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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一章 导论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5: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 际 商 法

(教案)

徐朝仁

《国际商法》是一门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的综合性学科,是我们国际商务专业学科中一门专业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对于我们专业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一定要把它认真掌握,把这门课程学好。

第一章 导论

1、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了解国际商法产生和发展概况;熟悉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民商法的结构、渊源和特点;明确我国民商法的产生、构成和渊源。

2、教学重点: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3、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施开放式、启发式教学法;运用即兴问答、实例和最新信息,充分调动学生对探讨国际商法现实问题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潜能。

4、教学课时安排:6课时。

5、教学主要内容,即教学讲义:

实例:中国长白山公司与美国纽约建材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长白山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纽约建材公司,履 1

行方式为:长白山公司于今年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纽约建材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长白山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纽约建材公司通知长白山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长白山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纽约建材公司认为,长白山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长白山公司承担。

即兴问答:

1、纽约建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长白山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纽约建材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长白山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

1、有权。因为长白山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造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应在8月20日”的合理时 2

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

3、由纽约建材公司承担。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转移买方承担。

从实例可见,国际商法中你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表面上看来简单,但事实上,却非常复杂、麻烦。我们要面对在国际贸易中一个一个这样的现实问题,首先要认真掌握、熟悉国际商法的这种“游戏规则”,你说,对吗?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比传统的商法更为广泛。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商行为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内容。随着当代国际经济贸易交流规模的扩大和商事交易的多样化、复杂化,除了国际货物买卖有了巨大的发展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做法,如国际技术转让、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 3

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合作生产、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等。这些交易已超出了传统商法调整的范围,有人把它们称为国际商事交易(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ansaction),并把调整这些交易的法律统称为国际交易法(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或国际商法。其调整范围不权包括有形商品(货物)的国际交易,而且包括技术、资金和劳务在国际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2、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它们之间的交易属于不同国家的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易,而不是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所以,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International)一词的含义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指“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的意思。因此,有人也把国际商法称为跨越国界的商法。

3、国际商法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因为,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属于国际公法,而国际商法则主要是私法。但国际商法也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私法。传统的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其任务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而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正是由于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的特点,很难把它归入现存法律体系中的哪一个部门,因此,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国际上 4

有些学者就主张把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领域加以研究,并在大学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哪些?

1、国际条约。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统一的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这方面的国际条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统一实体法规则的国际条约,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运多式联运公约》等。如果这些公约能被世界各国批准或接受,就可以消除各缔约国之间在这些领域的法律冲突。另一种是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条约,1985年海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如果这些国际公约能被各国批准或接受,各缔约国在这些领域内的冲突规则将得到统一。

2、国际贸易惯例。它是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现在,许多重要国际贸易惯例已经由一些国际组织编纂成文,在国际贸易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按照各国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人的合同。1980年《联合国 5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亦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受他们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的约束;并规定,除另有协议外,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同意受他们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的约束。2010年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5条规定,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还应考虑适用于该有关交易的贸易惯例。由此可见,如果国际贸易惯例能被广泛采用,它对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目前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影响最大的贸易惯例是国际商会制定的201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10》已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还有1993年修正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等。这些惯例在世界上已经获得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和采用。

三、各国有关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补充。 当前,国际商法尚处在形成和发展阶段,它的体系和内容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些国际商事纠纷有时还要适用有关国家的民法和商法来处理。因此,各国有关国际商事和贸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补充。我们在研究和学习国际商法时,除了必须了解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外,还必须了解各国商法的有关规定。如《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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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从历史上看,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但当时还没有制订专门的商事法,而只是作为私法的内容之一。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自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大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法律。

2、这种商人习惯法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市集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它有自己的特点:① 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② 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掌执,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执,其性质类似于现代的国际仲裁或调解;③ 其程序较简易、迅速,不拘泥于形式;④ 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

3、从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采用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原有的国际性和跨国性。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 7

颁布了《商事条例》(1673)和《海商条例》(1681),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奠定了基础。

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订的1807年《法国商法典》和后来德国1897年颁布的《德国商法典》就是现代西方国家商法的典型。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在立法上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为两部独立的法典,把商法从民法中分出来;而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如1881年《瑞士债务法典》、1934年《荷兰民法典》和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便是如此。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之别,它们习惯上把民法称为普通私法,而把商法称之为民法的特别法。凡商法典有规定的事项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至于商法典没有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普通民法的规定。

三、在英美法系国家,商法的历史发展有其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特色。在英美法系的历史上只有普通法(Common Law)与衡平法(Equity)之分,而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在英国,早在十八世纪中叶,就由当时担任大法官的曼斯菲尔特(Lord Mansfield)把商人习惯法吸收到普通法里去,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

四、第二次世界大占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商法 8

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1、这种变化有深刻的经济根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生产力的增长,各国之间的经济日益密切,经济生活越来越国际化,互相依赖的程度大大增强。国际经济的这种新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套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为国际经济交往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这种变化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各国在长期的经济贸易交往中已逐渐形成了一些普遍接受的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各国的贸易做法日趋接近。例如,各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都普遍采用FOB或CIF条件订立合同,而一旦他们采取了这类贸易术语,则各国对买卖双方在交货中关于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的解释基本上都是相同的。这种情况也为形成统一的国际商法提供了可能。

3、目前,许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其它一起专门机构,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订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并已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8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修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9

例》(1993年修订)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一个新的、独立的国际商法科学体系正在形成和完善之中。

第三节 西方两大法系中的民商法

一、西方两大法系的法律渊源和主要特点。 即兴问答:什么是法系?

