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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工作计划(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9:23:29 来源:工作计划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计划

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严格行业准入,推进转型升级,强化监督管理,严打私屠滥宰,切实提高屠宰行业水平,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关闭不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组织建设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严防病害猪及其产品流出屠宰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审核清理,关闭不合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深入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列入2018年整改或关闭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设立条件抓紧整改,严格审核,确保符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法定设立条件。年底前整改仍达不到法定条件要求的,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坚决依法关闭并发文公告。对新设立的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严格审核审批,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二)提高行业水平,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

要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政策,助推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六化”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建设工作,争创一批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厂和标准化示范厂,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标准化规模屠宰。通过开展标准化建设,推动屠宰企业“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补齐短板、改造升级,提高屠宰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水平。

(三)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深入推进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全面总结工作经验,着力巩固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成果。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重要时节、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采取部门联合与监督执法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集中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采取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执法地域,增加执法频次,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地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四)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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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进一步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提升屠宰监管成效。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将屠宰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细化部门职责,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

(三)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屠宰监管基础。要提升屠宰行业监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加强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要建立健全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屠宰行业管理培训、执法培训和技术培训。要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发挥社会组织在屠宰行业发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屠宰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屠宰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信息管理,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要重视关注媒体播报有关屠宰信息,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健全完善生猪屠宰监管信息报送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报送《不合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整改工作进度季报表》《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等相关信息。要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农业部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的在线监测信息填报工作。按照我厅工作项目化管理要求,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于每月将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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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屠宰管理制度

卓尼县天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屠宰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屠宰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标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推荐第3篇:屠宰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屠宰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节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仓储病鸡必须在急宰间屠宰,由专人屠宰兽医、检疫、检验,并做好判处记录和处理结果。

六、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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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烫毛、上机、劈半机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八、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九、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十、肉品出场时应盖“兽医验讫”、“品质检讫”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一、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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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鸡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鸡(原料)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鸡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五、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3

第三节 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因此必须加强设备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科学化。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有关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三、对一些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认真贯彻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经常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灌输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 4

“四懂”、“四会”——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

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

九、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分类。

十、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第四节 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凡进入屠宰车间,急宰、高温、化制车间的生产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生鸡仓库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 5

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地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三、植树种花、绿化厂区、创建园林化工厂。第五节 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以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次工作完毕,对卸鸡月台、生鸡栏舍、过道、生产车间,及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

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

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6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2、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3、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4、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一般每平方米使用药液0.25~0.5千克为宜。

5、一般情况下热的消毒液比冷的消毒液比冷的使用效果要好些。

6、勤加清扫是节省消毒药物使用的良好办法,也是更好发挥消毒药物效用的前提。

7、使用2%烧碱有强烈的腐蚀性,消毒鸡舍应保持12~24小时后冲洗干净,更不得带鸡消毒,以免腐蚀鸡蹄及灼伤皮肤。金属工具易被腐蚀,不能用此消毒液消毒。

8、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第六节 生鸡进厂验收制度

一、活鸡进屠宰场(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鸡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清点生鸡、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二、卸车后检疫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鸡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鸡赶入待宰栏,可疑鸡赶入隔离栏,病鸡和伤残鸡送急宰间处理。发现烈性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7

三、对查出的可疑鸡,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间,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调入的生鸡必须从非疫区采购。

五、生鸡宰前必须经瘦肉精检测合格后,方可宰杀。第七节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保证肉品质量、防止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本身各类疾病传播的重要环节。检验人员应以《生鸡屠宰管理条例》、《生鸡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简称“四部规程”)等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致使不合 8

格肉品出厂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佩证上岗。上班前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一、宰前检验

1、宰前检验分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急宰鸡检验。

2、验收检验:活鸡进厂后,首先向送鸡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床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 卸车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鸡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栏:健康鸡赶入待宰栏,可疑鸡赶入隔离栏,病鸡和伤残鸡送急宰间处理。发现烈性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待宰检验:生鸡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鸡漏检,并检查生鸡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执行。

4、送宰检验:生鸡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宰前检验合格证明》。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5、急宰鸡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鸡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鸡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6、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鸡圈车辆清洁,做好落手清工作。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 9

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按照屠宰同步线实施同步品质检验,检验各个部位,摘除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剔除公、母鸡和晚阉鸡;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搞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3、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鸡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行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4、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有“鸡等人”的情况发生。工作结束后,应对使用检验工具进行拆洗、消毒,对场地进行卫生清洗。

5、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第八节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适用:销毁、掩埋、焚烧。 10

三、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适用:漂白粉消毒法、高温处理、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缄盐液浸泡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盐腌消毒。

四、病畜鬃毛的处理:沸水中煮沸2——2.5小时(适用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五、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鸡产品, 肉品检验人员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隔离存放。其后按照以上之一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检疫和检测及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节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为了加强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安全,避免和减少不安全肉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11

二、本制度所称不合格肉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主要包括:

1、已经诱发肉品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肉品;

2、可能引发肉品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肉品;

3、肉品经检验、检疫确认不合格的;

4、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判定的其他不安全肉品。

三、自确认肉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肉品之时起,在24小时内应通知有关销售单位或个体停止销售该不合格肉品,通知有关消费者停止消费。

四、不合格肉品召回应当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召回肉品的措施。

五、不合格肉品召回应当保存召回记录。内容包括不合格肉品召回的时间、数量、原因、处理结果等。 第十节 屠宰企业违禁药物(瘦肉精)检测制度 (适用实行瘦肉精企业自检的地区)

一、为规范生鸡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鸡尿样 12

违禁药物“瘦肉精”的日常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能独立操作,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生鸡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若检测出现阳性结果,屠宰厂(场)必须将检测结果立即报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

八、检测方法按照《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NY/T 468-2006的规定执行。

九、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第二部分 屠宰企业常用管理台帐文本 文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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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鸡(原料)进场验收台帐 (200 年 月) 表单编号: 屠宰企业: 部门: 生车辆宰前检接不合格 经营检疫日产鸡消毒检验验收备数处理户姓证明期 地 编证明合格人人注 量 办法 名 编号 号 数 编号 员 员 填报人:

审核人: 14

文本2 屠宰场准宰登记表

(200 年 月) 表单编号: 屠宰企业: 部门: 日检疫证号 检疫结准宰头检疫员签备注 期 果 数 名 填报人:

审核人:

15

文本3 表单编号: 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 抽样单位: 抽样地点: 抽样名称: 抽样日期:200 年 月 日

样品抽样数批量产检疫物主抽样人备注 编号 (头) (头) 地 证号 签字 签字

16

文本4 单编号: 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 (

月) 检测单位: 抽抽样批量抽样物产检检检检处样样品(头数主测测测理地 测时地编) (头单时方结人 结) 位 果 间 点 号 间 法 果

17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文本5 单编号: 宰后检疫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 年 月) 屠宰企业: 部门:

日生总不销毁 高温 出厂检(疫)期 鸡数 合合格验人员 鸡丹囊黄内其公母膘编格数 毒 虫 疸 他 鸡 肉 脏 号 数

18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表单编号: 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

