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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08 08:38:02 来源:其他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定点屠宰工作总结

定点屠宰工作总结

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近两年来,一直面临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期间曲曲折折,断断续续,几度反复。今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各成员单位的紧密配合和生猪定点屠宰办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区定点屠宰场重新选址新建,并正式营业。从而有效遏制了私屠滥宰和销售病死猪病害猪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市场肉品的供应质量,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树立了南岳对外开放旅游精品形象,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基本情况

我区定点屠宰工作自1996年实施以来,由于严重不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xx省定点屠宰场(厂)设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加之近两年企业内外矛盾加剧,难以调缓,2009年8月中旬,区定点屠宰场自行决定停产,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再入底谷。为应对区定点屠宰场停产,根据岳政办纪2009]24号文件精神,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实行屠商自行宰杀,市场集中检疫的应急措施。市食安委、市屠宰办来岳检查工作时,均要求我区尽快改变这种模式,恢复正常的定点屠宰工作秩序。自去年下半年始,我局理清思路,认真思考区定点屠宰发展方向,并积极邀请区领导、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研讨会议。同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督促区定点屠宰场重新选址,添置、改进和完善软硬件设施,力争达到法定设置要求,并组织人员多次深入市场,召开个体屠商会议,调缓个体屠商与区定点屠宰场之间历史形成的恩怨矛盾,取得了一定成效,区定点屠宰场新址建设完工,并于今年7月28日正式营业,实行屠商自行收猪到屠宰场统一检疫、宰杀模式。

二、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多次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并成立了定点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商务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稽查工作,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监管。

(二)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商务部门和区食安委的安排,我局精心组织开展了“迎建国60周年”猪肉质量安全百日专项行动和中秋、元旦两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60人次,执法车辆40台次,收缴未经检疫猪肉、问题猪肉130余公斤。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确保了全区建国60周年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肉食品安全,促进了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提高。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重树稽查队的良好形象,对稽查人员进行了调整,把原有的3名队员(临时工)全部清退,从机关重新抽调了3名同志重组稽查队。为了加强稽查人员的责任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屠宰办组织稽查队员多次进行《生猪定点屠宰条例》及相关法规集中学习,并开展以老带新和传帮带活动。

(四)认真落实“放心肉”工程建设。在实施“放心肉”工程中,我局首先从源头抓起,即:抓屠宰场生猪进场关、肉品出场关,使肉品质量得到保障。在市场监督中,与各执法部门联动进行专项检查,严把肉品质量关,同时,与定点屠宰场签订“放心肉”工程责任状,将责任量化到各部门。

(五)严格“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为了确保“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这项工作按照政策规范运行,我局向屠宰场下发了相关国家政策文件和有关资料,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申请、填报、补贴,目前,这项工作按照政策规定正在全面规范开展。

(六)日常监督管理。一是督促了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签订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和出场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要求,加强了对出场生猪肉品的把关,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二是检查了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是否认真执行了一系列管理制度:生猪肉品检验检疫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生猪进场出场台帐登记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屠工上岗登记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屠宰场场长职责、屠宰场工作人员职责等,要求定点屠宰场工作人员严格按制度操作。三是要求定点屠宰场每日必须登记生猪进场及出场详细情况,制定生猪每日进出场登记台帐,要求每日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人员及开票人员都要对当日进场生猪及出场生猪肉品登记台帐进行签字备查,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求加强责任心,认真值班,严禁缺岗脱班,严禁检人情疫,严禁开人情票,严禁偷漏税费,严把生猪及其肉品的出入场关口。

三、存在的问题

1、我区定点屠宰场场地设施整体水平不高,难以确保生猪屠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亟需加大投入、提高整体水平。检疫、检验设施、病害肉处理设施有待改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定点屠宰场内部管理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2、屠宰场新址开业时间不长,还处在试营业期,许多屠商都持互相观望态度,真正进屠宰场实行代宰的不多。

3、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定点屠宰工作本身难度大,由于部门之间权限不清,工作人员互相推诿,推卸职责,工作开展不协调,配合不够强,致使屠宰市场存在漏洞。

4、当前,我区屠宰办缺乏正式编制、人员和经费,成为阻碍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的重要原因。

四、工作建议

1、督促屠宰场在设施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提高整体水平;组织屠宰场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2、对屠宰场和各屠商进行深入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相互之间的矛盾。同时,加大对屠宰市场的监管,打击私屠滥宰和各类不法行为。

3、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建立监管责任网,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共同承担起维护生猪屠宰工作的责任。

4、争取区领导的重视,解决区屠宰办的编制、人员和经费,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五、下步工作打算

1、狠抓定点屠宰场生猪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规范管理,确保定点屠宰工作上水平。

2、强化稽查人员的思想建设,进一步做好各方面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大稽查力度。

3、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4、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

5、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6、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技术知识学习培训。

推荐第2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总结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总结

2010年以来,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稽查队全体同志共同努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简要总结如下:

一、2010年三季度工作情况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涉及面广,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为规范市场,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推进“放心肉”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一至三季度全县共屠宰生猪183924头(其中汇康屠宰生157584头),检出病、死猪260头,无害化处理260头,检出无害化处理占定点屠宰量的比例是1.14‰,净化了全县猪肉市场。总之,我们主要抓好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生猪屠宰办公室以全国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为契机,狠抓生猪屠宰基础工作和硬件设施建设,在全县范围内共建立了14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为屠宰场建立了《值班制度》、《检疫检验制度》、《生猪进场登记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病死猪肉销毁无害化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制度,配备了检疫员、检验员,对各屠宰场的检验员进行了培训和发证。各项管理工作均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细化到人。检疫人员每天坚持24小时值班。定点屠宰场做到了有办公室、有制度、有明细台帐。

2、加大执法力度。稽查队伍一般情况下保证7-8人,在公安、动检、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查两章两证是否齐全,严格打击市场上白板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同时,生猪屠宰办公室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培训加强稽查队队员的知识和业务学习,以保证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3、乡镇集贸市场整改成效显著。稽查队配合各乡镇政府,重点检查各集贸市场,对市场的猪肉产品进行检查,逐步规范市场,通过重点整顿工作,市场上的猪肉产品证章齐全,有效保证了猪肉食品的安全。

