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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恩施市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172 更新时间:2011-5-3 16: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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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政办发[2011]3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恩施市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沐抚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市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恩施市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并合理利用我市森林资源,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恩施市境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纤维板、胶合板、建筑模板、木制半成品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需向市国土资源、住建和城市规划、环保、消防、工商、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各部门同意后,经所在乡镇、办事处林业站初审并报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再报市林业局审批。

第三条申请新办或年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申请人须具有一定经营能力和加工能力,申请单位还须具有法人资格;

㈡有合法的木材来源证明(商品材调拨运输证明、由具备资质的调查单位出具的零星林木资源论证报告等),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㈢具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

㈣具有与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㈤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第四条新办和年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所需材料、程序:

新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林业站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申报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近期免冠小2寸彩照3张;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经营场所土地用地许可批件;

经营场所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需提交城市建设规划手续,在非城市规划建设范围的需提交乡镇、办事处规划建设手续;

经营加工人员资质证书和职业病防治措施批件;

空气、噪声、水污染防治措施批件及设备证明;

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年检时,须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林业站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报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近期免冠小2寸彩照3张;

3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4、经营场所土地用地许可批件;

5、经营、加工设备证明;

6、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8、空气、噪声、水污染防治达标证明;

9、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税务登记证明。

(三)达到上述新办和年检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林业站申报,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再向市林业局申请核发或年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五条以消耗木材为主要原料的纸浆、人造板生产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以消耗木材资源1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须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并报州林业局进行资源论证,再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经营加工木材来源合法;

(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建立木材行业管理档案和经营加工台帐制度。

第七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开展经营活动,需变更和增加经营品种的,应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原申报和批准机关申请变更手续;需要终止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应到原申报和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退回原《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每年核发一次,每年12月进行年检。年检审核时,工作人员须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市林业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印章。

第九条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年检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外,市林业局应注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其他相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

(一)木材来源不明的;

(二)收购明知是滥伐、盗伐木材的;

(三)拒不配合年检或逾期不审验、不重新换证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

(五)超范围和种类经营的;

(六)不建立木材购销台帐。

第十条市林业局和乡镇、办事处林业站负责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对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非法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对大肆收购非法木材、破坏森林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原料来源检查制度。各乡镇、办事处林业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建立经营加工木材来源登记台帐,详细记载木材经营加工原料的来源、品种、数量和规格。市林业局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建立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各乡镇、办事处林业站负责做好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半年向市林业局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应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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