你单位(个人)送宰的 产品 因 ,需进行 的无害化处理。 物主签字: 检验检疫人员签字: 屠宰企业: 年 月 日 文本6 单编号: 屠宰肉品交接单 屠宰企业: 年 月 日

送宰生鸡共计 头 生鸡编号:

19

备卫检处理 注 白肉 单位 交接数量 原因 数量 白肉 头 心 只 肝 只 肺 只 肠 副 肚 只 头 个 屠宰加工方经办人签字: (委托加工)验收 人签字: 20

阿斯顿发生大事的发生的撒旦飞洒地方撒旦飞阿斯蒂芬撒飞洒地方按时地方水电费第三方水电费啊飞爱迪生飞阿斯蒂芬飞阿斯蒂芬收到阿凤飞飞凤飞飞凤飞飞凤飞飞凤飞飞凤飞飞凤飞飞发洒洒水水水水谁谁谁水水水水谁谁谁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 艾弗森的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21

文本7 表单编号: 生鸡屠宰购销台帐 (

月) 屠宰企业: 部门:

出合格其中 厂屠宰数 日进场屠宰数 量合产地 期 生鸡 日期 计 代加自营

22

合 / /

计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文本8 表单编号: 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

月) 屠宰企业: 部门:

屠销售网点及数量 宰生鸡批发商合计日编号 名称 数

23 文本9 动物防疫消毒记录 (

月) 屠宰企业: 部门: 消毒消毒消毒消毒消毒消毒药生药生兽医药名药有日期 产厂产日签字 原因 方法 称 效期 家 期

24

报人:间: 填审核人: 填报时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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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全程监控 严打瘦肉精

华夏养猪网消息:【苏州日报】从生猪进场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到合格猪肉出场,全部处于监控中,我市建立的生猪定点屠宰远程监控平台4月中旬启用,目前已对全市13家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远程监控,并计划到年底对全市65家屠宰场实现全覆盖。昨天,记者从市商务局召开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含“瘦肉精”类物质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商务局从25日起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将延续至12月31日。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严格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执行“先圈养检测、后上线宰杀”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实施生猪宰前尿液检测制度,确保未经宰前检疫或经宰前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上线屠宰。对已入场经尿样检测呈阳性的生猪全部禁止出场,并配合动物卫生部门按规定要求处理。

严格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认真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执行无害化处理规定,凡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一律在商务部门监管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市场。严格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健全规范的生猪屠宰加工进场登记台账、肉品品质检验台账、无害化处理台账和肉品出场登记台账等记录档案,保障各种台账记录信息完整、真实。

严格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执行市农委发布的禁调生猪通知,不得收购、屠宰来自染疫区和“瘦肉精”高发地区的生猪。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配合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死猪、病害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我市有关部门将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责任追究,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和相关责任人,一经发现,视情节实施停业整顿等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死猪、病害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构成犯罪行为的,提请司法机关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区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还将大力推动屠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市商务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举报查处电话,举报电话为 6863036

9、68630396(白天)、13401421169(夜间),各市、区商务部门也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24小时接听。

推荐第5篇:屠宰检操作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6.1.1体表 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1.2 冠和髯 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 眼 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1.5 肛门 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 抽检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 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2.2 肌肉 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2.3 鼻腔 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 喉头和气管 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 气囊 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2.7 肺脏 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 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2.9 腺胃和肌胃 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2.10 肠道 检查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

6.2.11 肝脏和胆囊 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6.2.12 脾脏 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6.2.13 心脏 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 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6.2.15 体腔 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6.1.1体表 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1.2 冠和髯 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 眼 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1.5 肛门 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 抽检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 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2.2 肌肉 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2.3 鼻腔 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 喉头和气管 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 气囊 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2.7 肺脏 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 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2.9 腺胃和肌胃 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2.10 肠道 检查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

6.2.11 肝脏和胆囊 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6.2.12 脾脏 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6.2.13 心脏 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 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6.2.15 体腔 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羊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症状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羊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部检查

7.1.1 头部检查 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7.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7.2.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

7.2.5 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6 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7.3.2.1 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 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3 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7.4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 结果处理

7.5.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羊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推荐第6篇:屠宰检疫流程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

1宰前检疫

1.1查证验物

1.1.1查证向畜主索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口蹄疫非疫区证明》。

1.1.2验物核对生猪数量,了解途中发病、死亡情况,并查验免疫标识。

1.2消毒

消毒包括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消毒、卸车前带猪消毒和卸车后空车消毒。

1.2.1消毒池消毒每天生猪运输车辆进场前对消毒池进行清洗并配制好消毒药物浓度,以保证出入车辆轮胎的消毒。

1.2.2卸车前带猪消毒为了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微生物进入待宰问,在查证验物程序完成后对生猪及运载车辆进行全面消毒,之后方可卸猪。

1.2.3卸车后空车消毒卸车后还必须经过空车消毒,并凭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离开屠宰场。

1.3盐酸克伦特罗抽样检测

1.3.1抽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生猪屠宰前必须由屠宰企业进行“瘦肉精”抽样(尿样)检测。经过抽检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待宰。为了防止注水肉的发生,确保上市肉品及时、合格,每天早上8点到下午6点为进场时间,进场后保持8-10小时的静养时间。

1.5巡检及送宰检疫

1.5.1巡检生猪待宰期间,值班检疫员每1h进行巡查一次,发现病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1.5.2送宰检疫屠宰前对生猪进行最后一次全面检查,防止遗漏的可疑病猪进入屠宰车间。

1.6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经过以上五个流程,检疫(验)合格的生猪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准许屠宰,不合格的生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急宰、缓宰、销毁等处理措施,杜绝一切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车间。 2宰后检疫

生猪宰后检疫的程序一般包括头部检疫、皮肤检疫、内脏检疫、寄生虫检疫、肉尸检疫、复检盖印和签发检疫合格证明等岗位。

2.1头部检疫,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和外咬肌,主要检查局部炭疽和囊虫病,并视检鼻盘、唇、齿龈、咽喉黏膜和扁桃体等情况。

2.2皮肤检疫,皮肤检疫主要是观察皮肤的色泽,有无出血斑(点)、疹块、充血、荨麻疹等情况。如全身皮肤发黄提示黄染、黄疸,皮肤出血点提示猪瘟,全身皮肤充血和特征性疹块提示猪丹毒等。

2.3内脏检疫,胃肠检验:视检胃肠浆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黏膜。 脾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肝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实质和胆囊。 肺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实质。 心脏检验:视检心包及心外膜,并确定肌僵程度。剖开心室视检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特别注意二尖瓣情况。

2.4寄生虫检疫,主要检查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由每头猪左右横膈膜肌采取不少于30g肉样两块(编上与胴体同一号码),撕去肌膜,剪取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检查。发现虫体或包囊,根据编号进一步检查同一动物胴体、头部和心脏。

