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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员提纲

发布时间:2020-03-03 01:20: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节 办税员概述

一、概念

办税员是指受纳税单位指派、聘用或委托,参加税务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为纳税单位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及可以在有关涉税文书、证件上签名、盖章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除外)。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遵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三)具有一定的税收、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财务、会计或与其相关的工作。

三、职责

(一)接受税务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初始培训、后续培训及日常辅导;

(二)依法准确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三)负责对纳税单位税款解缴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办理申请印制税务发票手续和领购税务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发票的使用、保管等工作;

(五)依照规定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办税员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纠正;未能纠正的,建议纳税单位予以更换。

一、开业登记

(一)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企业法人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工商营业执照;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有限公司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 (8)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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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3)承诺书。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通知书》;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承诺书。

3.本市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通知书》;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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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承诺书。

4.外省市分支机构和外国代表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准予迁出通知书》;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③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承诺书。

5.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临时个体登记、外国承包商等): (1)临时营业执照或注册证;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3)项目合同或协议书(临时个体登记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6)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承诺书。

6.个体经营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业主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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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承诺书。

(三)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一)办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按不同变更内容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纳税人名称: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如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 (4)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5)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书; (3)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3.变更地址(仅指地址变更但不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变更后的注册地(经营地)房屋产权证或使用权或租赁的有效证明文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

(4)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5)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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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经营期限或有效期: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5.变更注册资金或投资情况: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3)验资报告; (4)产权交割单;

(5)如有股东变更的,须提供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新增股东的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6)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6.变更注册类型: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3)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 (4)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7.变更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仅指经营范围变更但不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 (2)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8.变更总机构名称: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其他设立证书; (2)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设立证书;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

(4)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9.变更税务登记表部分内容: (1)变更财务负责人:

①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2)变更投资总额:

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内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三)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三、注销税务登记

(一)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办税服务大厅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5.纳税人应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税,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注销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3.《注销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发票领购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 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工商执照决定书;

8.《退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审批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提交);《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提交);

9.《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交);

10.《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先办妥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手续后提供);

11.《取消货运自开票资格通知书》(原货运自开票企业提供); 12.《下放企业注销审批表》(市局下放户需提供) 13.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别提供以下资料或进行前置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2.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历年的经费审计报告,按实际取得收入纳税、免税或暂不予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供在华从事工作的报告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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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时应提供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和防伪税控IC卡;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企业金税卡、IC卡移缴清单》;《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4.税控收款机用户申请注销税控收款机时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空白发票以及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发票清单;《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企业、税控收款机用户,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注销当月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电子数据。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四、遗失补证

(一)办理条件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市级以上(含)报刊上声明作废。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收据或发票;

2.登载遗失申明的报纸包括报头或者刊头(报刊需要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名称作遗失声明); 3.《税务证件遗失报告表》一式三份;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一)办理条件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登记换证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书和各;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和各;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各;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和各;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和各;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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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和各; (9)《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0)《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1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登记验证

应以上海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3.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年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上年度审计报告; (4)上年度财务年报; (5)验资报告。

(三)办理时限 根据文件规定。

发 票 概 述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包括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环节。

一、申请受理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二、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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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三、注意事项

1.新办纳税人应先进行初次发票核定,领取《发票领购簿》,才可领购发票。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发票使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发票联、抵扣联均应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有特殊规定无需加盖的除外);发票不得外借,不得为他人代开;应按各类发票规定范围使用;应顺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3.发票保管:企业发票应由发票管理员专人保管;统一发票应存放于专柜,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存放于保险箱内;作废发票应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保存十年。

一、初次发票种类、版本、数量申请以及领取《发票领购簿》

(一)办理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已领取税务登记证,办理领取发票领购簿手续的纳税人,第一次申请发票核定。纳税人申请发票初次核定,一般应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且符合相关要求;对未经实地核查的,纳税人急需使用发票的,仅可对不可抵扣的发票申请核定;对实地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办理领取《发票领购簿》的手续。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提供下列资料,办理领取《发票领购簿》的手续。 (1)《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一式);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3)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办理初次发票种类、版本、数量申请。 1.普通发票初次核定受理资料:

(1)《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一式);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3)《发票领购簿》

(4)申请以下特种普通发票所需的相关材料:

①《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需提供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 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需提供市外经贸委核准的备案文书;

③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需提供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④货物运输业发票需提供《货运自开票企业税控器具初始化信息审批表》,申购其他货运发票需提供交运部门批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⑤农牧渔业发票需提供经批准的减免文书;

⑥停车定额发票需提供物价部门出具的收费许可证件以及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物业管理公司不需提供上述证件,但应当提供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⑦报关代理业发票需提供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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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已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初次核定所需资料: (1)《发票核定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二、调整发票种类、版本、数量申请

(一)办理条件

1.纳税人现有发票种类不能满足日常经营业务需要,需增加发票种类,申请增加的发票种类应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范围相适应。

2.纳税人现有发票数量不能满足日常经营业务需要,需增加发票数量,申请增加的发票数量应与近三个月所购发票的月平均数量相符。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核定申请表》; 2.《发票领购簿》

3.申请增加以下特种普通发票所需的相关材料:

(1)《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需提供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需提供市外经贸委核准的备案文书;

(3)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需提供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4)货物运输业发票需提供《货运自开票企业税控器具初始化信息审批表》,申购其他货运发票凭交运部门批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5)农牧渔业发票需提供经批准的减免文书;

(6)停车定额发票需提供物价部门出具的收费许可证件以及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物业管理公司不需提供上述证件,但应当提供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7)报关代理业发票提供行业许可证。

4.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普通发票领购

(一)办理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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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领购簿》; 2.需验旧的已用发票存根;

3.购票人员《办税员联系卡》(法人代表、个体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发票购领申请单》;

5.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

(一)办理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领购簿》,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

2.购票人员《办税员联系卡》(法人代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存根联; 4.防伪税控IC卡; 5.《发票购领申请单》;

6.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领购

(一)办理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领购簿》,取得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盘;

3.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记账联;

4.购票人员《办税员联系卡》(法人代表、个体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5.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六、税控发票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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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已纳入本市推广税控收款机范围,并领取《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

2.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税控用户卡; 3.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或汇结联);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蓝字发票);

5.购票人员《办税员联系卡》(法人代表、个体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6.《发票购领申请单》;

7.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一)办理条件

经批准在主管税务机关注册并依法领取《发票领购簿》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已缴纳税款的缴款书(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的税额开具);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发生购销业务、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合同、协议或书面证明;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八、普通发票代开

(一)办理条件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构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财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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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已缴纳税款的缴款书(按《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上的营业额计算开具,审核无误后,退还纳税人);

4.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省市固定业户提供,审核无误后,退还纳税人);

5.《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 6.合同或协议;

7.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属“私房出租业务”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件)。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九、运输业发票代开

(一)办理条件

1.纳税人依法领取《发票领购簿》;

2.对单位和个人未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发生了运输业务,需开具运输发票的。

(二)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内必须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内容); 2.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3.委托运输单位的付款证明;

4.运输单位和个人自备车辆有效证明;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身份证,本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车辆道路行驶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 5.承运货物时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 6.已缴纳税款的缴款书(按《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上的金额计算开具); 7.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8.《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

9.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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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发票缴销

(一)办理条件

1.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

2.发票改版、换版或发现次版发票时; 3.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超期限未使用; 4.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 5.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发票领购簿》;

2.未使用空白发票、残存发票及未验旧发票存根;

3.《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或《注销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批表》或《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清票申请审核表》;

4.金税IC卡(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适用); 5.税控用户卡或税控盘(税控用户使用);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十

一、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一)办理条件

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并经主管税务所清税清票。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机票;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防伪税控开票主机; 2.防伪税控IC卡;

3.已开具尚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4.《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或《注销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批表》或《迁移注销税务登记清税、清票申请审核表》;

5.《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6.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发票需联次齐全);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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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二、税控收款机注销管理

