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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移动公司网络电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1: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邵阳移动网络电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网络电费管理,提高电费精细化管理水平,严格把控各个风险环节,实现电费全流程管理,控制网络运行电费成本,特制定《邵阳移动网络电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网络电费是指设备接维后,在运行过程中用电产生的费用,包括核心机房、数据中心、传输机房(传输核心机房和传输汇聚机房)、基站、室分、WLAN、小区宽带(以下统称站点)等站点设备运行中产生的电费。设备交维前产生的电费由建设中心管理。

第三条 网络电费管理要通过加强网络站点用电“规划、建设、交维、日常管理、退网”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精细化管控,实现“定价合理、计量精准、稽核准确、报账合规”,在确保卓越网络品质基础上,不断降本增效,提升运维效率。

第四条 网络电费管理是嵌入式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应遵循业务执行、稽核、报账角色分离的原则,用电管理的重要岗位要实行双人负责制,并定期轮岗。各网络维护单位要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到用电管理流程各个环节,同步运转,确保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地实施。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邵阳移动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及各县(市)分公司网络部、网维中心(以下简称:县级网维单位)的网络电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网络电费管理工作由集团网络部统一领导,采用集团、省、市州、县(市)分公司四级管理模式,各级网络部是网络电费归口管理部门,各县级网络维护生产单位是网络电费的业务执行责任单位。

第七条市公司网络部是全市网络电费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省公司要求制定本地区网络电费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对公司内各级网络维护单位网络电费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二)负责制定本市网络电费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网络电费管理基本要求。负责本市网络电费预算管理,设臵预算超额红线,及时发现费用超支情况,做好预算执行进度管控,确保均衡入账。

(三)定期统计、分析、核查本市网络电费数据,并按省公司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数据。

(四)组织开展市内网络电费管理评估工作,对市内网络电费管理标杆组织各专业中心建立、维护、更新。

(五)制定本市网络电费管控目标,定期统计、分析、核查市内网络电费数据,确保管控目标的完成,同时按照集团、省公司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及工作。

(六)负责本市网络电费预算管理,按照省公司预算编制要求,组织本市各专业中心和各县级网维单位进行网络电费整体预算申报,落实本市年度网络电费预算编制工作,并将最终结果上报省公司网络部。

(七)负责组织开展以县为单位的集中稽核管理,制定本市网络电量使用模型、稽核规则,开展包含用电合同(协议)信息、电量、电费、电量基准值校准等内容的日常稽核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范围内的转供电改造和智能电表改造工作。

(九)按集团公司、省公司统一要求,积极开展网络电费管理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第八条市公司财务部负责网络电费的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细化、统一网络电费的具体核算。负责与网络部门共同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齐抓共管,确保网络电费台账记录数据的合规统一,共同推进业财融合管理,促进财务和业务的精益化管理协同。

第九条市公司建设中心负责站点交维前的网络电费管理,负责制定站点交维前的费用管理要求,监督指导各县(市)分公司规范化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县级建设部门签订新入网站点的用电合同/协议。

第十条 市公司传动中心、网优中心、客响中心是网络电费的专业管理部门。传动中心牵头网优中心、客响中心配合建立、维护、更新网络电费管理标杆和稽核规则;参与市公司网络部组织的稽核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网维单位是网络电费的业务执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续签用电合同/协议,用电合同管理,更新资源数据,计量站点用电,发起电费报账,确保电量计量准确、报账合规;参与新建站点用电方案的制定、签订用电合同/协议,参与站点交维时现场验收及资料验收工作;设臵本分公司电费预算超额红线预警,及时发现费用超支情况,做好预算执行进度管控,确保均衡入账。

第三章 网络电费电价管理

第十二条 在规划新建网络站点时,县级网维单位应积极参与接电方案的制定,推动相关部门细化明确各种场景下直供电建设原则和智能电表安装原则。新建站点尽可能使用直供电接电方式,特殊情况下需使用转供电方式时,要通过OA进行审批,严格控制转供电接电方式的审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安装独立智能电表作为校验和智能稽核手段。

第十三条县级网维单位要将电费合同/协议相关资料验收纳入站点接维验收工作中,对建设部门提交的站点用电合同/协议相关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稽核,双方签字确认。如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则验收不通过。每个站点均须提供用电合同,直供电以与电业局办理的直供电客户号为用电合同,按照供电局的价格执行;转供电需与业主签订正式的电费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管规范站址名称、用电位臵、用电方式、用电单价、有无变压器损耗和线路损耗(有则需明确计算方式)、电费结算方式、电费结算周期、业主信息及付款账户信息、经由法务平台审批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电费合同、已发生的电费报账依据等。