2.5肉尸检疫,肉尸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放血程度、肌肉、脂肪、淋巴结和肾脏等方面检疫。首先判定放血程度,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胸腔、腹腔、关节、筋腱。摘除肾上腺,剖检颈浅背(肩前)侧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或骼内)淋巴结,必要时,增检颈深后淋巴结和胭淋巴结。

2.6摘除甲状腺。

2.7复检盖印,在加盖检疫合格验章前对肉尸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止漏检、错检,合格的加盖检疫验章。

2.8签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2.9宰后检疫结果处理,对于宰后检疫合格的猪胴体加盖检疫合格验章及签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于检疫不合格的病猪、残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剔除、高温、销毁及工业用等处理。详细做好检疫结果记录,包括各个岗位的检疫情况,病猪的主要病变、诊断结果及处理情况,并保存资料两年以上。

3屠宰后待宰猪仓的管理

由于生猪来源广泛,健康情况复杂,虽然已经过宰前检疫三个环节的消毒,但待宰猪仓往往还会有病原微生物存在,因此对待宰猪仓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工作是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3.I清洗

每天宰完猪后立刻对待宰猪仓进行全面的清洗工作,包括清理粪便,清洗待宰圈、墙壁、通道、排水道等。

3.2消毒

在清洗工作完成后对待宰猪仓进行全面的消毒,消毒药的浓度按使用说明书配制,建议交替使用消毒药物,以求达到最佳消毒效果。

3.3空仓

清洗和消毒工作完成后至早上8点钟,禁止生猪进入待宰猪仓,8点钟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推荐第7篇:生猪屠宰承诺书

承诺书

食品有限公司:

我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在地区销售猪肉产品,我公司特作如下承诺:在地区所销售猪肉产品由浙江省上虞市食品有限公司鲜肉配送中心生猪定点屠宰,所屠宰的生猪均为我公司提供的健康土猪,不含任何添加剂,兽药残留量符合相应标准。我公司必定严格执行上述承诺,如不按照上述承诺发生违规现象,造成相应后果由我公司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书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推荐第8篇:定点屠宰工作总结

定点屠宰工作总结

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近两年来,一直面临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期间曲曲折折,断断续续,几度反复。今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各成员单位的紧密配合和生猪定点屠宰办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区定点屠宰场重新选址新建,并正式营业。从而有效遏制了私屠滥宰和销售病死猪病害猪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市场肉品的供应质量,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树立了南岳对外开放旅游精品形象,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基本情况

我区定点屠宰工作自1996年实施以来,由于严重不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xx省定点屠宰场(厂)设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加之近两年企业内外矛盾加剧,难以调缓,2009年8月中旬,区定点屠宰场自行决定停产,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再入底谷。为应对区定点屠宰场停产,根据岳政办纪2009]24号文件精神,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实行屠商自行宰杀,市场集中检疫的应急措施。市食安委、市屠宰办来岳检查工作时,均要求我区尽快改变这种模式,恢复正常的定点屠宰工作秩序。自去年下半年始,我局理清思路,认真思考区定点屠宰发展方向,并积极邀请区领导、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研讨会议。同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督促区定点屠宰场重新选址,添置、改进和完善软硬件设施,力争达到法定设置要求,并组织人员多次深入市场,召开个体屠商会议,调缓个体屠商与区定点屠宰场之间历史形成的恩怨矛盾,取得了一定成效,区定点屠宰场新址建设完工,并于今年7月28日正式营业,实行屠商自行收猪到屠宰场统一检疫、宰杀模式。

二、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多次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并成立了定点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商务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稽查工作,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监管。

(二)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商务部门和区食安委的安排,我局精心组织开展了“迎建国60周年”猪肉质量安全百日专项行动和中秋、元旦两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60人次,执法车辆40台次,收缴未经检疫猪肉、问题猪肉130余公斤。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确保了全区建国60周年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肉食品安全,促进了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提高。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重树稽查队的良好形象,对稽查人员进行了调整,把原有的3名队员(临时工)全部清退,从机关重新抽调了3名同志重组稽查队。为了加强稽查人员的责任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屠宰办组织稽查队员多次进行《生猪定点屠宰条例》及相关法规集中学习,并开展以老带新和传帮带活动。

(四)认真落实“放心肉”工程建设。在实施“放心肉”工程中,我局首先从源头抓起,即:抓屠宰场生猪进场关、肉品出场关,使肉品质量得到保障。在市场监督中,与各执法部门联动进行专项检查,严把肉品质量关,同时,与定点屠宰场签订“放心肉”工程责任状,将责任量化到各部门。

(五)严格“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为了确保“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这项工作按照政策规范运行,我局向屠宰场下发了相关国家政策文件和有关资料,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申请、填报、补贴,目前,这项工作按照政策规定正在全面规范开展。

(六)日常监督管理。一是督促了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签订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和出场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要求,加强了对出场生猪肉品的把关,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二是检查了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是否认真执行了一系列管理制度:生猪肉品检验检疫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生猪进场出场台帐登记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屠工上岗登记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屠宰场场长职责、屠宰场工作人员职责等,要求定点屠宰场工作人员严格按制度操作。三是要求定点屠宰场每日必须登记生猪进场及出场详细情况,制定生猪每日进出场登记台帐,要求每日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人员及开票人员都要对当日进场生猪及出场生猪肉品登记台帐进行签字备查,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求加强责任心,认真值班,严禁缺岗脱班,严禁检人情疫,严禁开人情票,严禁偷漏税费,严把生猪及其肉品的出入场关口。

三、存在的问题

1、我区定点屠宰场场地设施整体水平不高,难以确保生猪屠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亟需加大投入、提高整体水平。检疫、检验设施、病害肉处理设施有待改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定点屠宰场内部管理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2、屠宰场新址开业时间不长,还处在试营业期,许多屠商都持互相观望态度,真正进屠宰场实行代宰的不多。

3、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定点屠宰工作本身难度大,由于部门之间权限不清,工作人员互相推诿,推卸职责,工作开展不协调,配合不够强,致使屠宰市场存在漏洞。

4、当前,我区屠宰办缺乏正式编制、人员和经费,成为阻碍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的重要原因。

四、工作建议

1、督促屠宰场在设施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提高整体水平;组织屠宰场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2、对屠宰场和各屠商进行深入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相互之间的矛盾。同时,加大对屠宰市场的监管,打击私屠滥宰和各类不法行为。

3、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建立监管责任网,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共同承担起维护生猪屠宰工作的责任。

4、争取区领导的重视,解决区屠宰办的编制、人员和经费,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五、下步工作打算

1、狠抓定点屠宰场生猪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规范管理,确保定点屠宰工作上水平。

2、强化稽查人员的思想建设,进一步做好各方面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大稽查力度。

3、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4、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

5、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6、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技术知识学习培训。

推荐第9篇:生猪屠宰协议

协议

甲方:磨憨尚勇生猪定点屠宰厂

乙方:尚勇、磨憨、尚岗生猪猪肉个体经营户

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服务市场,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促进市场繁荣,经双方多次协商,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对乙方的生猪屠宰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在电麻猪时,造成的猪大腿断裂所产生的肉质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甲方按照市场猪肉价格进行赔偿。(甲方按市场价格买回大脚断裂部份的猪肉),杀甲或其它部份的质量问题不在赔偿范围。