4、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换证工作。

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1、争取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提供经费保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抽调公安、动检等部门的人员,确保到位,同时通过电视等媒体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肉食品的鉴别、消费等常识,以取得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

2、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当前,我县生猪定点屠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现象还时有发生,推进乡镇定点屠宰还有不少困难,超市和农贸市场购肉渠道还不尽规范。针对这些问题,下阶段,我们要做到边整治、边检查、边总结、边推广,努力做到不留空白和死角。要加快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加大对城区、乡镇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充实执法人员,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创造必要条件。

3、加强部门协调和乡镇联动,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形成对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对生猪屠宰日常监管的合力。

4、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卫生差、设备简陋的屠宰场进行治理整顿,对整顿不符合要求的屠宰场进行关停。

推荐第3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2012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商务部门的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各项要求,着力围绕提高生猪定点屠宰率、进一步规范和抓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加强执法巡查和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等三方面展开,猪肉市场进一步净化,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

今年来,我们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成立了县生猪宰管理领导小组,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局、渔牧兽医局、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质量监督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同时,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本乡镇的生猪宰管理领导小组。8月17日,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家畜屠宰管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把县城和乡镇定点屠宰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作为一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县政府又出台了《天等县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制定了《天等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乡镇和相关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

(二)突击执法,开展多环节监管。

生猪屠宰日常执法工作除了常规巡查监管之外,各部门依各自职责,针对管理各环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生猪屠宰管理相关部门还不定时组成多部门联合执法,对私宰严重的重点区域开展突击联合执法,主要是对全县生猪屠宰和肉品经营场所、摊点以及餐厅、饭店、机关食堂、饭店等肉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整治。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850人次,巡查教育25个场点,通报整改屠宰点3个,没收处理私宰肉110公斤,对生猪私屠滥宰和贩卖病死猪肉起到了惩戒作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调动群众积极参与。

一是强化对定点屠宰场的管理,督促场点开展内部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提高屠宰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业务技能。二是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在各类宣传活动日(如3.

15、安全生产活动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开展生猪肉品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活动,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合格肉品,自觉抵制私屠滥宰肉品,培养公众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增强公众生猪肉食品安全意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四)强化督查整改,推进场点改造升级。

今年来,我们结合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强化督促各屠宰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台账记录,规范屠宰行为,发现问题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已对全县各屠宰场做出整改通知,督促各定点屠宰场进行搬迁改造,其中,县城屠宰场和把荷等两个场点的重新布点改造工作已开工。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重视还不够。尤其部份乡镇领导对生猪屠宰管理的责任缺乏认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二)执法队伍力量薄弱,虽已成立了县商务执法稽查大队,但目前人员没有全部到位,仅有的一部旧执法面包车已到报废期,执法队不仅是对生猪屠宰执法,还肩负着商务领域中酒类等其他众多巡查执法工作。

(三)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监管牵涉职能部门多,开展执法检查协作还不够。

(四)全面展开乡镇定点屠宰工作难度较大,生猪屠宰量少,业主利润低,不愿投入资金进行改造升级。

(五)全县没有一家屠宰场(点)达到资格审核标准。各乡镇屠宰场(点)存在屠宰设施设备落后,经营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环保不过关等问题,群众肉食安全隐患大。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人员和经费,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群众的力量,确保生猪屠宰管理有效开展。

2、加大联合执法。强化各职能部门责任意识,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各乡镇应及时组建监管队伍,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监管。

3、加快屠宰场点的设立和升级改造。加快落实县城屠宰场的迁建项目,按标准进行拆迁回建,同时,各乡镇要加快对本辖区生猪屠宰点的建设和升级改造。

推荐第4篇:新疆轮台县屠宰工作总结

新疆轮台县屠宰工作总结

二OO五年,我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认真贯彻《生猪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关于畜禽定点屠宰文件精神,严厉打击私屠乱宰现象,强化定点屠宰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加大定点屠宰工作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广泛支持。

定点屠宰是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需

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才能使定点屠宰工作不断推进。一是组织各屠宰厂(场)加强继续在各定点屠宰厂(场)法律法规标准化要求等知识的学习,宣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自治州文件精神,统一定点屠宰厂(场)业主的思想认识,依法按要求做好定点屠宰;二是通过县电视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定点屠宰的必要的意义。三是严厉打击私乱宰现象,对查获的私屠滥宰的案件进行暴光,提高广大群众对定点屠宰工作的认识,使其自觉维护和支持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四是建议县人民政府调整了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工作领导的机构建设,基本上达到了社会上下统一认识,使我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定点屠宰管理,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

对我县屠宰定点厂(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加强对乡镇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根据上级文件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关闭了不合格的原县牛羊定点屠宰厂实行了异地搬迁,引进一家投资企业,投资300余万元修建了一座现代化的牛羊定点屠宰场肉联厂已于今年2月正式营业,该企业是一家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在县城内设立6个牛羊放心肉店,受到了各族人民群众的欢迎,平抑了肉类价格,丰富了市场。对轮台县定点屠宰厂进行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同时建议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对现行生猪屠宰厂进行现代化的改造。

三、加强定点屠宰现场监管,严格肉品检验制度。

2005年利用上级培训机会,将我县生猪、家禽、牛羊肉品品质检验员进行了调查,实行了全部轮训,持合格证上岗。同时与县畜牧局协调,加强委派检疫人员培训和管理,凡是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准出厂,不合格肉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使“放心肉”质量不断提高。

四、加大屠宰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完善肉类市场“一证一卡”准入制度,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严格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原则,特别是我局会同工商、畜牧、卫生、公安等部门对全县定点屠宰厂(场)进行8次大检查,对管理混乱的屠宰厂(场)立即进行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对农贸市场进行5次拉网式大检查,彻底把违规进市肉、私屠滥宰肉、注水肉、病害肉清理出消费市场及各经营场所,对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加工肉制品单位进行了专项整治,建立肉品购入登记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对不按规定购入的畜禽产品,给于严肃处理,共计检查肉店(点)25次,没收并销毁不合格牛羊肉、生猪、家禽共计700公斤,下发20份整改通知书,立案24起,查处私屠乱宰案件5起,确保各族人民吃上“放心肉”。

