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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柜员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23:03: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柜员制

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改革及发展需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度办法,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的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根据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由单个柜员独立为客户办理个人结算、个人储蓄、单位结算、贷款、代收代付等业务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织形式。柜员在严格授权管理下,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严密监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储蓄所)。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的条件

(一)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二)有健全、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及公平、有效、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柜员考核机制;

(三)有完善的检查监督体系,按要求设置网点监督柜员和联社事后监督中心,对柜员经办的业务进行有效监督;

(四)营业场所建设符合安全防卫要求,有完善、先进的监控系统,柜员每天发生的业务全部置于有效监控之下;

(五)每个柜员有相对独立的操作空间,并配备了充足的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作安全、准确;

(六)柜员数量应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会计主管与前、后台柜员合计不少于7人(未办理联行业务的信用社、分社不少于5人,储蓄所不少于4人)。

第五条 柜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良好的职业德道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熟知并能够认真落实《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制度;

(三)熟悉会计、出纳、结算等各项业务操作规程,能够准确、迅速、独立地处理每一笔业务;

(四)从事会计工作两年以上,并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实行柜员制的审报程序

(一)拟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向县级联社会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日均业务量、日均现金收付量、月均存款余额和业务发展前景等基本情况,以及实行柜员制后的柜员数量、岗位设置、职责权限、硬件设施等实施方案。

(二)县级联社会计部门按照柜员制条件,对网点提交的书面申请审查合格,并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营业网点实施柜员制,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行柜员制,已实行柜员制的网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和变更柜员制模式。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划分前台柜员和后台柜员。前台柜员直接面对

客户,负责业务的柜面操作以及有关业务的查询、咨询等;后台柜员无需面对客户,负责对前台业务的复核、授权以及现金、凭证的调拨等。

业务量较大、人员充足的营业网点在划分前台与后台柜员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前、后台柜员划分为综合柜员、多项柜员或单项柜员;业务量较小、人员较少的基层营业网点可不划分前台与后台柜员。

第九条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自身业务种类、存款总量、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客户特点和经营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柜员数量,但不得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存款5000万元以下,日均业务量200笔以下的营业网点,应配备2名前台柜员。

(二)存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日均业务量300笔以上,可配备3名前台柜员。

(三)存款超过1亿元,日均业务量500笔以上的,可配备4名以上营业柜员,后台柜员1名;

(四)辖属营业网点6个以上,日均业务量500笔以上的,可增设一名后台柜员。

(五)营业时间两年以上存款余额不足1500万元,营业网点之间距离不足1000米的予以撤并。

第十条前台柜员职责

(一)积极开展柜面业务宣传,主动热情、准确快捷的为客户办理业务;

(二)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核各类凭证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个人结算、个人储蓄、单位结算、贷款、代收代付等各类业务的操作规程,及时处理并按规定记载账务;

(三)办理营业用现金的领用、保管;负责大额提现的登记备案;负责票币整点、挑剔、捆扎及有价证券的兑付工作等;

(四)营业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用和保管;

(五)保管使用业务公章、业务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等;

(六)保管并使用各自的柜员卡、柜员密码,并按要求进行更换;

(七)办理存款及密码挂失业务,积极配合有权部门办理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等业务;

(八)人员交接和临时离岗按要求办理交接和签退手续;

(九)营业终了,轧记当日经办业务,核对记账凭证、现金与有关账表,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将掌管的印章、凭证、现金等全部加锁入库保管;

(十)负责本柜计算机及其它业务用机具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协助迅速解决;

(十一)办理授权范围内的其他柜面业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后台柜员职责

(一)处理联行业务(包括往来账处理、审查解付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应解汇款等);

(二)处理同城票据交换及相关账务记载;

(三)编核联行密押;

(四)处理各种内部账务;

(五)签发、收回余额对账单,定期核对各种内外账务;

(六)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取、登记、保管,办理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工作;

(七)负责本网点现金的上解、下拨及整点工作,及时编制现金计划,办理各柜员营业用现金的内部调剂;

