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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办法(明政文〔〕92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3: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明溪县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明溪县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办法》已经10月31日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明溪县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县木材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工作,规范木材加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批准和监督办法》、《三明市木材经营管理权加工批准和监督办法》、《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资源配置实行利益共享加快林产工业产业集群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1.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既要搞活经济,大力发展木材经营加工业,又要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2.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规模经营,扶持发展木材经营加工骨干企业;

3.坚持效益优先,限制低效益粗加工,促进企业挖潜改造,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附加值和竞争力,提高木材综合利用效益;

4.坚持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促进守法经营,对非法经营加工行为依法打击。

二、建立木材加工准入制度

1.新办(含扩建、改建)的木材加工企业(木竹工艺品加工、下游产品深加工等附加值高的加工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大于500万元方可批办。

2.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我县交通、资源、市场等情况 ,把十里埠生态经济园区确定为我县木材经营加工区,发展工艺水平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好、规模大的重点企业。今后新申办木材加工企业厂址应设 立在县定加工区内。

三、整顿现有木材加工企业

针对我县现有木材加工企业多数为粗加工企业,生产规模小,产品档次低,资源浪费严重,且点多面广,重复建设严重,布局不合理等现状,成立明溪县整顿规范木材加工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木材加工企业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1.被列入整顿范围的木材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整改目标要求,制订出整改计划和发展规划,并上报县整顿规范木材加工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

2.凡是建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的应依法关闭。

3.依法关闭和取缔未经林业、工商部门批准擅自成立、批准证书到期的加工企业以及一 1

证多厂的木材加工企业。企业重组转让、租赁及加工范围的变更必须征得林业部门核准,及时到林业、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4.凡不符合环保、消防条件,偷漏金税、浪费资源、非法收购木材、违反进出仓和运输监管规定等行为突出的企业,由县整顿规范木材加工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后,经验收方可恢复生产,无法达到条件的,应予关闭。林业、工商、税务、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必须在每个月月底将木材加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向县整顿规范木材加工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5.凡年产值低于500万元、资源消耗量大的木材加工企业,如无本文上述条款所列情况的,或停产整顿后经批准恢复生产的,应通过联营联合或技改扩产,在两年内成为规模企业;或加盟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专业分工,成为配套企业。经批准进行技改扩建的应向指定的交通便利、便于管理的工业集中区集聚。

6.木材加工企业不得挂靠县、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

7.严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干部职工利用职权、职便参与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管理、谋取私利。

四、扶持木材规模加工企业和深度加工企业

1.木材加工企业重点扶持对象:

⑴加工工艺水平和木材综合利用率高的企业;

⑵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鼓励和支持木材经营加工大型企业带项目、带技术、带市场投入林业产业化经营,兴办加工原料林基地,在资源评估、产权转移、采伐设计、指标安排上给予优先。

3.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经资格认定可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4.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私营企业投资发展有竞争力的产品,对合理利用资源、提高木材利用率的诚信等级高的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利用水平,制订“一厂一折率”。

5.引导林木所有者将林木委托林业总公司销售,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的木材应当优先供应重点扶持的骨干企业。

6.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和诚信企业两大类,诚信企业按其诚信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三级诚信企业、二级诚信企业和一级诚信企业。一般企业实行限时核销管理,三级诚信企业实行核准制管理,二级诚信企业实行申报制管理,一级诚信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分级标准另行确定)。

7.凡利用我县及外县木材加工产品进行深度加工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五、监督管理

1.木材加工企业申办审批程序。

申办木材加工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项目投资申请书,由当地林业站初审,并提出项目初审意见。林业主管部门接到项目的审核意见书后,对项目在技术、场所、原料、加工

能力与水平等条件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审。经审核,认为项目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木材经营加工规划要求及申办条件的,报县整顿规范木材加工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申请加工木材年消耗材积在2万M3以上的,经县同意后,转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加强进出仓管理。

⑴企业应当建立进出仓台帐。经营单位进出仓的数量应相符;加工单位木材进仓数量应与产品按规定的折率折算的木材数量相符。

⑵木材进仓后,应在5日内向当地林业站申报入库,木材进仓复检的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记载数量的,应当报当地林业执法机构处理。木材或产品出仓时属于凭证运输范围的,应申请办理二道木材运输证;不属于凭证运输范围的,企业应如实向林业站申报,申报应提供产品数量、规格、税务发票,出口产品应提供海关报关单。

3.建立健全年审制度。

⑴年审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批准书》登记事项执行情况、木材进仓申报产品出仓核销情况、木材库存和来源的合法性。经年审合格的加盖年审合格印章;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3个月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加盖年审不合格印章;连续2次年审不合格的,收回并注销《批准书》。

⑵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年审不合格:

①未按通知参加培训的;

②未按规定申报进出仓情况的;

③未按规定建立台帐的;

④存在非法收购行为的;

⑤擅自变更《批准书》记载内容的。

4.改进管理服务方式。推行诚信等级管理,木材加工企业原料和产品的进出仓管理,一般企业实行一车一证一核销,三级诚信企业实行一月集中核销制度,二级诚信企业实行一季集中核销制度,一级诚信企业实行半年集中核销制度。林业部门对企业进行盘仓核查,一般企业每年不少于3次,三级诚信企业每半年一次,二级诚信企业每年一次,一级诚信企业原则上不进行盘仓核查,确需核查的需经县分管领导批准。

5.加强木材税费管理。

⑴引导林木所有者将林木销售给县内加工企业,除本县无法消化外,原则上要求在明溪境内加工成最终产品再向外销售。

⑵为鼓励企业由简单加工向深加工和精加工转变,对销往外地的木材(原木、板、段、条)管紧,控制办单,相关金费税实行源头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由林业部门代征;对深加工的木制品企业,在购进原木、板、段、条等原材料上给予适当的方便,简化相应的手续,重点在产品出仓上进行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松紧适度、经营方便的发展环境,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承担税费缴交义务。

六、责任追究

1.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⑴企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滥伐林木的;

⑵木材加工厂.唆使他人或直接参与盗伐滥伐木材的;

⑶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

⑷收购、销售、加工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

⑸非法收购、销售、加工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的;

⑹出售木制品不办理木材运输手续或出售数量超过木材运输手续的;

⑺经盘仓核实企业产品、原料库存数超过台帐库存数的;

⑻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⑼企业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2.对不守信用、违法违规经营的木材加工企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第一次发现取消诚信等级资格,第二次发现予以公开曝光,并进行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第三次发现不予核销办证,不予年检。

3.连续6个月未申报木材进出仓情况,视为自动停业,不再参加企业年审,收回并注销《批准书》。

4.企业整改期限内,所有涉林案件,一律按照相关法律上限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县属部门工作人员为违规违法企业说情,阻碍执法的,经查实后,给予行政诫免;省、市属部门工作人员为违规违法企业说情,阻碍执法的,经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

6.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干部职工利用职权、职便参与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管理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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