五、做好了屠宰厂的验收工作,实行屠宰厂建设动态管理。

按照《屠宰厂的管理和验收标准》,2005年12月30日、31日、2006年元月3日对县域4个屠宰厂进行年终考核验收,实行对经验收合格的定点屠宰厂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三度”和噪音排放超标、机械化设备和卫生环保设施闲置不用的定点屠宰厂,要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及依法取销定点屠宰资格。从而使我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道路。

六、2006年屠宰工作要点

1、加大定点屠宰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加大宣传,正确引导,是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经贸委及县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的重要手段。一是进一步落实州经贸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向各定点屠宰厂进行广泛的宣传,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定点屠宰、肉品市场秩序,确保证我县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二是利用新闻媒体和散发宣传资料,对群众关心的“放心肉”工程进行全面宣传,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给予猛烈抨击和曝光,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和支持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2、严格肉品检验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各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特殊岗位和关键工序,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法定的强制行为,是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我局将对县域的定点屠宰厂的肉品品质检验员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严格按照《定点屠宰产品质量检验规程》,不合格肉品不盖章发证放行出厂,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肉品检验人员,与动物检疫员共同监督下进行无害处理。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肉品卫生质量,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3、强化屠宰监督

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我局与各相关部门本着“食品安全,守土有责”的思想,针对我县市场上部分违法分子为了获取利益,仍在私屠滥宰以及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至安危的情况,我们要建立对肉品流通市场经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制度,特别是在重大节日期间要与各执法部门配合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对少

数不法分子见利忘义,私屠滥宰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病死肉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确保我县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4、及时建议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对现行生猪屠宰厂进行改造。根据现行轮台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已经不符合现行屠宰厂及新时期的要求,对现行生猪屠宰厂必须进行更新改造。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要加强对屠宰监察执法队员、肉品品质检验员、屠宰监管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要使所有从事定点屠宰执法、肉品检验、屠宰监管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树立高度负责的精神;必须认真学好《条例》,完整、准确地掌握《条例》内容,既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要做到不越权执法。要增加办案的透明度,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引导规范屠宰行为。要树立廉洁奉公,无所畏惧精神,勇于执法,坚决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轮台县经贸局

二○○六年一月二日

推荐第5篇:屠宰管理制度

卓尼县天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屠宰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屠宰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标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推荐第6篇:屠宰厂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016年清涧县屠宰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二0一六年,我办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验工作。因此,我办在二0一六年度,狠抓安全生产,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定点屠宰厂的正常运转上成效显著。现就二0一六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强化目标管理

明确指导思想,就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发展理念,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目标管理,就是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制订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严格问责。

二、加强屠厂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加强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保障上市肉品质量安全,是我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我办针对食品公司定点屠宰场的生产安全,制定了严格的屠场管理制度,要求屠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屠场管理制度,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准入制,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坚持执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执行严格的消毒制度。通过制度的约束,杜绝了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

三、加强肉品检验,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加强肉品疫病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工作确保肉品的质量安全。二0一六年度,我们对病害猪肉及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上报县局对屠宰户给予补偿,有力地保障了上市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了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而对出厂肉品必须加盖经检疫和肉品质量检疫合格的蓝色印鉴,发现漏盖现象,将追究当日值班人的责任,杜绝了“白板肉”的上市。

四、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通过安全生产宣传,促使大家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我办针对本行业的特点,以定点屠厂安全生产、以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为宣传重点,通过发放和张贴宣传画、安全手册的形式,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促使大家时常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同时,通过利用媒体、舆论,就肉品品质的鉴别、注水肉品、劣质肉品的识别等方面的知识及定点屠宰管理方式、日后肉品销售市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印发宣传资料,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对肉品质量的鉴别能力。

五、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安全意识不强,专业肉品品质人员缺乏。

(二)检疫手段简单,专业设备少。

(三)检验人员防护设备简单。

六、建议

加大安全投入,培训专职肉品疫病检疫、检验人员,添置必备的检验设施,真正确保老百姓食上“放心肉”。

推荐第7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推荐)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通过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以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地规范了生猪肉品生产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肉类消费安全。

一、工作开展情况

1、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厂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区唯一定点屠宰厂。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多年来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向规模要效益的宗旨,不断加大投入,企业规模迅速膨胀。到目前为止,公司已拥有养殖基地、机械化生猪屠宰加工厂、分割车间、熟食车间、冷库、饲料公司、销售公司等多个部门。公司是省肉类协会会员单位、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菜篮子工程龙头企业。“福祖”牌猪肉连锁专卖店遍布全市各大农贸市场、超市。

公司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屠宰工作人员都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2010年定点机械化屠宰生猪390444头,检疫率为100%,检出病害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1835头,全部进行高温处理,严禁上市交易。

2、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猪肉质量安全和生猪屠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关于猪肉质量安全和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精神,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财贸办牵头,多次联合公安、工商、畜牧、卫生防疫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食品卫生安全大检查活动,以加强我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建立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秩序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全面清理和整顿不合格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监督控制,不断提高肉品质量,促进我区屠宰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广大城乡居民肉类商品消费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偏远地区仍存在个别私屠滥宰现象,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2、目前,没有正式编制的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缺少执法经费,直接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下步工作打算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积极与区畜牧、公安、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沟通协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结合我区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私屠滥宰点进行集中整治,特别是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不留死角。对涉黑团伙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

2、全面清理和整顿不合格定点屠宰企业。一是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二是严格贯彻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清理关闭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作坊屠宰场点,禁止开设新的手工作坊屠宰点(场)。

3、加强肉品质量监督控制和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必需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加强对屠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积极推行先进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卫生操作程序,建立HACCP质量控制体系,实现从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屠宰加工企业生产的肉品进行抽查,尤其是要加强对待宰的生猪中“瘦肉精”和重金属含量的检验。

4、规范肉品流通程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要鼓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品不断扩大在我市的流通范围;限制不符合要求,肉品质量安全没有保障的肉品流通。规范完善肉品市场准入制度,开展生猪屠宰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品牌化连锁经营,鼓励那些实行规范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采用冷链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在我市范围内流通,创建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推荐第8篇:屠宰管理办公室上半年工作总结

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2011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情况

