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限 制 高 消 费 令
(2010)第1号
下列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现法院向你(单位)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驾驶及乘坐小轿车等高档的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5、不得外出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
7、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限制。
1、限制其抵押、转让、赠送他人财产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2、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公款外出旅游或在宾馆、饭店、
1 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限制其使用轿车、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消费;
4、限制其单位年度分红;
5、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