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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10:08: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的思考

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杜 刚

刑事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当前在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主观、客观原因,影响和制约了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结合近年来我市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一些思考,认为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就要透彻的分析制约监督的原因,抓住根源,从立法和体制改进上来加强监督。

一、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以出席法庭、庭外调查、列席审判委员会、审查判决和裁定等途径,以提出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意见、追究违法者责任等方法进行监督纠正。其法律依据是基于我国宪法第129—133条、第135条为检察机关的定位和刑事诉讼法第8条、第169条和第五章(第203—207条)对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的法律规定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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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依据。

二、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现实困境分析及原因

我认为,在现实办案当中,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目前监督的途径主要是出席法庭、庭外调查、审查判决和裁定;监督最有效也最有力的手段主要是提出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意见。近三年来我市开展审判监督活动的情况如下:对法院量刑不当提出抗诉15件19人,改判5件5人,维持原判10件14人;提请省院抗诉或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8件20人,改判4件4人,维持原判3件4人,未结案11件12人;发检察建议58份,回复58份;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8份,采纳38份①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分析以上数据可以发现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采纳率不到30%,而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则采纳较高,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之前,一般相互都知情或需要相互沟通。由此可以说明:就判决不正确的案件本身而言,依法抗诉效果不佳;即使是省院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效果也不是很好,而且结案时间很长;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虽然效果较好,但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如:实体认定或判决不当等,则很少能够以建议或通知书来进行监督。

针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在具体案件中的现实操作,我们分析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困境:一是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审判监督缺乏刚性规定。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具体开展监督法定条件和必要保障手段。如:—2—

抗诉条件“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的规定,究竟什么算轻判或重判,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明显不当可达到抗诉标准,这些并没有具体尺度规定。又如:对抗诉案件实行同级抗诉后交由原审下级法院审理,而使改判艰难;而对审判中不合法的行为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则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其采纳与否在乎检法两院办案人的沟通和理解,使法律变成了人为的互动性操作,没有硬性的监督条款。二是现有管理制度对审判监督的现实遏制。就同一案件而言,在发回重审程序中是在同一法院改判,这就使得改变认知和改判,相对困难。如果在上级法院审理,则会出现以下情况:由于目前我国法院管理制度上下级属监督关系,但实质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享有的绝对否决权和对下级法院院长任命的提名权,在现实上是一种有力的领导权力,鉴于此下级法院对一些疑难案件的判决几乎是100%的征求了上级院的意见而作出,就此在上下级之间已达成一致,要改判也是难以实现。三是不同的环境对办案人员改判案件形成现实制约。对大部分抗诉案件来说,其主要症结在于对法律和证据的认识问题,基于法、检两家的部门利益不同或法官、检察官的观念和素质的不同,造成对法律和证据的采信及认定很难实现认识一致。由此,我们可以想见在一个案件中法检双方因认识不同,造成公诉和判决结果不同,而现实的审判监督制度又规定案件的改判最终还是由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来改变,除非是案件证据发生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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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否则就原有证据改变认识实现改判几近于零。四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少或列席时意见不被审委会采纳,造成审判监督的事前监督无力。虽然2010年两高就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如列席程序的启动、列席的任务和基本职责、检察长可否委托副检察长列席等,实践中检、法两院的配合机制也不健全,在具体操作当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并未发挥其应用的作用。五是目前法律规定的监督有滞后性,使庭审监督形式化。如规定在庭审活动中,发现审判程序有违法时,由公诉人在休庭后建议纠正或及时向检察长汇报。而对当庭出现的问题无法直接监督,这样在实践中使庭审监督流于形式。

三、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的思考

针对以上困境的分析,笔者就如何强化刑事审判监督作了一些思考:

(一)两高应当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完善。一是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监督权,监督什么,如何监督,进行具体、详实的法律规定。二是对刑法中所有的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形,由人大常委会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做出司法解释,以防止理解和适用上的错误。三是对刑法中的量刑幅度尽可能的规范化,尽量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量刑成为法院的专项权力,但同时法院在2011年将—4—

开展量刑规范化建设,这说明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不等于任意裁量,需要有适当制约。相对应的应当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使量刑由“暗”转“明”,使刑事审判过程透明化,但同时检察机关内部也要注重对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建设,从而体现“公平正义”主题。

(三)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抗诉行为。一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48条列举的几种提出抗诉情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制定比较具体刑事抗诉规则,使检察机关在具体的案件审查中能够有理、有力的进行监督。二是将公诉权与刑事审判监督权分离行使。避免法官因检察官的“运动员”兼“裁判员”身份而产生回避或不愿接受监督的心理。同时把公诉人和法律监督人员分离,也有利用公诉人既要出庭公诉又要进行法律监督职能,兼顾不暇,造成对庭审法律监督的弱化,使刑事审判监督人员,真正发挥监督职能。

(四)应当进一步加强检察权,并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处分权。监督的最有效手段就是权力相互制约。因此,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构建垂直化领导体系,对检察权进行加强,才能用检察权来制约审判权。其次,针对法院不接受检察建议,不纠正违法行为时,没有处分权是审判监督不利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当增设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监督的处分权,也就是检察机关应当享有检查权、建议处罚权、处罚权等其他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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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使检察机关有一定地硬性措施,保障监督落到实处,从而确保审判监督的实际效果。

(五)引入中间人进行重审或建立听证制度,保障法律的准确实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关于上诉法院的设置,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的上诉法院这种方式,规定抗诉或上诉案件有第三方法院进行重审。也可以在人大和政协建立专门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听证委员会,专门在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时进行听证,在上诉或抗诉案件作出判决前必须由听证委员会进行表决,从而对上诉或抗诉案件中间监督,这样即加强了对上述案件的监督,也更

加公平的保障了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公正、公平。

总之,刑事审判监督的改进和完善,还需要不懈的努力,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和全面的调查研究,需要多方的合作,才能真正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从而推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不断和谐化、完善化,最终确保审判监督的公正、公平、有效、合理。

联系人: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杜刚

联系电话:0936-84196101383069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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