(一)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私屠滥宰工作中的作用,严格落实了日常检查、巡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采取有奖举报,鼓励屠宰场和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线索,我们本着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原则,精心组织力量进行严肃查处。上半年进点屠宰量共计完成10908头,比去年同期增长8001头。

(二)加强屠宰场的管理。放开两头管死中间,屠宰环节至关重要,切实从源头上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始终把加强屠宰场规范化管理作为关键环节来抓,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好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及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登记,进一步完善了产品可追溯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体系建设;严格执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办法》,杜绝对病害肉和注水肉出场,上半年定点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50头,处理率为100%。

(二)认真落实驻场监督员制度 。狠抓源头管理,加强对三合定点屠宰场监督管理,对屠宰场实行驻场监督员制度,每天凌晨5点要求执法人员到三合屠宰场现场监督屠宰生产活动,坚决制止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出场,有效遏制了屠商在屠宰、加工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行业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专业肉品品质人员缺乏,品质检验手段原始,无必需的品质检验设备。

二是我县乡(镇)大部都处地在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且人口少不集中,设置定点屠宰场成本较高。

三、我县生猪屠宰管理执法金费未能列入财政预算,也没有配备必须执法工具,在夜间巡查难度大。

三、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一)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把经常性管理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杜绝非定点肉销售渠道,有效防止私屠滥宰回潮,巩固定点成果。

(二)强化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管理,确保上市肉品质量。督促定点屠宰厂狠抓肉品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肉从定点屠宰厂流出,引导定点屠宰厂拓宽经营思路,扩大经营范围,向肉品深加工,精加工发展,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需求,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完善屠宰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使全县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序发展。

推荐第9篇:屠宰厂半年工作总结[材料]

二oo五年,我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认真贯彻《生猪管理条例》及自治区关于畜禽定点屠宰文件精神,严厉打击私屠乱宰现象,强化定点屠宰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加大定点屠宰工作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广泛支持,

定点屠宰是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才能使定点屠宰工作不断推进。一是组织各屠宰厂(场)加强继续在各定点屠宰厂(场)法律法规标准化要求等知识的学习,宣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自治州文件精神,统一定点屠宰厂(场)业主的思想认识,依法按要求做好定点屠宰;二是通过县电视台、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定点屠宰的必要的意义。三是严厉打击私乱宰现象,对查获的私屠滥宰的案件进行暴光,提高广大群众对定点屠宰工作的认识,使其自觉维护和支持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四是建议县人民政府调整了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工作领导的机构建设,基本上达到了社会上下统一认识,使我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定点屠宰管理,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

对我县屠宰定点厂(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加强对乡镇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根据上级文件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关闭了不合格的原县牛羊定点屠宰厂实行了异地搬迁,引进一家投资企业,投资×××余万元修建了一座现代化的牛羊定点屠宰场肉联厂已于今年2月正式营业,该企业是一家养殖、屠宰、销售一体化的企业,在县城内设立×××个牛羊放心肉店,受到了各族人民群众的欢迎,平抑了肉类价格,丰富了市常对×××定点屠宰厂进行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同时建议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对现行生猪屠宰厂进行现代化的改造。

三、加强定点屠宰现场监管,严格肉品检验制度。

20nn年利用上级培训机会,将我县生猪、家禽、牛羊肉品品质检验员进行了调查,实行了全部轮训,持合格证上岗。同时与县畜牧局协调,加强委派检疫人员培训和管理,凡是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准出厂,不合格肉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使“放心肉”质量不断提高。

四、加大屠宰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完善肉类市场“一证一卡”准入制度,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严格执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原则,特别是我局会同工商、畜牧、卫生、公安等部门对全县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次大检查,对管理混乱的屠宰厂(场)立即进行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对农贸市场进行×××次拉网式大检查,彻底把违规进市肉、私屠滥宰肉、注水肉、病害肉清理出消费市场及各经营场所,对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加工肉制品单位进行了专项整治,建立肉品购入登记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对不按规定购入的畜禽产品,给于严肃处理,共计检查肉店(点)×××次,没收并销毁不合格牛羊肉、生猪、家禽共计700公斤,下发×××份整改通知书,立案×××起,查处私屠乱宰案件×××起,确保各族人民吃上“放心肉”。

五、做好了屠宰厂的验收工作,实行屠宰厂建设动态管理。

推荐第10篇:开展家畜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泾川县把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作为确保肉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肉、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收购屠宰病死猪和加工出售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猪肉食品安全。至目前,共印发宣传资料500多份,整顿规范生猪屠宰场2家,综合治理猪肉零售摊点、肉铺、超市34家,摸排整改酒店、食堂22家,发放整改通知书18份,督促审验、补办各类证照(章)12个。

一是加强支部领导。县上专门成立家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支部领导,研究制定了《泾川县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肉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与乡镇、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督促全力抓好落实,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支部保证。

二是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印发宣传资料、悬挂横幅、上门动员、媒体追踪、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两章两证”使用办法等政策法规,引导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支持执法部门整治猪肉市场,确保让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是支部联合执法。由商务局牵头抓总,农牧、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联合行动,重点加大对高发时段和地域以及城乡结合部、私宰村(户)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监督定点屠宰场落实屠宰操作、肉食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力度,强化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及对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突出对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确保猪肉食品安全。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在县家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重难点工作由部门联动突破和常规管理由部门分头落实的双线运行机制,把整改屠宰场作为杜绝私屠滥宰的先决条件,督促屠宰场改造提升场内设施、落实标准化管理措施,实行品牌经营战略,借助比较优势抢占猪肉食品市场,实现经济效益持续提升。

第11篇:国庆期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国庆期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肉食品安全,来安县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在国庆期间认真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管理,确保出场肉品质量。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派专人每天凌晨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场,对屠宰场的肉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等整个屠宰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严格督促和落实检疫员、肉品品质检验员的岗位责任制,强化屠宰检疫检验工作,严把“四关”:一是把好活猪进场检疫关,督促屠宰场配合动物检疫部门严格把关,认真检查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未配带耳标的生猪,不允许进场屠宰;加强对外地生猪进场的管理,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外地生猪必须凭《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方可进场;二是把好屠宰检验关;做到有宰必检,检疫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要按检验规程与屠宰同步进行,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验和出具检疫检验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员和动物检疫员对检疫检验结果负责;三是把好肉品上市关,对经检验合格的肉类产品,凭“两证两章” (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上市销售;四是把好病猪、病害肉处理关;对检出的病猪和病害肉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堵住病害肉上市源头;国庆期间对食品公司定点屠宰场检出的五头病害猪及其

