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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创”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4: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春师范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切实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批准实施“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2012年建设项目的通知》(教高函〔2012〕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牢固树立人才培养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紧密结合“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有特色、善创新”特色人才培养目标,以“支持吉林省基础教育及文化建设、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依托,通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深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着力培养我校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适应吉林省基础教育及文化建设、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使其尽早进行社会实践,参与科研训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逐渐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

的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社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长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该计划实行“一把手工程”,由党委书记及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下设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三个小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领导创新训练组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领导创业训练组工作;由主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创业实践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大学生就业指导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部、人事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立项、检查和结题验收、宣传与交流等具体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成立长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各类学科专家、教育专家及聘请的企业精英共同组成。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督促和帮助学校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创业训练、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类课程;参与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各分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任组长,全面组织和落实本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实施,负责制定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细则,聘任指导教师并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协调落实大学生研究项目所需条件;解决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研究进度组织专家检查研究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科技交流活动。项目负责人所在分院是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三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学院要聘请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省级以上项目指导教师,聘请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校级项目指导教师。

第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项目需要成立跨学科指导教师团队。

第九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申报书,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组织、参与项目组研讨交流会议,审查项目原始材料、实验原始数据、项目实施日志、实验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等同于本科生教学工作,依据项目结题验收情况计算补贴相应工作量及课酬。项目实施过程中终止的项目不计算工作量。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不计入教师超课时计算。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原则上,每位教师只能指导一个项目。有未结项的教师不可指导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的申报要求

1.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见教务处通知。

2.长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主要面向我校本科生,创新项目面向我校

二、三年级学生,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面向我校

三、四年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为2年。由学生自主申报,申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为3-5人),团队中选择知识基础扎实、科研能力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成

员担任项目负责人,限为1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个项目组可以配备3-5名

一、二年级预备成员参与项目见习。每位学生一般只能同时参与一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提倡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

3.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 4.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强、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5.项目选题要求:

(1)创新训练项目:要求选题新颖、内容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难易度应适合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项目的工作量能够利用课余时间(包括寒暑假期)完成。

创新项目参考范围为:

①学生自主发明、创作、设计的能够解决社会热点问题(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等)的研究项目;

②应用基础和应用性研究的创新项目;

③教师科研课题中可由学生独立开展研究的子项目; ④与学科竞赛相关的创新项目;

⑤研制教学实验仪器或开发设计自主实验内容,并能应用于本科实验教学; ⑥已经通过结题验收且具有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 ⑦其他具有创新精神培养与应用价值的项目。

(2)创业训练项目:要求以科技型创业为主,内容具有可行性。 (3)创业实践项目: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创业实践活动。

6.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组织申请材料、自主设计、实施方案、组织结项材料、形成结项报告和结项答辩。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1.预备:各分院在分院网站和公告栏中公布有意参加项目指导的教师信息,如姓名、职称、研究方向、曾执导项目名称、联系方式等,以便学生联系指导教师申请项目。

2.申报:学生填写《长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提交所在分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审阅并签署意见,将项目推荐至教务处。

3.评审:教务处组织咨询委员会对学生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计划、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评审方式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方式进行。由咨询委员会决定项目是否立项。同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

4.公布:咨询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学校发文公布结果,并下达正式的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设计实验方案、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并管理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应注重学生在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导师应发挥辅助作用,营造一个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学术氛围。

2.在项目实施中,学生自主填写《长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日志》,详细记录每次研究过程,每位项目成员都要填写此表,详细说明在此次研究过程中承担的主要任务。研究日志将作为项目结项评级的重要观测点之一。研究小组要定期召开研讨与交流会,反思研究过程,调整研究思路,并详细填写《研究小组研讨与交流会议记录》。

3.全校各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并给予热心指导和提供方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项目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详细批阅学生的研究日志,及时引导学生解决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学生调整研究方向、对研究活动作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为开拓学生视野,引导学生的科学研究兴趣,展示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学校定期组织项目参与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学校将尽可能的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

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6.学校、分院和指导教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进入实验室等科研场所应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学生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因研究需要离校24小时以上者,应征得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外出调研时注意人身安全。对不遵守安全制度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违纪严重且不改者应终止其项目的执行。

7.学校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

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提交《长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进度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项目未来工作安排和展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分析等,教务处组织咨询委员会审核进度报告书和《立项书》中项目中期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书者或项目中期目标基本未完成者,学校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长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提交项目研究日志、项目研究完成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和有关支撑材料(如调查报告、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发表的研究论文、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并参加项目结题答辩。

2.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报告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成果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3.分院组织专家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分院评审意见。

4.教务处组织咨询委员会对分院推荐结项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组织答辩验收,答辩形式参照毕业论文(设计)进行。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5.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研究日志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长春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组成员自实际结题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两年内不能再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

项目内容、研究计划及其参与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分院工作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组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延期与中止

1.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书写《项目延期申请》,并报送《进展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分院工作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组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2.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3.对于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中止研究的项目,学校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并取消其重新申请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诚信与承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项目负责人在填写立项申请表时必须在诚信承诺条款上签名。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学生要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

第二十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要求

1.“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根据教育部批复资助金额1:1配套支持。

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经费额度:根据省厅批复资助金额1:1配套支持。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只设置“创新”类项目,每项资助经

费原则上不超过2千元,视具体情况而定。

经费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发表论文版面费等开支。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但需经指导教师的审核批准,并认真填写《经费使用情况记录表》。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或挪用。

3.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资助费总额。

4.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签字→分院工作组负责人签字 → 教务处签 → 财务处报销或转款。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

1.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者,学校颁发结题证书。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项目,为项目负责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2.经学校验收,按照优秀、合格两个档次,分别获得不同的创新学分。 3.对于毕业年级的结题项目如产生重要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经学生(限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分院工作组和咨询委员会审核鉴定,可转化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三条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1.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指导教师,对精心指导、认真负责、且成绩突出的教师,学校将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2.项目中产生重要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且以我校为署名单位,指导教师可根据(长师院字[2009]122号)《长春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文件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3.结项项目指导教师将给予一定工作量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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