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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9: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计算机网络化建设的需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增强市场竞争实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和《XX市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业务柜员制是指对柜员的设置、管理、考核、风险控制及相关业务、岗位等进行系统管理的业务管理体制。本办法所指综合业务柜员制是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通过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和业务核算操作权限,通过2个以上(含2个)临柜窗口为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并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应职责、享有相关权限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

第三条 依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将会计核算业务人员按照业务处理的权限不同分为业务经办(C级柜员)、业务主办(B级柜员)、业务主管(A级柜员,包括营业经理和总会计)三种。

一、业务经办是指具体办理前台会计核算业务的人员,负责对权限

1 范围内业务具体处理和对超权限范围业务资料的初审。

二、业务主办是指对超业务经办权限范围的各类业务进行复核或在规定范围内和额度内授权的人员。

负责对C级柜员办理的业务和规定额度内的业务进行审核、划卡授权,负责营业网点重空的领取、保管,并向各柜员进行发放;负责本网点总库钱箱管理和下发分库钱箱到指定柜员。

三、业务主管是指对超业务主办权限的重要业务进行授权处理的管理人员。

主要包括网点负责人、总会计、各级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人,以及有权部门聘任的行使业务主管职责的管理人员。

负责对超过B级柜员授权权限的业务进行划卡授权。

四、各类业务应由业务经办、业务主办、业务主管逐级办理。 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业务经办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须经由业务主办和业务主管人员进行复核(授权)和二次授权的业务事项,业务经办与业务主办、业务主管必须明确各自的相应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实行柜员制营业网点基本条件:

1、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

2、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3、必须安装监控系统;配备合格、充足的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作安全、准确。

4、柜员应持有与授权业务相应的专业资格上岗证,从业务知识到操作技能,切实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能力;业务人员必须通过全面培训和严格考核。

第五条 实行柜员制的柜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

2、经过综合业务基础知识及电脑操作等培训合格,且具有一年以上的临柜实践经验。未经培训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单人上岗。

3、熟悉综合业务和现金出纳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4、能独立操作电脑,正确处理日常综合业务,并掌握银联卡、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业务等较复杂业务的操作要领。

5、掌握现金出纳工作的操作规程,具有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的基本技能,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三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六条 规范和细化业务操作流程。XX市商业银行按照不同的业务种类制定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界定操作者、操作依据(如所需单据)、操作内容(如交易选择和录入要素)、操作结果(如打印记账凭证和客户回单)及各个操作环节之间的责任划分。

第七条 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复核机制。实行柜员制劳动组合,必须加强对柜员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滞后和事后的安全控制。

一、事前控制,应根据业务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和柜员素质,对柜员的业务操作范围和核算操作权限授权控制。

二、事中监控,应根据业务的实效性要求、金额大小和应用系统设计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监督控制方式:

1、业务经办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保交易选择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辅之以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

2、对授权控制的业务,必须由业务主办或者业务主管人员进行实时逐笔确认或授权;

3、业务主管或业务主办必须对业务经办的现金箱、重要空白凭证、会计业务核算凭证、业务用章等进行检查核对,共同封箱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滞后复核,对业务经办已办理的超权限业务,业务主办采取录入凭证主要要素、翻看凭证填写内容和打印内容是否相符等方式,进行滞后复核。

四、事后监督,在营业网点日终平账前,业务主办必须审查核对所有柜员日间操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上级管理部门对营业网点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

第八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实行票据交换传递人员与业务经办、业务主办岗分离;操作与授权以及二次授权分离。必须严格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办理业务。所有业务应先由业务经办处理,重要业务由业务主办、业务主管按规定权限进行授权,业务经办、业务主办、业务主管不得相互兼职。特殊情况需业务主办、业务主管具体办理业务或顶岗替班的,不可为本人经办的业务授权。

第九条 加强现金管理。对业务经办现金箱,必须设置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上缴入库。业务经办之间不允许直接办理现金调拨业务,业务经办现金的出、入库和调拔,必须经总库管理人员进行操

4 作,由经办人员授权办理。

营业终了,业务经办应按规定程序轧账、碰库;A级或B级柜员应在网点平账前对库存现金余额和日间现金收付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条 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和领发,做到账证分管。

网点B级柜员负责重空的领取和下发,B级柜员根据本网点重空使用情况,统一从支行重空保管人员处领取重空,然后按柜员下发到临柜人员。

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顺序使用,逐份销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核对客户提供的预留银行签章;重要空白凭证作废时,必须加盖“作废”章,作为当日表外科目凭证附件。营业终了,业务主管必须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账、实、簿三核对。

第十一条 严密人民银行支付业务处理手续。人民银行支付业务的录入、复核、编押、发送均应分人承担。印、押(机)、证的使用和保管,必须坚持分管分用,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印章使用、权限卡和密码管理。

记账凭证作为对柜员业务交易及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一律加盖业务印章和经办人员名章,经业务主办或业务主管审核或授权的记账凭证还应加盖主管人员名章。印章的保管、交接、停用、销毁必须办理严密的登记手续,切实明确经办柜员的责任。

权限卡和密码:权限卡是业务操作人员进入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各项业务的,或拥有一定业务处理范围的磁卡。权限卡必须与柜员密码配套使用,柜员密码是对持卡人身份的再次验证。其权限卡和密码的管理、

5 签发、领用、保管、使用等,按照《XX市商业银行权限卡管理办法》严格办理。

第十三条 柜员当天业务处理完毕后方能办理正式签退。已办理正式签退的柜员,必须经会计主管批准授权后并作有关登记后方能办理重新签到手续。柜员临时离岗,必须办理临时签退手续。柜员休假或调离,必须经有权人员授权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谨慎办理抹账、冲账交易和挂账处理。柜员必须经由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进行抹账处理和错账冲正。抹账或冲账时,应在原凭证上用红字注明抹账或冲账交易的凭证号,经业务主管签字后,在有关登记簿上进行序时登记。对不能核销的过渡账务,必须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挂账处理,并在有关登记簿上详细记载挂账金额、挂账原因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四章 业务权限管理

第十五条 业务办理权限和授权权限规定如下(以内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1、现金业务:

储蓄存取款:C级柜员直接办理5万元以内的业务,5万-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柜员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对公存取款:C级柜员直接办理5万元以内业务。5万-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柜员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2、转账业务

储蓄转账:C级柜员直接办理10万元以内的业务,10-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6 对公转账:C级柜员直接办理10万元以内业务,10-20万元的业务由B级柜员授权,20万元以上的业务由B、A级柜员二次授权。

XX市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随时调整业务办理权限和业务授权权限。

其他授权事项,按照《XX市商业银行会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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