(八)营业终了,负责现金库存与各柜员的钞箱累计,并与总库存核对相符;

(九)掌管一把大库钥匙及一枚业务讫章;

(十)与主管柜员共同负责库款、箱包及其它物品的出入库及登记工作;

(十一)打印有关报表资料,审核、装订、保管会计档案;

(十二)负责制定本单位凭证、耗材使用计划,需要更换、添加的设备提前1个月报联社相关部室。

(十三)办理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具体业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主管柜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网点柜员的理论学习,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领导与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出纳工作,负责各项业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手续和操作规程的组织实施;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及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会计出纳工作总结,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会计部门报告工作;

(四)科学合理的安排岗位设置及人员分工,监督办理工作交接;

(五)掌管单位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联行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标识码、结算专用章,主管柜员卡,掌握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员密码和编押机管理员密码;

(六)掌管一把库房钥匙,与后台柜员共同负责款项箱包等的出入库工作;

(七)掌管“会计出纳工作日志”、“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计算机运行日志”等,并认真登记;

(八)临柜坐班,负责重要控制环节的审查和授权,督促其他柜员不定期更换操作密码;

(九)监督单位存款的开、销户工作;

(十)对各柜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监督再销号;

(十一)按规定处理会计出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疑难问题,对发生的各类差错事故,及时组织追查、补救和报告;

(十二)组织对本单位及辖内网点的检查辅导,定期不定期对账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各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十三)审查大额现金的收付、汇划和大额银行汇票的签发、解付;监督可疑往来资金并及时报备;审查借款凭证内容填写是否合规合法并签章负责;监督信贷资产的分类核算及其占用形态的及时调整;

(十四)每日核对联行往来科目中往账户、来账户、汇差账户的发生额、余额和社内往来未达账项;负责监督联行往来、同业往来、社内往来,按月逐笔勾对,查清结平;

(十五)负责电子监控设备的管理与运行;

(十六)兼任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每日营业前按规定开机,开机密码必须严格保密,营业终了,按时关机,切断电源;

(十七)营业前后检查营业室、档案室、账表室、库房是否锁固,报警装置、防卫器械有无异常;

(十八)每日营业终了,核对各柜员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卡片账、有价单证等是否相符;

(十九)负责检查定期结息,审查利率执行情况;监督各项财务费用开支,监督应收、应付款项列支并督促清理;定期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主持办理月结、年度决算、审核财务报表;

(二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现金管理

(一)营业网点库存现金由县级联社出纳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量大小核定限额,并根据业务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二)按柜员设置现金钞箱,实行“一柜一箱,自管自用、设定限额、不足调剂”的原则,前台柜员现金钞箱余额不足时,须经后台柜员进行调剂,超出限额的应及时缴存,款项交接时实行面对面交接,并由主管柜员监交。

(三)库存现金登记簿分别设立“总簿”和“分簿”。“总簿”由后台柜员管理和使用,营业终了,汇总各前台柜员“分簿”,并与系统打印的“轧账表”核对,据以登记;“分簿”由各柜员负责,营业终了,根据本日收付传票结计本日库存金额,与柜员“轧账表”核对相符后,碰库核对,做到当日结账、账款相符。

(四)柜员现金收付坚持“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小额现金业务应坚持自我复核,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收付必须换人复核。

(五)坚持定期、不定期查库制度。主管柜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柜员钞箱进行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每旬不得少于一次;每日营业终了前,由主管柜员或监督柜员对柜员钞箱卡把核对。

(六)柜员交接管理。柜员次日休班时,当日营业终了应将库存现金上缴入库。接收柜员上日未营业,营业当日办理出库手续或从后台柜员现金箱调入现金。

(七)营业中发生的现金差错,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坚持按规定登记和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

(一)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由后台柜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发放,前台柜员之间不得调剂使用。

(二)后台柜员按凭证种类设置账户,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对凭证的领、缴、销、存各环节严密控制,确保账实相符。