第十四条县级网维单位负责续签、重签用电合同/协议,应在用电合同/协议中明确标定耗电量计量方式、电费单价、电损计算方式、缴费方式、缴费周期、支付账号等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县级网维单位在续签、重签用电合同/协议时,严格执行续签流程和电价审批管理要求,实行非同一部门的两人参与谈判,定期轮岗,保证合同内容真实合规。

第十六条县级网维单位必须在用电合同/协议到期前3个月及时组织各维护单位与业主协商谈判进行合同续签,确保用电合同的延续,用电报账不出现空档期。

第十七条 电价审批:直供电站点的网络电费定价标准按照供电局的价格执行;转供电站点的网络电费价格应参考当地供电局电价与业主进行协商,超过供电局标准电价40%之内时提交证明材料并报市公司网络部审批;高于40%以上时提交证明材料并报市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县级网维单位需参考附件1建立网络电费基础信息台账,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资源管理系统一致的站点名称、供电方式、电量计量方式、电费单价、用电起止时间、缴费方式、缴费周期、供电业主信息、支付账号等。 第十九条 完成用电合同/协议续签、重签后, 县级网维单位向市公司网络部提交合同信息更新申请,市分公司网络部审核通过后及时更新用电台账和稽核模型。

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要以资源管理系统的设备生命状态为依据,督促各维护单位及时关停退网站点的各专业退网空载设备,确保设备已退网的站址不再产生电费。分公司网络部对已退网的站址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完成转供电合同的终止、直供电用电关系的取消,及时更新用电台账,杜绝“空站缴费”的现象。

第四章 电量计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网络维护单位要定期对站点电表完好性进行检查,确保获取网络站点电表读数要准确、规范,确保智能电表的完好率,保证电量计量精准。

第二十二条 采用直供电接电方式的以供电局电表作为计量依据;如果采用转供电接电方式,则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独立电表作为计量结算电费依据,原则上一站一表,尽量避免一站多表现象,杜绝多站一表现象。

第二十三条 对于租用铁塔公司站点的情况,原则上所有站点必须采用独立电表计量用电量,应在租用合同/协议/业务确认单中明确电量计价方式、结算原则,作为用电计量、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转供电站点的用电量要求从标准的计量电表获取,县级网维单位每月应对站点进行电量抄表并拍照留档,同步更新抄表记录(详见附件2)。抄表记录应包括上次抄表时间及电表读数、本次抄表时间及电表读数等。对于直供电站点,各网络维护单位应每月从电业局获取每个客户号的用电明细及金额,建立客户号和站点的对应关系,并做好用电台账的录入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网维单位在站点的电表更换前需对电表读数拍照留档,并与业主单位确认已使用电表的读数,及时做好用电台账更新。

第二十六条 当铁塔公司共享站点增加/减少设备时,县级网维单位需测量实际用电电流变化情况并上报市公司,市州分公司网络部书面告知铁塔公司并及时调整分摊比例。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管理阶段,县级网维单位应积极推动已建站点转供电改直供电改造,加大智能电表的安装比例。

第五章 网络电费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网维单位要将网络电费基础信息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确保电费关键信息与资源信息、用电合同/协议一致。

第二十九条市公司网络部要组织县级网维单位按照电费稽核管理要求准确录入稽核所需数据,并对录入数据进行核查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站点上电、搬拆迁、接火点变更等用电情况变化时,确保按照要求在网络电费基础信息台账、电费/租赁费/铁塔产品服务费管理系统中同步更新站点电费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当电费单价和供电业主信息等关键内容出现变化时,县级网维单位提交关键信息修改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市公司网络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各网络维护单位须及时在网络电费基础信息台账、电费/租赁费/铁塔产品服务费管理系统中进行基础信息变更。

第六章 网络电费稽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公司建立全省统一的电费/租赁费/铁塔产品服务费管理系统,依托智能电表、资管数据、历史电量、动环监控数据、专业设备功率、协议电价信息等数据,对电费进行多维度综合分析,建立网络设备、站点用电模型,开展以省为单位的网络电费集中稽核。电费/租赁费/铁塔产品服务费管理系统上线前,由市公司网络部牵头县级网维单位实施网络电费、电量稽核。