二、甲方将收取每头猪加工费34元,代收检疫检验费6元,合计:40元。活猪和加工好的肉品由乙方自己运输,费用乙方自己负担。

三、如果是政府部门,政策性的调整生猪屠宰价格,不在本次协商的范围,将按照政策性的调价另外执行。

四、本协议的有效期为长期。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按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磨憨尚勇生猪定点屠宰厂

乙方:尚勇、磨憨、尚岗生猪

猪肉个体经营户(签名或盖章)

2013年7月18日

推荐第10篇:屠宰六项制度

进厂检查登记制度

一、检验员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入厂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三、入厂检验应对畜禽产品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畜禽产品,进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

五、对入厂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并填写《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六、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的产品,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七、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八、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的,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九、对于入厂检验员工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一、台帐包括各屠宰、检验环节的各项登记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二、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行每天一报,当天生产情况当天报送至办公室。

四、台帐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五、台帐保管人应当按照畜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屠宰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

六、台帐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的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

七、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法人报告,经企业法人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

八、台帐保管人未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各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好登记记录,或未及时送至办公室的,给企业造成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畜禽产品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一、质检部负责畜禽产品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示。

二、质检部应当按照畜禽产品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定工艺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三、质检部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各个屠宰、检验环节,制定关键点指导书(或企业标准),同时结合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指导书(企业标准)。

四、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五、各屠宰、检验环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者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质检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六、复检员负责填写《宰后检验登记记录》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记录表》。

七、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会诊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工作由质量部负责。具体责任人由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二、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在厂区的下风口处设置无害化处理间,配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对检出的病害产品应当按照其危害级别,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四、对病害肉的运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运送,每次盛装病害猪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五、对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当通知当地畜牧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影像资料或打开监控设备进行监控。

六、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当立即填写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登记表,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七、每月5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信息。

八、严禁报送虚假信息,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理。

九、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有问题,应当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二、企业应当暂停生产该类产品,对已销售的产品实行追回。

三、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相关产品。

四、对消费者退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实行无条件退换。

五、企业应当认真查找,对存在的问题给予立即整改,报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

二、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相关标志。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应当留有存根,存根数应当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表》相符。

四、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放任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

五、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六、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依法处理。

第11篇:生猪屠宰情况汇报

诸城市商务局

生猪屠宰管理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潍坊市商务局指导下,诸城市商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潍坊市有关文件精神,抓住影响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 弱环节,紧密结合“满意消费惠万家”活动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扎实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强化畜禽屠宰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注水肉在市场上基本消失,生猪屠宰量占全潍坊市屠宰量的40%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96%以上。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市商务局联合卫生、工商、畜牧等部门,对城区所有猪肉经营场所及乡镇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分二组行动,一组重点清理整治城区市场和饭店、宾馆、学校、快餐店等集体伙食单位,要求饭店、宾馆、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猪肉,并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做到货证相符。加大城乡猪肉销售市场监管力度,凡是进入市场销售的猪肉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生产、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

1格的肉品一律不得上市,一经发现立即查处。所有上市的肉品必须具备两章、两证、一发票。二组对各乡镇村庄私屠滥宰户进行重点整治,坚决打击、取缔“钉子户”。集中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8100余人次,查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78起,立案25起,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4230多公斤。

二、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一是狠抓生猪定点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和落实。3月份,商务局与全市32家生猪定点屠宰厂签订了《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要求所有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台帐管理制度、收购加工生猪、卫生管理、检疫检验、肉品储运销售、证章管理等各项制度。每月25日定期召开屠宰厂负责人例会,总结工作,交流情况,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二是狠抓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的检验工作。对每一个定点屠宰厂都配备了经集中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肉品检验员,全市有188名肉品检验员和864名屠宰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跟班作业,使检验工作与屠宰加工同步实施,确保检验率达到了100%。今年1-10月份,全市32处定点屠宰厂屠宰的200万头生猪全部进行了检验,检出的病猪按规定全部作了无害化处理,确保了肉品质量安全。三是加强企业的台帐管理。进一步加强屠宰企业生猪进厂台帐、生猪产品检验台账、生猪产品出厂台账的定期检查,监督屠宰企业生猪来源、产品质量及产品流向,强化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监管,实现生猪产品的溯源管理。四是对定点屠宰厂实行集中整治和

定期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今年以来,我们对全市32处定点屠宰厂进行了6次拉网式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到目前,共下发整改通知书31份,停产整顿2家生猪定点屠宰厂。五是加快屠宰厂远程监控建设。上半年,实施了得利斯、华宝、洪森等7家大型定点屠宰企业与省商务厅、潍坊市商务局联网监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静养、宰杀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进行24小时全程监控,确保放心肉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大力引导屠宰加工企业加快现代化建设和改造。认真落实《潍坊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2008-2010年)》的要求,先后组织定点屠宰企业投入资金3000多万元,新上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进行老厂房淘汰再建,同路、帝王、华宝、翔和、永佳等7家企业拥有了湿化机等先进的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了病害生猪的无害化处理,促进了定点屠宰厂(场)上档次、上水平。目前,全市32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占地总面积33.1万平方米,日宰杀能力21600头,年屠宰生猪180万头以上,其中日宰杀能力800头以上大中型屠宰厂(场)10处。结合商务部、省商务厅“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鼓励企业加快连锁化经营方式、生猪产品冷链运输的发展,促进我市“放心肉”进社区、进超市。目前,已设立“放心肉”连锁店、“放心肉”专柜210余处,减少了生猪产品销售中间环节,保证了猪肉品质,避免了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12篇:定点屠宰申请报告

关于通榆县天兴牧业有限公司建设3万头生猪养殖屠

宰加工(销售)项目申请报告

通榆县商务局:

现将我们公司的自然情况和申请生猪屠宰定点单位的一些情况汇报给县政府,恳请政府在我公司申请的过程中能给予大力支持。

一、企业自然情况

通榆县天兴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为自然人出资的有限公司,是通榆县招商引资企业。公司座落在通榆县鸿兴镇明月村、养殖基地在双岗镇,是生猪种猪繁育、养殖销售及饲料加工、屠宰加工、冷冻贮藏、速冻食品加工、熏酱食品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产业化经营企业。在2005年—2007年间本公司以特种野猪养殖为主、2008年公司为将养殖业做大做强,完善产业链条,新建屠宰厂并向县、省商务部门申请获得畜禽屠宰许可证资质,当时县商务在颁发资质证时限定屠宰范围为特种野猪。由于我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同时也了解到通榆县生猪肉市场大部分都是由外地调入这一事实,看好了当地家猪养殖屠宰加工发展前景。公司开始着手发展良种家猪养殖。这就是申请生猪定点屠宰的原因。2009年初被评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2010年被评定为省级种猪扩繁场。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总资产3894万元、固定资产2070万元、总占地面积38270平方米、建筑面积1万多平方米。其中:祖代种猪繁育场1座,占地面积18270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7000多平方米。