(三)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必须坚持“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柜员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交接手续,必须在有关登记簿上登记并签章,以明确责任。

(五)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经主管柜员授权;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按顺序使用,逐份销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核对客户提供的预留银行印鉴;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章,作当日有关凭证的附件。

(六)营业终了,后台柜员根据当日系统内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结存,与各柜员实际结存份数核对相符后,随现金入库保管。

(七)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查库制度,每次检查现金库存都要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作为必查内容。

第十五条印章管理

(一)各种业务印章遵循“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换人使用,要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种业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岗

要做到人在章在、人离章收;临时离职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三)柜员办理业务时应一律加盖备案的个人名章。个人名章不得授受他人代盖,否则由授受人承担一切责任。调离本岗位时,备案的个人名章一律由监交人当面切角作废。

(四)各类业务印章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非营业时间,一律加锁入库。

(五)坚持印、押、证分管分用制度,联行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由主管柜员作为第一管印人,并指定第二管印人,上报县级联社备案。

(六)各种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或字迹不清需要更换时,要在“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及时抄列清单上交县级联社,由联社登记造册,集中销毁。联行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停止使用后,应逐级上缴至刻发部门统一销毁。

(七)各类印章应按柜员设置,编号控制,不得随意更换,不得交换使用。

(八)各类印章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临柜随用随盖,不得预签。

第十六条 柜员卡、柜员号及密码管理

(一)柜员实行一人一号(操作代号)、一人一卡(柜员卡)、一人一码(操作密码),离柜时柜员卡随身携带,柜员密码相互保密。

(二)柜员调离,由县级联社计算机管理员为其变更操作员信息,将原密码、柜员卡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三)密码设置不得过于简单。因工作需要泄露密码的,事后要立即更换。

(四)柜员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并登记“密码变更登记簿”(密码可设为强制修改,是否有必要登记)。

(五)柜员临时离岗,必须退出交易画面。每日营业终了,必须通知中心平账后方能办理正式签退。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必须经主管柜员批准并做有关登记后方能重新签到。柜员休假或调离,必须经主管柜员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管理。柜员应按规定及时装订凭证、账簿和报表。凭证可按日分册装订,也可合并装订,但合并装订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0天;分户账、日计表、各种登记薄、月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终决算报表等按规定保管期限分类、合并装订。各类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保管登记,并严格履行会计档案调阅、使用、销毁手续。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应落实事前控制、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监督制约机制,并自觉接受客户监督。

第十九条事前控制

(一)对柜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心理素质锻炼;

(二)业务范围授权控制,即对柜员进行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及具体岗位职责授权,实现业务处理的事前控制;

(三)为柜员安装相互隔离的工作台或工作间,柜员不得携带与业务无关的物品(如自用现金、卡折、提包等,下同)上岗,不得擅自代客户保管物品,不得为本人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事中监控

(一)柜员自我监督,即柜员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各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在所处理的凭证上签章负责;

(二)实时监控系统,即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实时摄录柜员业务处理的全过程,摄录信息保留时间不短于两个月;

(三)授权控制,即对按规定须授权的业务必须由相应级别的主管人员进行实时逐笔审查授权;

(四)适时检查,即柜员及主管人员必须对现金箱、凭证箱及账务平衡情况进行适时的检查核对。营业日午休前,柜员应核对账款、账证以及平账情况。 第二十一条 事后监督

(一)业务发生当日的事后监督,即在营业网点日终平账前,监督柜员应检查核对所有柜员日间业务操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打印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业务发生次日的事后监督,必须于次日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审核,县级联社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监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县级联社会计部门、稽核部门应对柜员制网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辅导和稽核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办事处、市联社或县级联社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辖内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农村信用社柜员制营业网点会计核算规定

6.农村信用社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柜员制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制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柜员工作总结

农村信用社柜员工作总结

农村信用社柜员工作总结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

综合柜员制自查报告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柜员制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柜员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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