第三十三条县级网维单位设立一级稽核人员,对电量、电价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公司网络部网络电费管理人员为二级稽核人员,对电量、电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对于发现的人为造假、套取费用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况,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章的相关条例进行问责。稽核环节是报账流程的一部分,二级稽核通过后方可进入财务支付环节。 第三十四条县级网维单位要从电表读数、模型对比、站址状态等多方面来开展稽核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电表读数稽核:指稽核电表度数的真实性,即每次抄表电表度数是否与照片一致,电表度数读数是否与上次报账的电表度数连续,抄表时间是否与末次抄表时间连续。

(二)用电量稽核:指通过将月均电量与能耗模型进行对比,评估报账电量是否合理。差异性大于15%或月均用电量超过5000度以上且无增加设备等合理原因的应属用电异常,各市州分公司须持续完善能耗模型,强化稽核要求。

(三)用电站址状态稽核:指核实报账站点在综合资源管理系统中是否属于工程、维护、在网状态,不属于以上状态的不能予以报账。

第三十五条市网络部对稽核工作中发现的异常站点应要求县级网维单位进行核实、处理,并跟踪异常处理情况,对问题进行闭环管理;县级网维单位应及时开展异常站点电费数据核查,将异常原因反馈至市州分公司网络部,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快完成整改。

第三十六条市公司网络部须每月开展本地区网络用电情况的分析,通报县级网维单位电费管理情况。同时市公司网络部需加强站点电表的现场抽查和读数核实,每月抽查站点数不少于30个,抽查结果应列入通报材料内容。

第三十七条 铁塔公司各县办事处每月将上月电费结账数据发给市公司网络部,市公司网络部将数据下发县级网维单位稽核。县级网维单位稽核租赁铁塔公司站点的抄表读数、分摊比例、用电等内容是否合理,并将核实后的数据组织双方签字确认,然后报送市公司网络部。市分公司网络部进行二次稽核后方可报账。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电费管理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县级网维单位按照有关流程提请市公司决策层进行审批和决策,相关资料必须上传至电费/租赁费/铁塔产品服务费管理系统作为稽核依据。

第七章 网络电费报账管理

第三十九条 站点接维前的电费报账由建设中心负责,执行建设中心报账管理要求。站点接维后的电费报账由网络维护单位负责,且必须稽核通过后才能进入支付环节。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财务部门的计提、报账要求和流程进行电费计提和报账,确保报账合规。

第四十一条 电费报账资料必须包括抄表数据、电表读数照片、发票、合同、报账电量、电费单价、报账金额,站址设备数及运行指标(话务量、流量数据等)、业主签字确认的转供电分割单扫描件等,用电异常站点需提供用电异常情况说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电费报账发票必须提供正规的增值税电费专用发票。直供电站点由各网络维护单位每月按时去电业局获取电量明细及电费专用发票。转供电站点由各网络维护单位按合同约定与业主核实用电电量并填写用电分割单,送电业局核实无误后由电业局开出电费专用发票。

第四十三条 对于使用IC卡预付电费的站点,应以用电合同、协议作为预付电费的依据,并根据站点电量基准值估算预付费用,原则上要求预付的电费不能超过三个月。在签订合同时必须约定预付方式、预付额度和预付电费退回等条款。预付电费后,按约定的抄表时间进行抄表,然后提交报账资料予以冲销。

第四十四条县级网维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进行电费支付,原则上不允许超过1年的支付周期的电费支付。

第四十五条 电费报账仅能通过按合同公对公或公对私转账完成,不得通过公司员工、其他代理方转付的方式付款,不允许以现金或其他价值卡形式支付电费,禁止以电费支付其他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网维单位必须建立电费报账台账,台账内容包括站点名称、站点合同、电费单价、抄表时间、抄表读数、电量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电费金额等。

第八章 监督与问责

第四十七条 市公司网络部负责组织对本实施细则执行监督检查,县级网维单位负责按照本细则开展自查,检查方式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方式。 第四十八条 检查相关要求:

(一)负责检查的各级单位应针对检查事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部门有权当场质疑、询问;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应提出纠正或改进建议。

(二)对制度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通过以下方式和程序进行处理:对本制度执行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经常性、普遍性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并以情况通报等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责令整改。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重要问题事项,应及时向市公司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四)监督检查过程需电子或纸质等方式进行记录,并对记录进行保存。

(五)对制度执行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对制度执行工作不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批评或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的,应责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立即整改,并视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和有效整改情况,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扣罚等处罚措施。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因此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将依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办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经理人员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移交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人为党员的,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具体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执行。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电费合同签订中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电费支付中未按规定执行,虚假报账、重复报账,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邵阳移动公司网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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