(一)办理条件

税控收款机企业发生下列情形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税控收款机认定资格; 3.减少子用户。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用户卡;

2.税控收款机(器);

3.空白发票以及注销当月已开具的发票清单; 4.《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纳税申报概 述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各类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申报常用的方式有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网上电子申报。纳税申报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足额解缴税款。

一、申请受理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

二、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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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注意事项

(一)如纳税人一次申报多个税种,提交的相关资料有重复的,可只报送。

(二)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须同时以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5%和1%)、教育费附加(3%)和河道管理费(征收率为1%)。

(三)根据沪国税征【2007】47号文,凡实行电子签名的网上申报企业已通过网上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损益表)、各财务补充数据报表、重点税源户相关信息报表的,可不再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但必须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电子申报信息和纸质申报资料。

四、办理步骤

一、增值税纳税人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增值税。

(二)税目税率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适用范围零税率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17%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除了零税率、13%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销售或进口6%或4%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3%小规模纳税人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说明资料; 3.税控IC卡;

4.《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 5.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办理“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提供);

6.《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以及相关软盘和纸质资料;

7.《农产品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抵扣清单》以及相关软盘和纸质资料; 8.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打印的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9.机动车生产企业以及经销企业应报送相关明细清单;

10.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及其相关清单;

11.《增值税应税项目普通发票销项情况明细表》(适用于使用手工版发票的纳税人); 1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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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事项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输入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并在输入的当月(所属期)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消费税纳税人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金银首饰、铂金、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消费税。

(二)税目税率

税目税率

一、烟

1、卷烟工业(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商业批发

2、雪茄

3、烟丝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5%36%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 (续 表)

税目税率

3、啤酒(1)甲类啤酒(2)乙类啤酒 250元/吨220元/吨

4、其他酒

5、酒精10%5%

三、化妆品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10%

五、鞭炮、焰火15%

六、成品油:

1、汽油(1)无铅汽油(2)含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1.0元/升

1.4元/升

0.8元/升

0.8元/升

1.0元/升

1.0元/升

1.0元/升

0.8元/升

七、汽车轮胎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3%5%9%12%25%40%5% (续 表)

税目税率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

一、高档手表20%十

二、游艇10%十

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5%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5%十

四、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说明资料; 3.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4.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5.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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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7.扣缴义务人必须报送《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报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9.抵减进口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纳税人还需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10.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注意事项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所属期结束后的15日内,遇国定假日纳税期限顺延。

三、营业税纳税人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

(二)税目税率

税目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3%

二、建筑业3%

三、金融保险业5%

四、邮电通信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5%-20%

七、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5%

九、销售不动产5%注:娱乐业中台球、保龄球自2004年7月1日起减按5%。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及其附表;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报送《上海市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说明资料;

3.推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需报送用户卡及相关明细清单;货物运输自开票企业需携带税控盘;其他企业报送《营业税应税项目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

4.代扣代缴营业税项目证明单(由代扣代缴业务的纳税人提供); 5.按规定允许扣除费用的原始凭证;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注意事项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所属期结束后的15日内,遇国定假日纳税期限顺延。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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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1.查账征收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2.核定征收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管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1)主管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2)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报送);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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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标准为2000元,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在减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即每月减除4800元。适用税率如下: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扣第一级500元以下5%0第二级500-2000元10%25第三级2000-5000元15%125第四级5000-20000元20%375第五级20000-40000元25%1375第六级40000-60000元30%3375第七级60000-80000元35%6375第八级80000-100000元40%10375第九级100000元以上45%15375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如下: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扣一5000元以下5%0二5000-10000元10%250三10000-30000元20%1250四30000-50000元30%4250五50000元以上35%67503.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级数劳务报酬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一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20%0二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30%2000三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

6.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个人所得税月份(次)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支付个人所得汇总表》; 5.《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6.《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7.《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 8.《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9.《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定期定额户适用)》; 10.《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1.《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1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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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的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印花税纳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各就所持凭证的金额纳税,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取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税目范围税率纳税义务人说明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5.财产租凭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立合同人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立据人12.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立账簿人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2.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3.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4.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5.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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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凡多贴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7.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八、房产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2.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税目税率

