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兔屠宰检疫规程0405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8: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兔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的屠宰检疫对象、检疫申报、监督查验、宰前检查、检疫、检疫合格标准以及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野兔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病毒性出血症(兔瘟)、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检疫申报

3.1 申报条件 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临床健康,屠宰场方可填写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

3.2 申报受理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入场监督查验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屠宰场回收的入场兔的动物检疫证明,核对兔数量。

4.2 查验屠宰场询问的兔运输途中有无异常或死亡情况记录。

4.3 临床检查 依据《兔产地检疫规程》检查兔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对附有合法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且证物相符的,回收动物检疫证明。

4.4.2 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或附无效、失效动物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依据《兔产地检疫规程》实施补检。补检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宰前检查

5.1 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兔和随机抽取的兔(每车抽60-100只)。

5.2 检查结果处理

5.2.1 临床检查健康,未发现异常现象的,且入场满6小时的,准予屠宰。

5.2.2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进行隔离观察,并送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检测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准予屠宰。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或其它疫病的, 由官方兽医监督进行无害

化处理。

6.检疫

6.1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1.1肾脏检查 检查肾脏有无肿大,皮质有无出血点或花斑肾等情况。

6.1.2 肝脏检查 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小叶间间质有无增宽;检查肝表面与实质内有无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胆管周围和肝小叶间结缔组织是否增生等情况。

6.1.3 心肺及支气管检查 检查肺脏有无淤血、水肿或出血斑点;气管粘膜处有无可见淤血或弥漫性出血,并有泡沫状血色分泌物等情况。

6.1.4 肠道检查 检查十二指肠壁有无增厚、内腔扩张和黏膜炎症;小肠内有无充满气体和大量微红色黏液;肠黏膜充血、出血、有无结节等情况。

6.2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3检查结果处理

6.3.1 上述6.1未发现异常的为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6.3.2 发现异常的为检疫不合格,由官方兽医监督进行

无害化处理。

7.检疫合格标准

7.1 入场时,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7.2 临床检查健康。

7.3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7.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8.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做好入场、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宰前检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8.2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6

11.1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0月11日印发

屠宰检疫流程

屠宰检疫责任书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屠宰检疫培训材料

兔屠宰检疫规程0405
《兔屠宰检疫规程040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屠宰检疫规程 规程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