肉品,在动物检疫部门监督下,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确保出场肉品质量。

二、加强市场管理,确保市场销售肉品安全。

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对上市流通的肉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并配合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大检查的力度和频度,执法队员按照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国庆节日期间延长上班时间,对来城东西南北四个集贸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加强监管,确保销售的肉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让病害猪肉没有可乘之机。

三、加强夜间稽查,加大对私屠滥宰的打击力度,猪肉类的食品安全良好。

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在国庆期间加强对来城周边地区及屠宰户住所的夜间检查,共出动九人四次,有效打击了私屠滥宰行为,通过检查没有发现私自屠宰现象及屠宰窝点。国庆期间市场销售的近700头生猪产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场,无一例病害猪肉上市,来城的定点屠宰率达100%确保了国庆期间的肉食品安全。

来安县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

2008 年10月

第12篇:屠宰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屠宰企业管理制度 第一节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仓储病鸡必须在急宰间屠宰,由专人屠宰兽医、检疫、检验,并做好判处记录和处理结果。

六、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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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烫毛、上机、劈半机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八、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九、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十、肉品出场时应盖“兽医验讫”、“品质检讫”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一、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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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鸡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鸡(原料)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鸡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五、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3

第三节 设备管理制度

一、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重要财富,因此必须加强设备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科学化。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有关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三、对一些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认真贯彻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经常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灌输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 4

“四懂”、“四会”——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

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

九、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分类。

十、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清理。第四节 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凡进入屠宰车间,急宰、高温、化制车间的生产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生鸡仓库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 5

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地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三、植树种花、绿化厂区、创建园林化工厂。第五节 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以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次工作完毕,对卸鸡月台、生鸡栏舍、过道、生产车间,及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

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

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6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2、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3、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4、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一般每平方米使用药液0.25~0.5千克为宜。

5、一般情况下热的消毒液比冷的消毒液比冷的使用效果要好些。

6、勤加清扫是节省消毒药物使用的良好办法,也是更好发挥消毒药物效用的前提。

7、使用2%烧碱有强烈的腐蚀性,消毒鸡舍应保持12~24小时后冲洗干净,更不得带鸡消毒,以免腐蚀鸡蹄及灼伤皮肤。金属工具易被腐蚀,不能用此消毒液消毒。

8、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第六节 生鸡进厂验收制度

一、活鸡进屠宰场(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鸡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清点生鸡、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二、卸车后检疫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鸡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鸡赶入待宰栏,可疑鸡赶入隔离栏,病鸡和伤残鸡送急宰间处理。发现烈性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7

三、对查出的可疑鸡,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间,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调入的生鸡必须从非疫区采购。

五、生鸡宰前必须经瘦肉精检测合格后,方可宰杀。第七节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保证肉品质量、防止人畜共患病和动物本身各类疾病传播的重要环节。检验人员应以《生鸡屠宰管理条例》、《生鸡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简称“四部规程”)等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致使不合 8

格肉品出厂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佩证上岗。上班前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

一、宰前检验

1、宰前检验分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急宰鸡检验。

2、验收检验:活鸡进厂后,首先向送鸡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床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 卸车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鸡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栏:健康鸡赶入待宰栏,可疑鸡赶入隔离栏,病鸡和伤残鸡送急宰间处理。发现烈性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待宰检验:生鸡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鸡漏检,并检查生鸡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执行。

4、送宰检验:生鸡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宰前检验合格证明》。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5、急宰鸡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鸡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鸡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6、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鸡圈车辆清洁,做好落手清工作。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 9

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按照屠宰同步线实施同步品质检验,检验各个部位,摘除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剔除公、母鸡和晚阉鸡;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搞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3、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鸡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行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4、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有“鸡等人”的情况发生。工作结束后,应对使用检验工具进行拆洗、消毒,对场地进行卫生清洗。

5、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第八节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适用:销毁、掩埋、焚烧。 10

三、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适用:漂白粉消毒法、高温处理、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缄盐液浸泡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盐腌消毒。

四、病畜鬃毛的处理:沸水中煮沸2——2.5小时(适用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五、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鸡产品, 肉品检验人员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隔离存放。其后按照以上之一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检疫和检测及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节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为了加强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安全,避免和减少不安全肉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11

二、本制度所称不合格肉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屠宰企业出厂(场)肉品。主要包括:

1、已经诱发肉品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肉品;

2、可能引发肉品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肉品;

3、肉品经检验、检疫确认不合格的;

4、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判定的其他不安全肉品。

三、自确认肉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肉品之时起,在24小时内应通知有关销售单位或个体停止销售该不合格肉品,通知有关消费者停止消费。

四、不合格肉品召回应当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召回肉品的措施。

五、不合格肉品召回应当保存召回记录。内容包括不合格肉品召回的时间、数量、原因、处理结果等。 第十节 屠宰企业违禁药物(瘦肉精)检测制度 (适用实行瘦肉精企业自检的地区)

一、为规范生鸡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鸡尿样 12

违禁药物“瘦肉精”的日常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能独立操作,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生鸡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若检测出现阳性结果,屠宰厂(场)必须将检测结果立即报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

八、检测方法按照《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NY/T 468-2006的规定执行。

九、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第二部分 屠宰企业常用管理台帐文本 文本1

13

生鸡(原料)进场验收台帐 (200 年 月) 表单编号: 屠宰企业: 部门: 生车辆宰前检接不合格 经营检疫日产鸡消毒检验验收备数处理户姓证明期 地 编证明合格人人注 量 办法 名 编号 号 数 编号 员 员 填报人:

审核人: 14

文本2 屠宰场准宰登记表

(200 年 月) 表单编号: 屠宰企业: 部门: 日检疫证号 检疫结准宰头检疫员签备注 期 果 数 名 填报人:

审核人:

15

文本3 表单编号: 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 抽样单位: 抽样地点: 抽样名称: 抽样日期:200 年 月 日