标准猪舍面积4500多平方米;饲料加工车间1座,建筑物总面积2060平方米,其中饲料加工车间700平方米、原材料库和成品库1360平方米,配置饲料生产机组1套,生产能力1500kg/h吨;公司新建生猪屠宰加工厂1座,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内部建有屠宰车间、分割车间、食品深加工车间和现代化冷库、速冻隧道。屠宰车间建筑面积1160平方米,配置现代化生猪屠宰生产线,日屠宰能力600头。各种配置均通过国家QS认证。

二、申请定点屠宰单位

由于我公司生猪繁育养殖采取的是公司+养殖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产品实行公司化经营运作,而不是开展代收代宰业务。以公司养殖的这种经营模式将极大推动通榆县当地的生猪养殖业规模的发展,预计2012-2013年通榆县的生猪年出栏量由5-6万头提升到10-20万头,由公司每年回收出栏的生猪预计达15万头,急需申请定点屠宰加工许可证。目前我公司的生猪屠宰加工厂在白城市县区内是唯一一家按照国家商务部关于生猪屠宰厂设计规范建设的标准屠宰厂,并且生产工艺已经通过省技术监督局现场审核,获得国家QS认证。已经具备了年屠宰20万头的生产能力。

目前白城市县区还没有一家大型生猪屠宰加工厂,大部分生猪肉市场都让外地给占领了,原因就是咱们本地没有大型的生猪屠宰企业。如果按此现状发展下去,用不上一年县内80%生猪市场都得让外地商户占领。

据我们市场调查获悉,通榆县市面所销售的生猪肉大多是从松

原、长春、榆树、哈尔滨等地进入。而咱们县内所饲养的生猪却由这些城市进行外调,这样一出一进当地政府既没得到税收,养殖户又少收入了很多。据有关专业人士给养殖农户算了一笔帐,农户将生猪运往外地屠宰的生猪,每市斤毛猪要少卖0.2元,即每头猪按体重200斤算,农户要少收入40元钱。如果年出栏生猪20万头,通榆县养殖农户就要少收入800万元。政府在税收方面也要少收近300万元。

由于我公司现在面临着申请通榆县生猪定点单位的工作难度很大,基于企业的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和促进当地规模化养殖、规范化屠宰的角度考虑,我公司诚恳申请县政府出面给予支持、协调完成我单位申请生猪屠宰定点单位工作。请县政府领导给予慎重考虑。

特此申请

通榆县天兴牧业有限公司

2010年8月25日

第13篇:生猪定点屠宰

《生猪定点屠宰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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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

项目设定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项目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场地土地证或租赁场地协议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证明书;

(4)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检疫设备证明书;

(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6)符合国家标准的远离水源、无害化处理设施验收证明。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批和制证

1、工作标准:审核受理工作情况;现场调查核实;核实无误时将受理材料上报市定点办审批和制证。

2、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

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市定点办审批的结果送达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人员。

3、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归档

1、本岗位责任人:生猪屠宰定点管理人员。

2、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3、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及时归档。

第14篇:屠宰检疫责任书

篇1: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1) 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及相关规定,宝马镇畜牧兽医站结合工作实际,特安排许大春同志负责本辖区动物屠宰场(点)检疫。

一、屠宰检疫职责

1、负责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受理;

2、负责监督动物装载工具的卸后消毒;

3、负责入场(点)动物的检疫及验证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观察圈,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负责“瘦肉精”自检监督关:即监督业主履行“瘦肉精”自检义务,官方兽医必须现场监督。

5、负责动物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待宰间,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实施检疫,即实施同步检疫:做到摘除三腺及病变的组织、器官、摘除耳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7、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异常或疑似疫情按程序立即上报;

8、按收费标准收取动物产品检疫费、场地消毒费;

9、如实规范填写检疫记录、“瘦肉精”监测记录、消毒记录,并将检疫头数及结果上报分所。

10、负责市场家禽宰杀点的屠宰检疫工作

11、负责指导、督促并搞好鲜销市场的消毒工作和负责鲜销市场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督查等具体工作。

12、凡是官方兽医不负责任,检疫头数不如实上报,造成生猪漏检、逃检,一经核实,按流失规费十倍的标准扣发该官方兽医的绩效工资。

二、屠宰检疫规程

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

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2、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3、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1)、头蹄及体表检查;(2)、内脏检查;(3)、胴体检查;(4)、旋毛虫检查;(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4、结果处理 (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2)、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a、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b、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c、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d、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5.检疫记录 5.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5.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瘦肉精”自检监督、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出证等环节记录。

5.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三、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2、本责任书在二○一四年度内有效。

阆中市宝马镇畜牧兽医站

站 长(签章):

检疫员(签章):

监督方: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洪山分所

所 长(签章):

二0一 四 年一月一日

注:该责任书一式二份,乡镇站和检疫员各保存一份

篇2:2014定点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2014年曾都区动物屠宰场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动物屠宰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

2、做好检疫工作,落实查证验物制度,做到出厂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做好检疫记录台账,严把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动物屠宰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按照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

5、制度健全。包括: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同步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记录完整。包括:检疫申报记录、疫情报告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及报告记录、耳标及产地检疫证明回收。

7、检疫工作室张贴法律法规、检疫管理制度、检疫程序、岗位 责任制、投诉电话,悬挂执法标志。

二、定点屠宰场的责任:

1、动物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制度健全。包括: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隔离观察制度、“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制度。

4、记录完整。包括:消毒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待宰急宰记录、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及报告记录。

5、按照规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并做好登记、存档。

6、按规定和要求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7、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

8、场内设置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 室,检疫工作室。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屠宰场各一份,一份交区 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 管 单 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篇3:动物检疫责任书

动物检疫工作责任书

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明确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工作职责,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畜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动物检疫并登记。 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

3.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隔山开证。

5.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

6.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7.切实加强检疫票据、检疫印章管理,严防检疫票据丢失现象的发生,如遇丢失,当事人应负责赔偿该票据的面值金额,禁止将检疫印章转交他人管理使用。

8.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肉食品安全等工作。

9.如畜牧兽医(检疫人员)技术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不到位、违规检疫、出具不合格票证等违法情况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各执一份。

动物卫生监督所 乡(镇)兽医站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 年 月 日

篇4:2013年度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 2013年度动物屠宰场监管责任书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切实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本着“让领导放心,以群众满意”的工作方针,力求让百姓吃上质优,放心的动物产品,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与本辖区内动物屠宰企业签订动物产品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屠宰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法经营和肉品安全。

二、屠宰场企业负责人为动物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屠宰场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屠宰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实施屠宰。

四、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入场准入制度,待宰动物必须凭免疫耳标,有效检疫证明入场屠宰。

五、屠宰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六、官方兽医依照农业部规定,对屠宰动物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工作,屠宰场应给予积极配合。

七、屠宰企业屠宰动物应当提前6小时向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实施屠宰,对未经检疫屠宰的动物我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将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对出场销售的动物产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屠宰企业自行承担。