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包括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一次减除20%的余值缴纳房产税,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注意事项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九、车船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税目税额

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载客汽车包括电车其中:大型客车每辆540元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客车每辆510元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小型客车每辆450元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微型客车每辆300元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9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72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72元摩托车其中:两轮、三轮摩托车每辆120元轻便摩托车每辆48元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其中: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按净吨位每吨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按净吨位每吨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按净吨位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按净吨位每吨6元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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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办结。

(五)注意事项

车船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的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足额缴纳。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十、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范围及税额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应根据有关资料计算确定的,可由纳税人按照有关房地产登记资料和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面积计算,并提供相关依据(和)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计税土地面积。 1.征收范围

(1)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2)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3)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2.纳税等级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1)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2)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3)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税额标准: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单位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可按四个季度平均缴纳。对年度应纳税额较少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也可按上、下半年平均缴纳。

2.个人纳税人年度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缴纳期限。

3.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让、被收回、征用等)的,其尚未缴纳的税款,应当在变更时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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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按季纳税的,应分别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按半年纳税的,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十

一、土地增值税申报

(一)申报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以上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

二、认证

(一)办理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在规定的认证期内申报抵扣。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本纳税期需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

三、报税

(一)办理条件

纳入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每月按规定时间完成抄税。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控IC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2.税控盘(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提供);

3.用户卡及相关明细清单(税控收款机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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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四、一窗式比对异常

(一)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26号)以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比对发生异常后,应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填写正确的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2)《比对异常通知书》;

(3)防伪税控IC卡或税控盘或税控用户卡;

(4)属防伪税控未作废而纸质发票已作废的,需提供纸质作废发票;

(5)属防伪税控系统误作废,而纸质发票未作废,企业申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税额于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不符的,提供该纸质发票。

(6)属前期已申报报税,但未开具发票本期补开发票的,需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前期已申报报税的申报表。 (7)属海关缴款书、农产品发票抵扣额比对出现异常的,提供海关缴款书、农产品发票;

(8)属网上认证企业,企业端显示已认证,而防伪税控端显示认证异常或未认证的,提供企业端认证结果通知书。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五、网上电子申报、网上认证申请办理的方法

(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需进行网上电子申报并已与开户银行签订扣款协议。

(二)按规定应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2.办理人身份证;

3.《网上电子报税申请审批表》;

4.《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申请审批表》; 5.提供网上电子申报税款扣缴银行及银行帐号、扣款协议; 6.CA.数字证书材料费用(人民币80元整); 7.《单位证书申请(更新)表》;

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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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税务行政许可概 述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申请受理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办理步骤

一、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一)办理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不同开票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的:新办企业或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2.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拾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连续两个月单笔销售额或合同单价超过壹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25%,且月销售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

3.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30%,且月销售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4.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3)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百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且月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5.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亿元及以上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3)连续三个月单笔销售额超过千万元的,其累计数超过月销售额40%的,且月销售额为5亿元及以上的;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大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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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类的(按规定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除外)。 6.申请临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

(1)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固定,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 (2)合同单价超过原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可分割的。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

(二)按规定应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开票最大限额的: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4)《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

(6)最近两

(三)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销项清单。 2.申请临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3)企业书面情况说明;

(4)若干份合同,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与单价必须与申请版本相适应; (5)《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办结告知

1.准予许可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核发《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并公开许可决定。批准临时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完成开票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恢复原来批准核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2.不予许可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办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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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予许可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核发《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并公开许可决定。批准临时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完成开票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恢复原来批准核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2.不予许可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办理条件

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或票种除外。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情况说明; 3.《发票领购簿》;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仅限于首次申请印制出口专用发票); 5.经办人身份证件;

6.《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登记表》; 7.《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 8.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样张一式二份。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办结告知

1.准予许可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办理条件

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具有所在地税务登记证件; 3.在本市具有确切的经营场所;

4.在本市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人或具有交纳保证金的能力。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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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副本; 5.经办人身份证件;

