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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领导小组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3: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国药品检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药品检验系统(以下称药检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保障药检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先进性与规范化,进一步促进药检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快速与可持续发展,特设立全国药品检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中检所)统一领导下,负责药检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划和决策制订、项目建议、技术方案的制定与审批、项目实施中与实施后的监督等。

第三条 为使委员会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地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检验业务标准化分委会和信息技术应用分委会,各所设信息化建设小组。

第五条 委员会在国家局和中检所领导下开展药检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检验业务标准化分委会和信息技术应用分委会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中检所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检所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所级领导担任,委员由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及口岸药检所的所负责人担任,秘书由中检所信息处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检验业务标准化分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中检所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所级领导担任,委员由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及口岸药检所负责信息化建设的所级领导组成。 第八条 信息技术应用分委会分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中检所信息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中检所信息处与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及口岸药检所负责信息技术的业务骨干担任。 第九条 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各所成立信息化建设小组,组长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息化工作的所级领导担任,成员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及信息技术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贯彻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做好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检所,中检所信息处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其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及分委会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增加。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人员异动时,各单位应及时将异动人员情况报秘书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小组由各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异动情况应及时报秘书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当委员会及分委会成员由于各种原因出现问题时,经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分委会成员须报经委员会批准,将其请出委员会,以后不得加入;该名额由原单位重新选派人员替代。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 贯彻落实国家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与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方针,确定药检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二) 研究信息化改革的动态,制定全系统信息化建设政策;

(三) 审批分委员提交的信息化发展规划;

(四) 审查药检系统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批准信息化立项,向国家局申报重点信息化项目;

(五) 评选系统中优秀信息化建设项目与单位,并向全系统推荐;

(六) 审批分委会的工作汇报、工作计划,批准其计划并指导其工作;

(七) 审批分委会制订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业务管理规范、技术规范等;

(八) 审批并监督信息化建设经费的使用;

(九) 审批并监督其它涉及全国药检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检验业务标准化分委会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 贯彻落实国家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和委员会关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委员会的指导下,确保药检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二) 研究国内外药品检验业务的发展与趋势,制定全系统信息

化建设发展规划与技术规范;

(三) 根据全国药检系统业务发展,提出合理化项目建议,安排信息化技术应用分委会制订相应的技术方案;

(四) 审查并批准药检系统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技术方案,向委员会申报;

(五) 组织、规划与监督药检系统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

(六) 评选系统中信息化建设优秀技术项目,经委员会批准后,向全系统推荐;

(七) 听取信息技术应用分委会的汇报,并指导其工作;

(八) 审阅信息化建设经费的使用计划,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九) 制订工作计划,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信息技术应用分委会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 贯彻落实国家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和检验业务标准化分委会关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确定全系统信息化建设技术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二) 研究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与趋势,制定全系统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

(三) 根据全国药检系统业务发展和信息技术发展,提出合理化项目建议与技术方案;

(四) 制订药检系统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技术方案,向检验业务标准化分委会申报;

(五) 组织、规划药检系统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技术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 向检验业务标准化分委会推荐信息化建设优秀技术项目;

(七) 听取各所信息化建设小组汇报,并指导其工作;

(八) 制订信息化建设经费的使用计划,报检验业务标准化分委会审批。

(九) 制订工作计划,经检验业务标准化分委会与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秘书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 协助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 负责委员会及分委会专题会议的组织、协调、会务及会议纪要的起草与分发工作;

(三) 受委员会及分委会委托研究起草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规章和制度,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 组织编制药检系统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经审议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 组织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重大项目的论证、监督和验收;

(六) 组织贯彻国家和药检系统有关信息化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七) 参与组织推进信息技术创新和实施重大信息科技攻关;

(八) 会同有关部门汇总、提出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发展信息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九) 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等工作。

(十) 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组织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管理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

(十一) 负责信息技术应用培训和普及工作;

(十二) 指导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 组织信息科学软课题研究和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四) 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 不定期编发《信息化建设参考》,介绍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项目实施及进展情况,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 (十六) 承办委员会及分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小组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 贯彻落实委员会和分委会关于信息化方面的要求,执行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 制订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需求与规划,并及时提交委员会及分委会;

(三) 在委员会及分委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 承担委员会及分委会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及检验业务标准化分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分析情况,研究问题,布置工作,并定

期将工作情况向“全国所长会”汇报。

第二十条 信息技术应用分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专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分析各所信息化建设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定期将工作情况向委员会和检验业务标准化分委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召集特别会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中检所在年度预算中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单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代表全国药检系统开展有关工作,应自觉维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设立、修改均需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并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报中检所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由中检所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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