八、屠宰企业在做好入场动物“瘦肉精”自检工作的同时,必须对检测的动物逐一建立详细的“瘦肉精”检测档案及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九、官方兽医实行“一岗双责制”,依法对屠宰场的瘦肉精自检进行现场监管,对无场方“瘦肉精”检测报告单及无证、无标的动物一律禁止屠宰。

十、官方兽医对屠宰的动物要回收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回收的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按月存档保存。

一、对病死动物及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屠宰场不得随意转移、藏匿和销售,必须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屠宰场由专人负责落实屠宰场地、器具和待宰圈舍的每日清洗消毒制度,每天屠宰结束后,作好消毒工作,并定期更换使用有效的消毒药,确保消毒灭源的效果。

三、屠宰场不得屠宰、加工下列动物及产品:

(一) 与封锁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 染疫的;

(三)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 经现场检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五) 依法应当检疫而不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六) 依法应当报批报验而未经报批报验的;

(七)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四、屠宰场必须保证动物产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动物检疫标志后出场销售。

五、发现患有疫病及疑似疫病的动物,屠宰场应及时向xx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站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也不得随意发布动物疫情。

六、屠宰场必须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做好驻场“瘦肉精” 检测监督、检疫监督工作及有关监测检疫记录登记工作。

七、屠宰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依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查处。

八、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留存一份,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责任期为一年。

年 月 日

篇5: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书

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了全面提高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防止“瘦肉精”事件及非法对肉品注水、注胶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确保肉品及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特与定点屠宰企业制定安全责任书。

具体内容如下:

1、明确职责。各屠宰厂负责人是肉品及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肉品质量安全教育。

2、诚实守信。做为当地人民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严格生猪(畜禽)及猪肉(畜禽肉品)的进出厂手续,建立当日屠宰工作台帐,必须做到逐头登记。搞好屠宰厂的卫生管理,待宰间要经常冲洗,屠宰车间及其周围要及时打扫,消毒灭菌,保持干净卫生。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外调入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明等。

4、严格执行宰前静养制度,观察生猪健康状况,要对静养圈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毒灭菌。

5、严格检验。宰前、宰后配合动检部门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不得流入市场。

6、强化管理。加强肉品运输管理,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密闭运输工具,不得敞运。必须将肉品吊挂运输,避免肉品在运输途中二次污染,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7、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处理,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猪肉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疫情,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上报,对隐患不报、酿成事故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15篇:屠宰工岗位职责

屠宰工岗位职责

一、屠宰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并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

二、屠宰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无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

三、屠宰生猪必须凭准宰证方可屠宰,并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

四、生猪刺杀放血不得刺破心脏,不得使猪呛膈、淤血。掌握浸烫温度和时间,脱毛干净,开膛净腔不得刺破内脏,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

五、屠宰过程中发现所宰生猪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

六、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按规定存放。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品质检验员负责肉品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必须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

三、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五、如实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屠宰场场长负责屠宰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保证出场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检验检疫规程,加强对生猪入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入场。

四、严格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公(母)种猪、注水猪、病死猪,不屠宰明知有化学物质残留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一、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进场。

二、驻场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进场生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屠宰。

三、屠宰场积极配合驻场检疫人员做好检疫检验工作;加强对生猪入场的管理,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认真开展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四、驻场检疫人员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卸猪车辆必须经消毒后方可离场。

六、驻场检疫人员、屠宰场检验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进场前检测台账》和《生猪进场登记台账》,检疫检验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应严格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的管理,所有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生猪及猪肉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生猪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生猪销售原则参照屠宰场自营生猪销售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生猪、销售生猪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肉品销售台账》,屠宰场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生猪肉品销售台账》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场生猪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生猪及肉品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账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验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

二、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疾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对猪肉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生猪入场、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猪肉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账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

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对造成不合格肉品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屠宰场卫生消毒工作制度

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二、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责任落实到人。

三、有必要的冲洗和消毒设备,按规定及时冲洗、消毒,并有15——30日的消毒药品库存。

四、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卸猪车辆必须经消毒后方可离场。

五、屠宰车间应备防蝇、防蚊、防鼠设备,不得使用药物灭害。

六、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七、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刀、钩等)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八、保持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九、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相关疫情处理规定执行。

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污水处理,严禁污水直接外排。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证章是指生猪定点标志牌、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等。

二、坚持“一厂一牌”,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

三、实行一猪两证两印,出场生猪必须动物防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齐全。

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凭证屠宰和检验

五、加强证章使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屠宰场证章必须齐全有效,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

第16篇:泊头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计划(整理)

泊头镇2009年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家《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肉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肉品质量大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和发展。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极少数生猪肉品经营业户经营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等现象,个别地方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依然存在,屠宰过程质量控制、市场准入等环节也存在一定漏洞;制售不合格肉品、病害肉以及以假充真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肉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有的个体屠宰户还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工作。肉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广城乡居民长期吃上优质安全的“放心肉”,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因此,我们今年要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充分认识打击私屠滥宰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尽力统一思想,加大力度,完善措施,积极推进“放心肉”工程的深入实施和开展,确保人民群众肉类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不合格肉品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近年来,我镇私屠滥宰、制售不合格肉品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存在,一些违法人员暴力抗法、阻碍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为确保人民群众肉类食品的消费安全,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联合执法,对不法屠宰户进 1

行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公安部门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的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加大对私屠滥宰窝点的查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行政执法工作。

三、全面开展定点屠宰场清理整顿

对定点屠宰场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管理,以提高肉类屠宰加工水平为目标,加快实现符合国际国内要求的肉类屠宰加工行业上档次、上水平。督促定点屠宰场提高服务质量,力争定点屠宰场的正规化建设完全达标,打造一流的定点屠宰场。

四、作好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工作

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好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工作。要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有专人驻场对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实施屠宰检疫。待宰的生猪入场前,动物检疫员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屠宰检疫要按规程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要求达到100%。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定点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生猪产品上市。动物检疫员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要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行为,动物检疫员要对检疫结果负责。定点屠宰场要为动物检疫员驻场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以方便动物检疫员很好地工作。

五、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协同有关部门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进入市场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的肉品必须有两章、两证、一发票(两章:肉品检疫章、肉品检验章;两证:肉品检疫证、肉品检验证;一发票:定点屠宰场出场

发票)。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场生产的肉品,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按照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公开曝光。严格证章管理制度,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要加强对肉品、肉制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打击制假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训练部门联合,适时对肉品市场集中整治并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适时开展肉品市场集中整治,重点整治生猪屠宰加工、肉品流通秩序,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死猪肉、劣质肉、注水肉等违法经营行为,遏制不合格制品的销售,下决心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肉品质量问题。切实将肉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搞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肉品消费安全。

今年,我们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强抓定点屠宰管理的每个环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不合格肉品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定点屠宰行业整治,作好屠宰检疫及卫生监督工作,使我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泊头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2009年02月18日

第17篇:屠宰项目执行标准

山东德衍牧业有限公司黄牛和青山羊养殖屠宰及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申请

嘉祥县环保局:

根据拟建项目的特点及当地环境功能区划,对《山东德衍牧业有限公司黄牛和青山羊养殖屠宰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提出如下申请: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2、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3、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

4、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标准。

2、废水: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三级标准。

3、噪声: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当否,请批复。

山东德衍牧业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8日

第18篇:生猪的屠宰过程

猪肉加工屠宰 操作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2694-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猪屠体 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猪胴体 pig carca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3 片猪肉 half carca

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两分体。

3.4 内脏 offals

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3.5 挑胸 breast splitting

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3.6雕圈 cutting Of around anus

沿肛门外围,将刀刺入雕成圆形。

3.7描脊cutting the middle line Of back fat

沿脊背正中线,用刀切开皮层、皮下脂肪。

4 宰前要求

4.1 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4.2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充分喂水。

4.3 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

4.4 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签发《宰前合格证》。送宰前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5 屠宰操作规程及操作要求

5.1 麻电致昏

5.1.1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

5.1.2 麻电设备应配备安装电压表、电流表、调压器;按生猪品种和屠宰季节,适当调整电压和麻电时间。

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麻电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应不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5.1.3 使用人工麻电器应在其两端分别蘸盐水(防止电源短路),操作时在猪头颞颥区(俗称太阳穴)额骨与枕骨附近(猪眼与耳根交界处)进行麻电:将电极的一端揿在颞颥区,另一端揿在肩胛骨附近。

5.1.4 猪被麻电后应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5.1.5 麻电后用链钩套住猪左后脚跗骨节,将其提升上轨道(套脚提升)。

5.2 刺杀放血

5.2.1 从麻电致昏至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5.2.2 刺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o.5~1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刺杀时不得使猪呛膈,淤血。

5.2.3 放血刀应消毒后轮换使用。

5.3 浸烫脱毛

5.3.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粪污及其他污物。

5.3.2 应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水温在58~63℃,浸烫时间为3~6min,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

5.3.3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在清水池内洗刷浮毛、污垢,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5.3.4 按附录A检验修刮、冲淋后猪屠体的头部和体表。

5.3.5 在每头屠体的耳部和腿部外侧,用变色笔编号,字迹应清晰。不得漏编、重编。

5.4 开膛、净腔

可采用带皮开膛、净腔或去皮开膛、净腔。

5.4.1 带皮开膛、净腔

5.4.1.1 雕圈: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开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

5.4.1.2 挑胸、剖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正中线自上而下剖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

5.4.1.3 拉直肠、割膀胱: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

5.4.1.4 取肠、胃(肚):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割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

5.4.1.5 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膈膜肌脚备检。左手顺势将肝下揿,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

5.4.1.6 冲洗胸、腹腔: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压力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

5.4.1.7 摘除内脏各部位的同时,应由检验人员按附录A同步进行检验。

5.4.2 去皮开膛、净腔

5.4.2.1 去皮

可采用机械剥皮或人工剥皮。

5.4.2.1.1机械剥皮

按剥皮机性能,预剥一面或二面,确定预剥面积。剥皮按以下程序操作:

挑腹皮:从颈部起沿腹部正中线切开皮层至肛门处。

剥前腿:挑开前腿腿档皮,剥至脖头骨脑顶处。

剥后腿:挑开后腿腿档皮,剥至肛门两侧。

剥臀皮:先从后臀部皮层尖端处割开一小块皮,用手拉紧,顺序下刀,再将两侧臀部皮和尾根皮剥下。

剥腹皮:左右两侧分别剥;剥右侧时,一手拉紧、拉平后档肚皮,按顺序剥下后腿皮、腹皮

和前腿皮;剥左侧时,一手拉紧脖头皮,按顺序剥下脖头皮,前腿皮、腹皮和后腿皮。 夹皮:将预剥开的大面猪皮拉平、崩紧,放入剥皮机卡口、夹紧。

开剥:水冲淋与剥皮同步进行,按皮层厚度掌握进刀深度,不得划破皮面,少带肥膘。

5.4.2.1.2 人工剥皮

将屠体放在操作台上,按顺序挑腹皮、剥臀皮、剥腹皮、剥脊背皮。剥皮时不得划破皮面,少带肥膘。

5.4.2.2 开膛、净腔

按5.4.1操作。

5.5 劈半(锯半)

5.5.1 将经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去头、尾。

5.5.2 可采用手工劈半或电锯劈半。手工劈半或手工电锯劈半时应“描脊”,使骨节对开,劈半均匀。采用桥式电锯劈半时,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不得锯偏。

5.5.3 劈半后的片猪肉还应立即摘除肾脏(腰子),撕断腹腔板油,冲洗血污、浮毛、锯肉末。

5.6 整修、复验

5.6.1 按顺序整修腹部,修割乳头、放血刀口、割除槽头、护心油、暗伤、脓疮、伤斑和遗漏病变腺体。

5.6.2 整修后的片猪肉应进行复验,合格后割除前后蹄(爪),加盖检验印章,计量分级。

5.7整理副产品

5.7.1 分离心、肝、肺

切除肝膈韧带和肺门结缔组织、摘除胆囊时,不得使其损伤、不得残留;猪心上不得带护心油、横膈膜;猪肝上不得带水泡;猪肺上允许保留5cm肺管。

5.7.2 分离脾、胃(肚)

将胃底端脂肪割除,切断与十二指肠连接处和肝胃韧带。剥开网油,从网膜上割除脾脏,少带油脂。翻胃清洗时,一手抓住胃尖冲洗胃部污物,用刀在胃大弯处戳开约locm小口,再用洗胃机或长流水将胃翻转冲洗干净。

5.7.3 扯大肠

摆正大肠,从结肠末端将花油撕至离盲肠与小肠连接处约15~20cm,割断,打结,不得使盲肠破损,残留油脂过多。翻洗大肠,一手抓住肠的一端,另一手自上而下挤出粪污,并将肠子翻出一小部分,用一手二指撑开肠口,另一手向大肠内灌水,使肠水下坠,自动翻转。经清洗、整理的大肠不得带粪污,不得断肠。

5.7.4 扯小肠

将小肠从割离胃的断面拉出,一手抓住花油,另一手将小肠末梢挂于操作台边,自上而下排除粪污,操作时不得扯断、扯乱。扯出的小肠应及时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清除肠内污物。

5.7.5 摘胰脏

从肠系膜中将胰脏摘下,胰脏上应少带油脂。

6 其他要求

6.1 刺杀、放血、挑胸、剖腹、摘取内脏、劈半、整修各工序,都要设立检验点;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按附录A的规定严格检验。

6.2全部屠宰过程不得超过45min。从放血到摘取内脏,不得超过30min,从编号(5.3.5)到复验、加盖检验印章,不得超过15min。

6.3 经检验不符合食用条件的肉品和副产品,应按GB l2694—90中7.9的规定处理。

6.4 经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和副产品,应按GB 12694—90中7.8的规定处理。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屠宰加工过程的检验