样品抽样数批量产检疫物主抽样人备注 编号 (头) (头) 地 证号 签字 签字

16

文本4 单编号: 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 (

月) 检测单位: 抽抽样批量抽样物产检检检检处样样品(头数主测测测理地 测时地编) (头单时方结人 结) 位 果 间 点 号 间 法 果

17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文本5 单编号: 宰后检疫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 年 月) 屠宰企业: 部门:

日生总不销毁 高温 出厂检(疫)期 鸡数 合合格验人员 鸡丹囊黄内其公母膘编格数 毒 虫 疸 他 鸡 肉 脏 号 数

18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表单编号: 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

你单位(个人)送宰的 产品 因 ,需进行 的无害化处理。 物主签字: 检验检疫人员签字: 屠宰企业: 年 月 日 文本6 单编号: 屠宰肉品交接单 屠宰企业: 年 月 日

送宰生鸡共计 头 生鸡编号:

19

备卫检处理 注 白肉 单位 交接数量 原因 数量 白肉 头 心 只 肝 只 肺 只 肠 副 肚 只 头 个 屠宰加工方经办人签字: (委托加工)验收 人签字: 20

阿斯顿发生大事的发生的撒旦飞洒地方撒旦飞阿斯蒂芬撒飞洒地方按时地方水电费第三方水电费啊飞爱迪生飞阿斯蒂芬飞阿斯蒂芬收到阿凤飞飞凤飞飞凤飞飞凤飞飞凤飞飞凤飞飞凤飞飞发洒洒水水水水谁谁谁水水水水谁谁谁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水 艾弗森的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21

文本7 表单编号: 生鸡屠宰购销台帐 (

月) 屠宰企业: 部门:

出合格其中 厂屠宰数 日进场屠宰数 量合产地 期 生鸡 日期 计 代加自营

22

合 / /

计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文本8 表单编号: 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

月) 屠宰企业: 部门:

屠销售网点及数量 宰生鸡批发商合计日编号 名称 数

23 文本9 动物防疫消毒记录 (

月) 屠宰企业: 部门: 消毒消毒消毒消毒消毒消毒药生药生兽医药名药有日期 产厂产日签字 原因 方法 称 效期 家 期

24

报人:间: 填审核人: 填报时 25

第13篇: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计划

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计划

一、总体思路

按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省政府的有关要求,严格行业准入,推进转型升级,强化监督管理,严打私屠滥宰,切实提高屠宰行业水平,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关闭不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组织建设一批生猪屠宰标准化厂;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严防病害猪及其产品流出屠宰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审核清理,关闭不合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深入推进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列入2018年整改或关闭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设立条件抓紧整改,严格审核,确保符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法定设立条件。年底前整改仍达不到法定条件要求的,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坚决依法关闭并发文公告。对新设立的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严格审核审批,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二)提高行业水平,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

要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政策,助推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六化”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建设工作,争创一批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厂和标准化示范厂,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标准化规模屠宰。通过开展标准化建设,推动屠宰企业“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补齐短板、改造升级,提高屠宰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水平。

(三)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深入推进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全面总结工作经验,着力巩固严厉打击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百日行动”成果。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重要时节、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采取部门联合与监督执法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开展集中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采取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执法地域,增加执法频次,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地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四)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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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进一步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提升屠宰监管成效。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将屠宰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细化部门职责,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

(三)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屠宰监管基础。要提升屠宰行业监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加强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要建立健全屠宰从业人员培养培训机制,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屠宰行业管理培训、执法培训和技术培训。要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发挥社会组织在屠宰行业发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屠宰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规范屠宰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信息管理,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要重视关注媒体播报有关屠宰信息,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健全完善生猪屠宰监管信息报送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报送《不合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整改工作进度季报表》《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等相关信息。要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农业部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的在线监测信息填报工作。按照我厅工作项目化管理要求,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于每月将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牲畜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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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市场屠宰(优秀)

生猪屠宰全程监控 严打瘦肉精

华夏养猪网消息:【苏州日报】从生猪进场屠宰、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到合格猪肉出场,全部处于监控中,我市建立的生猪定点屠宰远程监控平台4月中旬启用,目前已对全市13家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远程监控,并计划到年底对全市65家屠宰场实现全覆盖。昨天,记者从市商务局召开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含“瘦肉精”类物质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商务局从25日起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将延续至12月31日。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严格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执行“先圈养检测、后上线宰杀”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实施生猪宰前尿液检测制度,确保未经宰前检疫或经宰前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不上线屠宰。对已入场经尿样检测呈阳性的生猪全部禁止出场,并配合动物卫生部门按规定要求处理。

严格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认真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执行无害化处理规定,凡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一律在商务部门监管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市场。严格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健全规范的生猪屠宰加工进场登记台账、肉品品质检验台账、无害化处理台账和肉品出场登记台账等记录档案,保障各种台账记录信息完整、真实。

严格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场执行市农委发布的禁调生猪通知,不得收购、屠宰来自染疫区和“瘦肉精”高发地区的生猪。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配合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死猪、病害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我市有关部门将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责任追究,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和相关责任人,一经发现,视情节实施停业整顿等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死猪、病害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构成犯罪行为的,提请司法机关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以及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区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还将大力推动屠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市商务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举报查处电话,举报电话为 6863036

9、68630396(白天)、13401421169(夜间),各市、区商务部门也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24小时接听。

第15篇:屠宰检操作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及体表检查

7.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7.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7.1.4 剖检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7.2.1 心脏 视检心包,切开心包膜,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检查心内膜、心肌、血液凝固状态、二尖瓣及有无虎斑心、菜花样赘生物、寄生虫等。

7.2.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肺实质有无坏死、萎陷、气肿、水肿、淤血、脓肿、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7.2.3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必要时剖检胆管。

7.2.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5 胃和肠

视检胃肠浆膜,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7.3.3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10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7.3.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30克左右,与胴体编号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7.5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6 结果处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6.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6.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7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6.1.1体表 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1.2 冠和髯 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 眼 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1.5 肛门 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 抽检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 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2.2 肌肉 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2.3 鼻腔 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 喉头和气管 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 气囊 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2.7 肺脏 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 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2.9 腺胃和肌胃 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2.10 肠道 检查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

