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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2)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8: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法

案例1

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

案例2

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7%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案例3

上海某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阶段,准备聘请总经理人选。其中自荐或推荐的有以下六人。 赵某,原上海某针织厂厂长(该针织公司前身)。2年前因一项重大投资出现失误导致针织厂破产,引咎辞职。现在想卷土重来。

钱某,原上海某针织厂技术骨干,在一次实验中,因失火导致数百万财产被毁,被判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1年。

孙某,管理学博士,上海市某区总工会副主席。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 李某,原上海某针织厂老职工,在原厂工作近50年,现年70岁。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良好的人际关系及很高的威望。被职工一致推荐。

周某,应届经济学硕士。年轻有为,品学兼优。但经查,尚有2万元助学贷款未还清。 吴某,上海某区工商局副局长。想弃政从商:不当局长当经理。

问:上述六人中哪些可以受聘为公司总经理?

案例4

姚某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月,另一公司的经理李某找姚某借一笔资金。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姚某即转给了李某李某拿出5万元给姚某,姚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姚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赵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2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笔钢材生意,获利10万元,姚某存入其私人帐户。同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与赵某签定了一项合同,规

定公司支付赵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赵某为公司联系的一笔钢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人该批钢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20万元。赵某与姚某各得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6年3月,股东会觉察的姚某与赵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问题:(1)本案姚某做了哪些违法活动?

案例5

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香港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三人组成,由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1995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的“金泉贸易发展公司”,也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为“清泉”。王某发出了大量引人误解的促销广告,使许多消费者都以为“ABC”公司和“金泉”公司是一家,“清泉”水就是“金泉”水的姐妹产品,一下子就打开了“清泉”水的销路。王某还运用其“ABC”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的销售员下达了推销“清泉”水的考核指标,许多客户只得在硬性搭配下既买“金泉”水,又买“清泉”水。问题:

(1)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董事资格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

(2)王某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6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10日组成,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的股本。1996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增资发行1000万元股本。1998年为增加实力,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两次,并于8月1日正式合并,并办理了工商登记。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年度会议。董事会成员为15人,本人出席会议的5人,有3人因故不能出席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其中甲委托董事长代为出席,乙委托某监事代为出席,丙委托其出任董事的本法人股东单位的一位负责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日程包括:(1)决定公司投资方案;(2)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4)制定公司若干具体规章。以上各事项均经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请指出该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无与《公司法》冲突之处,并加以说明。

案例7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本年度实现利润80万元,上年度亏损为20万元。已知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该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问:该公司本年度利润应如何分配?

案例8

陈某是一个体商人,1995年2月,他与两位朋友一起发起组建明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为30万元。陈某出资25万,为公司负责人。公司开始经营后,买下了陈某从事个体商业时进的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公司没有给陈某货款,而是讲定赚钱后再还钱给他。由于缺乏经验,明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步履维艰。为改变被动局面,陈某决定参与一项投资活动。没想到这又是一个错误决策,不仅公司血本无回,还欠下了更多的债务。最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

1997年2月,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某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在会上,陈某强调自己也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货款。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陈某几乎拥有公司全部股份,实际控制和负责经营明珠公司,那么明珠公司就是陈某的私人企业,陈某就是公司。所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 在清算过程中,与陈某共同举办公司的另两位朋友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陈某自始至终都在欺骗和利用他们,是陈某决定由公司买下了他原先卖不出去的货物的,又是陈某决定对外投资的,现在他们两人用来养老的钱都被陈某坑骗完了,陈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问题:

(1)请判断明珠公司的企业形式。

(2)请分析陈某与明珠公司的关系。

(3)陈某是否需要赔偿两位朋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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