A1 宰后检验

A1.1 同一屠体的肉尸、内脏、头和皮应编为同一号码。

A1.2 屠体应进行下列各项检验:

A1.2.1 头部检验

检查口腔及咽喉粘膜。放血后入汤池前先剖检颔下淋巴结,检验肉尸时切开检查外咬肌。 A1.2.2 肉尸检验

a)检验皮肤和尸表、脂肪、肌肉、胸膜及腹膜等有无异状。

b)主要剖检浅腹股沟淋巴结及深腹股沟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腘淋巴结及深颈淋巴结。 A1.2.3 内脏检验

a)肺部检验:观察外表色泽、大小、弹性(必要时切开检查),并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和纵隔淋巴结。

b)心脏检验:检查心包及心肌,并沿动脉管剖检心室及心内膜,同时注意血液的凝固状态。应特别注意二尖瓣。

c)肝脏检验:触检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切开检查并剖检胆囊。

d)睥脏检验:检验有无肿胀、弹性,必要时切开检验。

e)胃肠检验:切开检查胃淋巴结及肠系膜淋巴结,并观察胃、肠浆膜,必要时剖检胃、肠粘膜。

f)肾脏检验:观察色泽、大小、弹性,必要时纵剖检验(须连在肉尸上一同检验)。 g)检验:触检,并切开观察淋巴结有无病变。

h)必要时检验子宫、睾丸、膀胱等。

A1.2.4 寄生虫检验

a)旋毛虫:在横膈膜肌脚各取一小块肉(与肉尸同一号码),先撕去肌膜肉眼观察,然后在肉样上剪

取24个小片,进行镜检;如发现旋毛虫时应根据号码查对肉尸、头部及内脏。

b)囊尾蚴:主要检验部位为咬肌、深腰肌和隔肌,其他可检部位为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部内侧肌等。

c)检肉孢子虫:镜检横膈膜肌脚(与旋毛虫一同检查)。

A1.3 经检验后的肉尸、内脏和皮张,应按不同处理情况分别加盖不同印记。

A1.3.1 如宰后发现炭疽等恶性传染病或其疑似的病猪,应立即停止工作,封锁现场,采取防范措施,将可能被污染的场地、所有屠宰用的工具以及工作服(鞋、帽)等进行严格消毒。在保证消灭一切传染源后,方可恢复屠宰。患猪粪便、胃肠内容物以及流出的污水、残渣等应经消毒后移出场外。

A1.3,2 宰后发现各种恶性传染病时,其同群未宰猪的处理办法同宰前。

A1.3.3 发现疑似炭疽等恶性传染病时,应将病变部分密封.送至化验室进行化验。 A1.3.4 宰后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凡与病猪接触过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A1.3.5 检验人员应将宰后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以备统计查考。

第19篇:肉品(屠宰)知识小结

肉品(屠宰)知识小结

肉品(屠宰)知识小结

1.屠宰场品管

屠前运输 运输工具要保持清洁、卫生。 停 留 停留、断食12~24h(供水直至宰前3h),保证充分的休息。

屠宰作业 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5℃以下(保鲜肉操作间温度应控制在4.5~7.0℃);冷冻肉(-30℃速冻、-18~-23℃冷藏);冷藏(-2~5℃、相对湿度85%~90%)。

屠后处理 废肉处理 2.屠后肌肉的变化

尸僵 宰杀后血液至肌肉的循环运输终止,能量代谢终止,代谢热(即僵直热)产生。 自体分解 屠宰后在4℃条件下经3~5d时间,肌肉完成自身熟成过程:肉中天然存在的分解蛋白质的酶缓慢降解肌纤维之间的结缔组织和肌纤维,致使肌肉组织软化、风味较好、PH值上升、保水性增加。

腐败 正常肉要求细菌总数≤106个/g、挥发性盐基氮(VBN):15mg/100g(极新鲜肉)~25mg/100g(可贩卖的最上限),当细菌总数≥107个/g时,产品会出现异味;当细菌总数≥108个/g时,产品则有发粘现象。

3.保鲜肉的八大难题

重量损失 通过包装措施解决。 霉菌(表面呈绿色) 通过真空包装措施解决。 好氧性菌(表面出现粘液) 通过真空包装措施解决。 厌氧性菌 通过真空包装措施解决。 通性嫌气菌 通过真空包装措施解决。 色变(肌红蛋白受氧化所致:深紫色→鲜红色→褐色)通过真空包装措施解决。 酸败(表面呈黄色,脂肪氧化所致) 通过真空包装措施解决。 酶(酵素):分解蛋白质,导致熟成、嫩化,对改善牛肉的风味有好处,但对于猪肉而言会导致肉块出水等缺陷。 通过低温、真空包装等措施解决。

4.影响保鲜肉保存期的三大因素

肉品(屠宰)知识小结

温度 低温操作(屠宰后将肉的中心温度在24h内降至4.5~7.0℃或更低的温度,以方便后续加工,并在以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均应严格控制好温度指标。)

卫生 通过良好操作规范(GMP)、标准卫生操作程序(SSOP)、标准操作程序(SOP)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控制好卫生。

包装 真空包装(良好的真空度、紧贴的尺寸〈宽度=周界/2 +50mm、袋长=周界/2 +150mm、肉和封口线距离要保持75mm,不应装得太满〉、良好的外观),所用包装材料共分四层,自里到外:热封层,阻氧、阻水层,抗刺穿层,高强度耐磨层。装箱时不要装载的太满,应预留空间以利冷藏。

进行收缩包装的优点: a.排除因皱折而产生的毛细管吸水现象;

b.外观好看; c.增强阻氧性;

d.减少出水性。 (良好的收缩水温:83~84℃、时间≤1秒,水的深度以水线刚好盖住产品为宜。)

5.温度与卫生

–1.7℃ 肉的冰结点

–1.7~–2.0℃ 肉之冰晶形成带(肉在冷冻时通过此温度带的时间越长则对肉蛋白的破坏及脂肪氧化程度越严重)

0~5℃ 低温保鲜

16~50℃ 肉品危险温度区(细菌快速繁殖、分泌毒素) 65℃ 加热煮熟温度 69~77℃ 保持杀菌温度

≥80℃ 开始分子脱水、组织解散 6.备注

肉制品氧化原因: 自体氧化,氧气作用,不饱和脂肪酸,重金属。 肉制品加工乳化过程中的时间受脂肪数量影响,脂肪多则需乳化时间长、脂肪少则短。

第20篇:屠宰厂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严格防止肉质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本站特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如下:

一、严把检疫关,对于病猪劣质猪一律不准进站,一旦发现及时销毁。

二、本站职工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保质好个人卫生,工作时间做到工具、装具,场地干净整洁,做到木见本色,铁见光。

三、各种副产品分装单放,严禁混装,做到“四不落地六不带”。

四、定期定时对猪栏,使用工具、装具、场地进行消毒、清洗,防止病毒传染。

五、对于进入本站屠宰的业户,严格检查各种检疫证明和证件,绝不允许各种病态劣质肉品进入市场。

屠宰工作计划
《屠宰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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