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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税赋种类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6: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宋代税赋种类.txt我退化了,到现在我还不会游泳,要知道在我出生之前,我绝对是游的最快的那个作者:赵达明

北宋灭亡之后,南宋拥有的地域面积不及前者的2/3,但是经过不到30年的经营,到1157年(高宗绍兴二十七年),税入便回升至6000余万贯/年,这个数字是北宋税入的最高值,北宋只有神宗时期才达到过这一水平;1187年(孝宗淳熙十四年),则是8000万贯/年了。

南宋税入较之北宋增加显著,其原因除了经济自身发展(如农田的开垦、沿海通商外贸、手工业等)之外,还与政府增加名目繁多税收种类,及进行深入细致的土地丈量登记入册,有很大关系,其中扩大税赋种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举例来说,经济发达的两浙路在北宋时期一般税入330余万贯/年,盐、茶、酒税占8/10,但是到了南宋孝宗淳熙末年,就陡然增加到1200余万/年,而且盐、茶等税还不包括在内,可见税入增加之大与税赋种类的扩大有很大关系。尽管伴随经济生活的发展,一些税赋种类的扩大是需要的,但是如果巧立名目,使得税赋过于繁杂,那么它就成为苛政了。在全国范围内,这种苛政对依靠土地为生的普通百姓来说尤其显著。以下仅就南宋时期农民需要交纳的税赋种类简要加以介绍。

正税:即夏、秋二税,多年来税额并没有多少变化,其增加主要与进行土地丈量及登记入册有关,农民也对交纳这种税赋没有什么大的怨言。

但是,给人民造成沉重负担的,主要是下面这些苛捐杂税,以及一些连税赋的名字都挂不上的敲诈手段。

一、新增三个税种,大多又有子项

1、“总制钱”:创立于南宋初期的1135年,后来跟北宋末年陈遘所创立的“经制钱”合称为“经总制钱”。根据规定,凡是买卖田宅、酒糟,以及进行一切民间钱物交易,每交易1000文,由官府征收30文的“经总制钱”,后又增加到56文。由于“经总制钱”涵盖范围极广,可谓雁过拔毛,因此它为国家带来巨额税入,在一些地区征收的经总制钱甚至达到了正税数额的三倍至多。另外,在经总制钱下面还有许多繁琐的税赋名目。

南宋的叶适写到:“老百姓中产之家,衣食刚足,过去可以耕织自营的,现今都辗转逃亡,去当‘盗贼’或者受冻挨饿”在他看来,如果经总制钱不废除,百姓的穷困就没有尽头。

2、月桩钱:为了增加军费,朝廷命令各地州、县按月交纳一定的钱数,名为“月桩钱”。地方官府往往不堪其烦,在当月期限内只能筹措到定额的二至三成,而下月期限转眼又到,还要继续向百姓催讨。朝廷收缴月桩钱的数额各期有所差异,在宁宗时期,仅东南各路就可以征讨到390多万贯/年。月桩钱名目繁多,各地不尽相同,例如江南东西两路,就包括诸如“引钱”、“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等等,甚至农民打官司胜诉了还要交纳“既胜喜欢钱”,更不用说打输官司需要交纳的“两讼不胜罚钱”。这些五花八门的月桩钱,从字面上很难让人把它们与军费联系起来,后人读之简直哭笑不得,但是对于当时深受其害的农民来说,它们就如同压在头上的N座大山。

3、版帐钱:南宋初期,东南各路借口补充军用,向农民征收一种税赋,称“版帐钱”,被时人讥讽为“率皆无名,凿空取办”的苛捐。例如搜刮比较严重的两浙路各州,每年需要从农民身上搜刮10~20万贯才算完成任务。

二、“二税附加”——正税(夏、秋二税)的附加税

1、耗米:官府为弥补粮食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向农民征收的一种税赋,名曰“耗米”。在实际征收中,官府普遍多收,例如一个农民明交一石米,官府实加4~5斗甚至1~2石(所谓“加耗”),理宗当政时期,一石耗米,各路加耗加到二石又

一、二斗,多的达二石又

五、六斗。什么“明会耗”、“州用耗”、“土米耗”等,各种“耗”花样繁多,层出不穷,结果是农民交纳的“耗米”往往等于一倍以上的正税。

2、折帛钱:高宗(赵构)初年物价暴涨,朝廷以照顾下户为名,让他们在交纳绢帛(作为夏税)时折成规定数额的现钱上交,即“折帛钱”。但是后来绢帛价格下降,百姓却依旧要交纳规定数额的现钱,夏税实则为原来的

二、三倍。

3、和预买:官府向民间“买”一定数额的绢,但是并不给钱,其实就是白拿,继之不要实物,干脆让百姓交纳现钱,再后来又改为按田亩均摊,随同夏税一起交纳。理宗时期的“和预买”已经发展到官府“凭空科取”,任意索要的程度,百姓交纳稍迟缓动辄被鞭挞,“和”预买也变成“武”预买。

4、科配:又称“科敷”。朝廷不定时向民间征税,一般是根据正税即夏、秋二税的数额来讨要“科配”,而且高的惊人。根据《文献通考》的记载,比如百姓有时需要交纳的正税之一——夏税为一贯钱,科配则7~8贯;秋税为一石米,科配则高达5~6石。

5、和籴:官府以低价向民间摊买粮食,或者索性不给钱。南宋末年它已经成为农民最沉重的负担,甚至是大户人家都难逃这种厄运,更不用说一般的农民了。例如,1267年(度宗咸淳三年)十二月,都城临安米价飞涨,官府向平江、嘉兴两地的大户“和籴”,勒令其往临安运米,还不时抽打、捆绑运米者,一路上死于非命者十之有七八。看到这种情况,有一个叫陆逵的官员,因为批评“和籴”为害甚重,结果触怒当权的贾似道,被贬为台州知州,没等就任就被吓死了。

三、其它

1、预借:即提前征收税赋。南宋初年只预借到明、后两年的税赋,孝宗时到后

三、四年,理宗时已预借到后

六、七年。“正税”、“免役钱”、“坊场课利钱”、“卖田宅契税钱”等,无一不可预借。

2、大斗:不是税种。地方官府常常使用大斗征收粮食,每只大斗比朝廷规定的标准斗多出2~6成。

3、勒索:其实这也根本不是什么税种。在交纳各种税赋的时候,农民还时常受到贪官污吏的勒索,这种现象非常普遍。百姓无奈只好贿赂官员,但是如果贿赂的太少,即使交税也会被诬陷为不足,他们只有“枉受刑责”了。有些地区还设立了相当于中间人的“揽户”包纳赋税,否则官府不接收税赋。而“揽户”实际是盘剥农民的额外的寄生虫,并且与官员狼狈为奸。

事实上,朝廷的税赋大多是直接落在小户(下户自耕农)和佃户头上的,官户、上户和寺院(南宋皇帝很多痴迷僧、道)往往可以倚仗权势特权,疏通关节,隐瞒田产,降低田亩等级,少交税或逃避交税。

在如此沉重的税赋之下,南宋岁入平均算来远远高于北宋。可谓“衰世掊克之法,略以尽行,剥肤摧体,无所不至,膏血无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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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仓促,一些资料未核实。不足之处敬请补充,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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