6.2.11 肝脏和胆囊 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6.2.12 脾脏 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6.2.13 心脏 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 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6.2.15 体腔 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 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6.1.1体表 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6.1.2 冠和髯 检查有无出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有无异常等。 6.1.3 眼 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6.1.5 肛门 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6.2 抽检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 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6.2.2 肌肉 检查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6.2.3 鼻腔 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 喉头和气管 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6.2.6 气囊 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节等。 6.2.7 肺脏 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6.2.8 肾脏 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6.2.9 腺胃和肌胃 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剖开腺胃,检查腺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切开肌胃,剥离角质膜,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6.2.10 肠道 检查浆膜有无异常。剖开肠道,检查小肠黏膜有无淤血、出血等,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

6.2.11 肝脏和胆囊 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6.2.12 脾脏 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6.2.13 心脏 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 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剖检有无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6.2.15 体腔 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4 结果处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6.4.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关规定处理。

6.4.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6.4.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6.5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检疫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相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羊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羊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羊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 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清洗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症状的,病羊按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羊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羊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部检查

7.1.1 头部检查 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7.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7.2.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

7.2.5 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6 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7.3 胴体检查

7.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 淋巴结检查

7.3.2.1 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 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3 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7.4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 结果处理

7.5.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羊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第16篇:屠宰检疫流程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

1宰前检疫

1.1查证验物

1.1.1查证向畜主索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口蹄疫非疫区证明》。

1.1.2验物核对生猪数量,了解途中发病、死亡情况,并查验免疫标识。

1.2消毒

消毒包括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消毒、卸车前带猪消毒和卸车后空车消毒。

1.2.1消毒池消毒每天生猪运输车辆进场前对消毒池进行清洗并配制好消毒药物浓度,以保证出入车辆轮胎的消毒。

1.2.2卸车前带猪消毒为了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微生物进入待宰问,在查证验物程序完成后对生猪及运载车辆进行全面消毒,之后方可卸猪。

1.2.3卸车后空车消毒卸车后还必须经过空车消毒,并凭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离开屠宰场。

1.3盐酸克伦特罗抽样检测

1.3.1抽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生猪屠宰前必须由屠宰企业进行“瘦肉精”抽样(尿样)检测。经过抽检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待宰。为了防止注水肉的发生,确保上市肉品及时、合格,每天早上8点到下午6点为进场时间,进场后保持8-10小时的静养时间。

1.5巡检及送宰检疫

1.5.1巡检生猪待宰期间,值班检疫员每1h进行巡查一次,发现病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1.5.2送宰检疫屠宰前对生猪进行最后一次全面检查,防止遗漏的可疑病猪进入屠宰车间。

1.6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经过以上五个流程,检疫(验)合格的生猪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准许屠宰,不合格的生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急宰、缓宰、销毁等处理措施,杜绝一切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车间。 2宰后检疫

生猪宰后检疫的程序一般包括头部检疫、皮肤检疫、内脏检疫、寄生虫检疫、肉尸检疫、复检盖印和签发检疫合格证明等岗位。

2.1头部检疫,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和外咬肌,主要检查局部炭疽和囊虫病,并视检鼻盘、唇、齿龈、咽喉黏膜和扁桃体等情况。

2.2皮肤检疫,皮肤检疫主要是观察皮肤的色泽,有无出血斑(点)、疹块、充血、荨麻疹等情况。如全身皮肤发黄提示黄染、黄疸,皮肤出血点提示猪瘟,全身皮肤充血和特征性疹块提示猪丹毒等。

2.3内脏检疫,胃肠检验:视检胃肠浆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黏膜。 脾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肝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实质和胆囊。 肺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实质。 心脏检验:视检心包及心外膜,并确定肌僵程度。剖开心室视检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特别注意二尖瓣情况。

2.4寄生虫检疫,主要检查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由每头猪左右横膈膜肌采取不少于30g肉样两块(编上与胴体同一号码),撕去肌膜,剪取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检查。发现虫体或包囊,根据编号进一步检查同一动物胴体、头部和心脏。

2.5肉尸检疫,肉尸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放血程度、肌肉、脂肪、淋巴结和肾脏等方面检疫。首先判定放血程度,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胸腔、腹腔、关节、筋腱。摘除肾上腺,剖检颈浅背(肩前)侧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或骼内)淋巴结,必要时,增检颈深后淋巴结和胭淋巴结。

2.6摘除甲状腺。

2.7复检盖印,在加盖检疫合格验章前对肉尸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止漏检、错检,合格的加盖检疫验章。

2.8签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2.9宰后检疫结果处理,对于宰后检疫合格的猪胴体加盖检疫合格验章及签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于检疫不合格的病猪、残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剔除、高温、销毁及工业用等处理。详细做好检疫结果记录,包括各个岗位的检疫情况,病猪的主要病变、诊断结果及处理情况,并保存资料两年以上。

3屠宰后待宰猪仓的管理

由于生猪来源广泛,健康情况复杂,虽然已经过宰前检疫三个环节的消毒,但待宰猪仓往往还会有病原微生物存在,因此对待宰猪仓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工作是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3.I清洗

每天宰完猪后立刻对待宰猪仓进行全面的清洗工作,包括清理粪便,清洗待宰圈、墙壁、通道、排水道等。

3.2消毒

在清洗工作完成后对待宰猪仓进行全面的消毒,消毒药的浓度按使用说明书配制,建议交替使用消毒药物,以求达到最佳消毒效果。

3.3空仓

清洗和消毒工作完成后至早上8点钟,禁止生猪进入待宰猪仓,8点钟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17篇:生猪屠宰承诺书

承诺书

食品有限公司:

我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在地区销售猪肉产品,我公司特作如下承诺:在地区所销售猪肉产品由浙江省上虞市食品有限公司鲜肉配送中心生猪定点屠宰,所屠宰的生猪均为我公司提供的健康土猪,不含任何添加剂,兽药残留量符合相应标准。我公司必定严格执行上述承诺,如不按照上述承诺发生违规现象,造成相应后果由我公司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书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第18篇:生猪屠宰协议

协议

甲方:磨憨尚勇生猪定点屠宰厂

乙方:尚勇、磨憨、尚岗生猪猪肉个体经营户

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服务市场,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促进市场繁荣,经双方多次协商,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对乙方的生猪屠宰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在电麻猪时,造成的猪大腿断裂所产生的肉质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甲方按照市场猪肉价格进行赔偿。(甲方按市场价格买回大脚断裂部份的猪肉),杀甲或其它部份的质量问题不在赔偿范围。