6.具备本市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

7.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担保书或交纳10000元保证金。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办结告知

1.准予许可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第五节 涉税证明及认定 概 述

涉税证明及认定是指除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外,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涉税证明、征收方式认定和资格认定,主要包括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和核销的有关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以及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等项目。

一、申请受理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进行抄报税。

三、办理步骤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到外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销售合同或协议(工商企业); 3.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建安企业);

4.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二、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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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规定期限内。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联);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一)办理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需已抄报税。

(二)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进入“发票管理”界面,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填开”菜单,弹出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界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方申请还是销售方申请(详见下段),进入《申请单》填开界面,输入相关信息后,保存并提交申请单,将《申请单》打印后加盖公章,并按申请单导出按钮,将申请单数据导出到优盘。

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如销售方未交付购买方或已交付购买方但购买方未认证,则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应的蓝字发票如是隔月(如:开票月在7月,申请月在9月)的,必须勾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如销售方已交付购买方且购买方已认证,则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销售方开具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导出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电子信息; (3)对应蓝字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4)经办人身份证;

(5)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6)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购买方开具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导出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电子信息; (3)对应蓝字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4)经办人身份证;

(5)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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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已抄报税证明

(一)办理条件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2.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利润分配通知单

(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对投资方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企业书面申请;

2.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企业章程;

4.分配利润所属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清算主表; 5.已缴纳的所得税缴款书(免税企业除外); 6.分配利润所属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外资企业提供); 7.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的申请

(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填写完整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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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办理条件

1.新开业的纳税人和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2.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分类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①按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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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办理条件

在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2.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发票领购簿》; 5.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购置自有运输工具的发票;

7.上年度损益(或利润)表(新办企业除外); 8.《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9.《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 10.企业申请报告; 11.公司章程; 12.营业执照;

1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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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退税业务概 述

退税业务是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退还税款的一种管理行为,包括税收优惠政策退税,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溢交退税,误征误交退税等。

一、申请受理场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

二、办理步骤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溢交退税

(一)办理条件

企业当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当年度已预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款书;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当年会计年报;

4.《纳税人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误征误交退税

(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误交税款(如:重复交纳扣缴、错用税率、错用税种、企业误填代码等)。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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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税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电子报税付款凭证》、《税收通用完税证》等);

2.误征误交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如为个人所得税误征误交,需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及工资签收单; 3.误征误缴情况说明书;

4.误征误交税款所属期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主要税金明细表等); 5.因事务所、网站等原因误交税款的,需附上述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6.《纳税人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7.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税务救济 第一节 概 述

税收救济是税收行政救济的简称,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1号 成文日期:2009-11-06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纳税人权利的具体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1号 成文日期:2009-11-06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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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十

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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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纳税人的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1号 成文日期:2009-11-06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您的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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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务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组织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现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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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税务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在口头申请记录纸上签名或盖章);

(二)证明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已死亡,其近亲属的合法证明;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证明;

(六)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证明;

(七)申请人、第三人委托的代理人,其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八)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请求税务行政复议的时效

(一)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管辖和审理时限

(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六、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9号);

(四)《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第三节 税务行政赔偿

一、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主要包括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二)侵犯财产权,具体包括:违法实施罚款;违法没收财物;违法对财产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税务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申请条件

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必须递交申请书;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即必须是直接的赔偿请求人或依法承受请求权的继承人、其他抚养关系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和受案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申请方式

(一)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的,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要求的,必须先向最初作出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二)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三)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四、税务行政赔偿需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税务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盖章、申请日期);

(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六、税务行政赔偿的受理管辖和审理时限

赔偿请求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审查、审理,并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税务机关决定予以赔偿的,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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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一)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四)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不服的;

(五)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六)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发生争议,经税务复议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八)对税务机关作出除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管辖与申请时限

(一)对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该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或税务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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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员考试提纲

协议书(办税员)

办税员概述

办税员考试

办税员培训通知书

镇江市国税局办税员培训资料

出口退税办税员练习册

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讲稿

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讲稿

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讲稿

办税员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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