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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8: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规定

区政府法制局提供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

一、协议拆迁

1、拆迁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

3、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价格;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数较少,并且被拆迁人愿意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一致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诉讼期间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行政裁决

1、协商不成的,在申请裁决前,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中介机构的,就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作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

2、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拒绝调解的,依法裁决;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5)经调解,达成一致同意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同意的,作出书面裁决。

5、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未作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8、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其自行搬迁;

9、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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