费用中核算。饭店根据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等制度,以及饭店的考勤记录所计算职工的工资,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按规定支付饭店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各项补贴等,也应以工资项目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饭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其它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和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的成本和费用。凡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共同分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本期以及相关的以后各期的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条 依据《饭店统一会计制度》的划分,以饭店各部门作为核算中心,与该部门直接发生关系的工资、成本及费用,归纳入一个成本中心独立核算。按各部门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营业部门: 1.客房部;

2.前厅(包括电话、电讯、商务中心等)。

二、管理部门

1.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综合部,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保安部);

2.营销部及市场推广(包括公关及市场推广); 3.工程部(包括维修及能源)。

第四十一条 饭店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必须分清饭店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互相混淆。

第四十二条 饭店是综合性的服务行业,其成本核算应按实际情形,对各营业点不同的成本产生情况和产品采用相应的成本核算。对客房的费用和维修成本实行与预算计划挂钩的预控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的综合核算。对餐饮成本则因食品制作和饮品销售的特殊性,分别采用单项成本、边际成本、融合成本和标准成本的方法进行预控,并使用实际成本做为最终核算。

第四十三条 饭店应加强对成本和费用的控制,建立责任成本制度。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和预算,随时按计划掌握支出。定期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分析成本、费用的升降原因。采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改善饭店经营管理,争取最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 销售和利润的核算

第四十四条 饭店的房租每日以发生数,按出租价或合约价计算。即使尚未收到现金,已视为销售实现。反之预收房租不可视为销售,只可作为订金处理,待真正房租发生日才可记为销售账。

第四十五条 饭店的饮食产品、商品和其它服务的销售,应在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予顾客,或经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销售实现。

第四十六条 饭店本月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全部记入本月账内,并相应结转销售成本和费用。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和费用的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销售收入,不记销售成本和费用。也不能只记销售成本和费用,不记销售收入。

第四十七条 饭店本月发生的销货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已经销售的商品、产品或服务,由于质量较差或其它原因, 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给予销货折让的,其销货折让金额应在本月销售收入中减除。

第四十八条 饭店应按月计算利润。每月考核经营业绩。 第四十九条 饭店经营管理之业绩核算,其利润之核算至饭店经营毛利为止。 至于饭店的财产保险、折旧、长期银行借贷利息、基金的提成,及利润的分配等非经营费用和资本性支出均不在饭店经营业绩考核之中,而只体现财务账内。

第五十条 饭店经营毛利的计算;先以各营业部门作为核算中心,将其销售的收入减去其部门的直接成本、工资及费用而求得营业部门的利润总和,再减去管理部门的工资、费用、维修及能源以求得饭店的经营毛利。 第九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五十一条 饭店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服务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而设立,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 饭店的会计科目分为总账和分类账。科目的设臵分总账和损益两类: 1.总账包括资产、负债和资本类的科目, 2.损益账包括各部门损益账户,其中有收入、成本、工资和费用的科目。

第五十三条 饭店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现金流量表; 4.有关附表。

为了满足上级单位的要求,可在会计报表中增加上级规定的报表及所需的会计及财务资料,以加强管理。

第五十四条 饭店的会计报表按月上报主管企业。由主管企业将报表合并汇编再按期分别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及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在每一个日历月结束后的第二十天或之前,将该日历月的饭店营业情况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及其它书面报告呈交饭店领导。

第五十六条 饭店的会计报表应由饭店的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核签章。 第十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 饭店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应取得或者填写原始凭证。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发单位的签章。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证,原始凭证要认真审核。遇有伪造或涂改凭证,虚报冒领款项等行为,应拒绝办理,并向有关方面报告。对于内容不全,手续不齐,数字有差错的凭证,应予退回,补填或更正。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写记账凭证。

第五十八条 饭店各种记账凭证,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制。经过制单人、指定的审核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据以记账。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各种记账凭证应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对于某些有关债权,债务等需要单独保管的重要凭证,应在该项原始凭证和有关记账凭证上加注说明。

第五十九条 饭店对外开出的凭证,都要依次编号,并应自留副本或存根。误写或收回作废的对外凭证的正本,应与原编号码的副本一并保存。短缺或不能收回的,应在副本或存根上注明理由。

第六十条 饭店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如支票簿、现金收据、发票等、都应由财务部门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领用时,应经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批准并登记后,由领用人员签收。用完后将底单或存根交回财务部注销。

