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252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
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
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
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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