二、甲方将收取每头猪加工费34元,代收检疫检验费6元,合计:40元。活猪和加工好的肉品由乙方自己运输,费用乙方自己负担。

三、如果是政府部门,政策性的调整生猪屠宰价格,不在本次协商的范围,将按照政策性的调价另外执行。

四、本协议的有效期为长期。

五、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按照《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磨憨尚勇生猪定点屠宰厂

乙方:尚勇、磨憨、尚岗生猪

猪肉个体经营户(签名或盖章)

2013年7月18日

第19篇:屠宰六项制度

进厂检查登记制度

一、检验员为进厂检查登记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入厂检验员应24小时值班,不得漏检。

三、入厂检验应对畜禽产品的整体状态;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患病;是否伤残;是否灌水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入厂检验验收合格的畜禽产品,进入待宰圈进行宰前停食静养,并填写《宰前检验记录表》。

五、对入厂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并填写《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六、对待宰前已经死亡的产品,应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待宰前死亡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七、对入厂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分;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八、对入场检验员漏检的,给厂里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九、对于入厂检验员工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台帐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一、台帐包括各屠宰、检验环节的各项登记表;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

二、台帐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质检部、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工作室等各相关部门,实行每天一报,当天生产情况当天报送至办公室。

四、台帐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五、台帐保管人应当按照畜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屠宰检验信息、无害化处理信息等各项信息。

六、台帐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无害化处理信息的台帐保管期限为5年。

七、台帐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法人报告,经企业法人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

八、台帐保管人未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各相关部门未及时做好登记记录,或未及时送至办公室的,给企业造成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畜禽产品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一、质检部负责畜禽产品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示。

二、质检部应当按照畜禽产品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定工艺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三、质检部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各个屠宰、检验环节,制定关键点指导书(或企业标准),同时结合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指导书(企业标准)。

四、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五、各屠宰、检验环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者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质检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六、复检员负责填写《宰后检验登记记录》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记录表》。

七、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会诊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工作由质量部负责。具体责任人由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二、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在厂区的下风口处设置无害化处理间,配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对检出的病害产品应当按照其危害级别,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四、对病害肉的运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运送,每次盛装病害猪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五、对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当通知当地畜牧主管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影像资料或打开监控设备进行监控。

六、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当立即填写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登记表,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七、每月5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信息。

八、严禁报送虚假信息,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处理。

九、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有问题,应当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二、企业应当暂停生产该类产品,对已销售的产品实行追回。

三、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相关产品。

四、对消费者退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实行无条件退换。

五、企业应当认真查找,对存在的问题给予立即整改,报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

二、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相关标志。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应当留有存根,存根数应当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表》相符。

四、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放任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

五、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六、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依法处理。

第20篇:生猪屠宰情况汇报

诸城市商务局

生猪屠宰管理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潍坊市商务局指导下,诸城市商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潍坊市有关文件精神,抓住影响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 弱环节,紧密结合“满意消费惠万家”活动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扎实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强化畜禽屠宰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注水肉在市场上基本消失,生猪屠宰量占全潍坊市屠宰量的40%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96%以上。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市商务局联合卫生、工商、畜牧等部门,对城区所有猪肉经营场所及乡镇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商务综合执法大队分二组行动,一组重点清理整治城区市场和饭店、宾馆、学校、快餐店等集体伙食单位,要求饭店、宾馆、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猪肉,并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做到货证相符。加大城乡猪肉销售市场监管力度,凡是进入市场销售的猪肉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生产、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

1格的肉品一律不得上市,一经发现立即查处。所有上市的肉品必须具备两章、两证、一发票。二组对各乡镇村庄私屠滥宰户进行重点整治,坚决打击、取缔“钉子户”。集中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8100余人次,查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78起,立案25起,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4230多公斤。

二、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一是狠抓生猪定点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和落实。3月份,商务局与全市32家生猪定点屠宰厂签订了《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要求所有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台帐管理制度、收购加工生猪、卫生管理、检疫检验、肉品储运销售、证章管理等各项制度。每月25日定期召开屠宰厂负责人例会,总结工作,交流情况,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二是狠抓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的检验工作。对每一个定点屠宰厂都配备了经集中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肉品检验员,全市有188名肉品检验员和864名屠宰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跟班作业,使检验工作与屠宰加工同步实施,确保检验率达到了100%。今年1-10月份,全市32处定点屠宰厂屠宰的200万头生猪全部进行了检验,检出的病猪按规定全部作了无害化处理,确保了肉品质量安全。三是加强企业的台帐管理。进一步加强屠宰企业生猪进厂台帐、生猪产品检验台账、生猪产品出厂台账的定期检查,监督屠宰企业生猪来源、产品质量及产品流向,强化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监管,实现生猪产品的溯源管理。四是对定点屠宰厂实行集中整治和

定期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今年以来,我们对全市32处定点屠宰厂进行了6次拉网式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到目前,共下发整改通知书31份,停产整顿2家生猪定点屠宰厂。五是加快屠宰厂远程监控建设。上半年,实施了得利斯、华宝、洪森等7家大型定点屠宰企业与省商务厅、潍坊市商务局联网监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静养、宰杀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进行24小时全程监控,确保放心肉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大力引导屠宰加工企业加快现代化建设和改造。认真落实《潍坊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2008-2010年)》的要求,先后组织定点屠宰企业投入资金3000多万元,新上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进行老厂房淘汰再建,同路、帝王、华宝、翔和、永佳等7家企业拥有了湿化机等先进的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了病害生猪的无害化处理,促进了定点屠宰厂(场)上档次、上水平。目前,全市32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占地总面积33.1万平方米,日宰杀能力21600头,年屠宰生猪180万头以上,其中日宰杀能力800头以上大中型屠宰厂(场)10处。结合商务部、省商务厅“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鼓励企业加快连锁化经营方式、生猪产品冷链运输的发展,促进我市“放心肉”进社区、进超市。目前,已设立“放心肉”连锁店、“放心肉”专柜210余处,减少了生猪产品销售中间环节,保证了猪肉品质,避免了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屠宰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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