第六十一条 饭店应设臵日记账、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等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辅助性的备查账簿。各种账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凭证汇总表等进行登记,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饭店各种账簿的记录,不得刮擦、挖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消除字迹。发生错误时应根据错误性质和具体情况,采用划线或另行填制记账凭证等方法予以更正。划线更正时,应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签章。如计算机打印出账簿后发现错误时,应由主管人员编制一调整记账凭证,经授权人批核后,输入计算机内,以更新储存资料,重新打印出来,确保计算机内硬盘或磁盘的储存资料与打印之账簿相符。

第六十二条 饭店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时,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均视同会计账簿。该等记录应及时打印,并应按规定装订及妥善保管。凡未打成书面记录的,其磁带、磁盘等必须继续保留,不得洗去。

第十一章 查账

第六十三条 饭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饭店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账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查账报告及审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出资各方都可对饭店的账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查账方自行承担。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饭店处理的,应及时提交饭店研究处理。

第六十五条 饭店应对查账人员提供所需的凭证,账簿和有关资料。查账人员负责保密。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

第六十六条 饭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验资证明、会计师查账报告及审计报告、签订的长期经济合同等,必须永久保存。一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月份、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六十八条 饭店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时,凡储存记账和会计记录的碟带、磁盘按时期及分类作永久保存。

第六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永久保存。

第十三章 财务预算

第七十条 预算管理是一种合理化的管理控制方法。通过对统计记录的考查和各种分析研究,在各段不同期间内,为全盘业务确立事先的估计,并用数字加以展示用以与实际业绩进行比较,检讨及核对这些已设立的标准是否实现。 既可修正偏差,又可以对不符预算的原因加以调查。

第七十一条 饭店在每一个财政年度开始六十天前,将下一个财政年度的经营预算提交主管单位批准。

第七十二条 饭店在每一个财政年度开始四十五天前,将下一个财政年度的资本重臵预算建议提交主管单位批准。

第七十三条 主管单位如不在提交经营预算及资本重臵预算案后之三十日内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即当批准该预算案而论。

第七十四条 饭店对已批准的预算案,在总经理合理的判断下,认为预算的修改对饭店的有效经营是必须的,即可做出修改。如对经营预算有任何重大的修改,应预先取得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十五条 饭店对任何与预算有关的一切不作任何声明保证或担保,此预算只做当时的合理估计。

第十四章 财务计划

第七十六条 财务计划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总经理对饭店经济活动的安排,分析饭店计划期内客源、货源、价格等变化情况,对计划其经营进行规划和安排,是饭店计划期的奋斗目标。包括营业收入计划、费用计划、利润计划等。各部门应上报部门计划,财务部汇总平衡后,做出饭店财务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分别下达给各部门执行,作为考核各部门完成任务的标准。

第七十七条 每年10月份下旬各部门向财务部提交下年度部门计划,经财务部综合平衡后,提出第二年度财务计划,报饭店总经理批准。

第七十八条 财务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于年底前下达至各部门。各部门根据总经理审批后的计划指标,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按月分摊,作为部门指针检查尺度。

第七十九条 财务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变动,确因特殊原因,亦须总经理批准后调整。

第八十条 财务部应编制:营业计划、费用计划、利润计划、流动资金计划、偿还债务计划、基建计划。

第八十一条 各部门应编制:

(一)营销部:客源计划、客房营业计划、费用计划、客房利润计划;

(二)客房部:客房用品计划、费用计划、设备维修更新及购臵计划;

(三)保安部:设备维修更新及购臵计划、防火设备更新换药计划;

(四)工程部:燃料耗用计划、水电耗用计划、设备维修计划、重大设备购臵或更新改造计划、零配件工具购臵计划、管理部门费用开支计划;

(五)综合部:财产保险计划、车辆购臵及维修保养计划、汽车燃油计划、清洁卫生费计划、员工餐及餐具备品计划、其它费用计划

(六)人力资源部:工资及福利计划、各项劳动保险计划、职工培训费用计划、员工宿舍租金及备品计划。

第十五章 会计信息系统操作

第八十二条 明确规定会计人员的操作内容和权限,对密码要严格管理,设专人定期更换密码。

第八十三条 会计人员在计算机操作上应熟练掌握操作流程。 第八十四条 会计人员离开计算机,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信息系统。

第八十五条 会计人员未经部门领导及计算机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删除会计信息。

第八十六条 计算机负责人要对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防止病毒侵入,保证计算机良好运行。

第八十七条 会计人员变更业务岗位时,应及时对其权限进行调整。

第八十八条 打印出的机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要与电子数据核对相符。机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以手工的方式更改。

第八十九条 做好计算机防磁、防火、防潮、防尘和防病毒工作。

第九十条 每季度应对会计数据备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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