答:法系是指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是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我们认为,法系划分的标准应该是法律的亲缘关系、主要特点及外部特征。

根据上述标准,可将西方各国法律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① 什么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它是指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这种法律制度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历史最长、影响最大、包罗国家最多的一个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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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兴问答: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何种法系?古巴的法律属于何种法系?为什么?

答:① 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原属于大陆法系。② 古巴的法律属于古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原属于大陆法系。

② 即兴问答: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答: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国际条约以及经认可的习惯。(P.10)

③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第一,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它不承认判例的正式效力。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办案,而不能根据判例,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无解释法律的任务,只能司法,不能立法。采用成文法是大陆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二,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部门。公法主要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程序法。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它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原则编纂的法典体系至今未变,绝大多数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们仍把此种划分看做是法律分类的基础。因此,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门是大陆法系的另一个显著特征。

第三,法律规范抽象、概括、逻辑严谨、系统性强。大陆法系各 11

国的法律崇尚成文法典化,各种法律要求完整系统、清晰明确、逻辑严谨。

2、英美法系。

① 什么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它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分布范围极为广泛,绝大多数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都属于英美法系。

即兴问答: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什么法系?现在越南的法律属于什么法系?为什么?

答:① 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原属于英美法系。② 越南属于越南法律体系;原属于大陆法系。

② 即兴问答: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哪些?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判例法、成文法以及法律权威著作等。

判例法是不成文法,它由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系统组成。判例( precedent)产生于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法官在判决中必须详细写明判决理由,在判决理由中阐明判决该案所依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 12

规范。判决生效后,此种判决就被称为判例。但是,判例指判决中所体现的法律原则,而不是判决的全部。判例成立之后,法官在以后的审判中必须像遵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一样遵守此种法律规则。由无数判例构成的总体就是英美法系所称的判例法。英美法系把这种依据既定判例审判案件的原则称为“遵循先例”。

判例的效力因法院等级的不同而不同。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下级法院必须依从。英国的上议院是英国的最高上诉法院,它所作出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拘束力,高等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等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同样,高等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对郡法院、治安法院也有类似的拘束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拘束力,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等都必须遵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地区法院也有拘束力。但是,下级法院所作的判决对上级法院没有拘束力。

成文法目前已成为英美法系的重要的法律渊源。英美法系的成文法主要有法律和行政法规。

法律权威著作。法律权威著作成为英美法系的一个渊源,和英美判例法分不开,判例本身具有立法的性质,所以人们常说英美法系的法官有立法权,英美法系的法很多是法官创造出来的,而法律权威著作的作者大多是法官,因此,这些著作就成为了英美法系的一个渊源。 13

随着判例汇编的完备,人们可以直接从判例汇编中找到依据,无须再引用权威著作,权威著作作为英美法系法律渊源的地位有所下降,但那些具有很高成就并具有法律史价值的权威著作至今仍被当做现行法的依据来加以引用。因此,至今法律权威著作仍然是一种次要的起补充作用的法律渊源。

③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第一,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普通法和衡平法所构成的判例法,是英美法的主要部分,形成了十分严密完整的体系,而制定法仅仅是一种补充。“遵循先例”原则成为适用法律的基本制度。

第二,普通法与衡平法是英美法系的两种基本形式。英美法系在法律体系上与大陆法系不同,它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所有案件一律由普通法院管辖。普通法根植于中世纪英格兰人的风俗习惯,普通法的规则是通过判例体现出来的,所以又称为判例法。

凡普通法院不受理或其判决显失公平的案件均可提供由大法官审理案件。它主要适用普通法原则,但不受其约束。在无法律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及大法官个人的判断进行裁判。这种通过大法官的实践活动形成的法律体系,称为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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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是与普通法并行发展起来的。衡平法不是为了取代普通法,而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普通法比较刻板、衡平法比较灵活。普通法与衡平法相互独立,并行发展,形成了两套各具特色的司法系统。

普通法与衡平法是当今英美法系的两大部门,是该法系的两种基本类型,是反映和代表英美法系外部特征的主要标志。

第三,体系繁杂,逻辑性不强。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非常繁杂,判例法与成文法共存,古代法与现代法并用。判例法本身就是一个庞杂的体系,成文法也缺乏完整的严谨的科学体系,具体法律门类内部使用的概念非常混乱,缺乏准确含义的界定和逻辑性,结构没有系统性。

二、大陆法系中的民商法。

1、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民法;二是商法。民法属普通私法,调整人的私法关系;商法属特别私法,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私法关系。

2、在法律体系上,大陆法系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但是由于采用的不是一个体系,便形成了不同的特点。《法国民法典》采用了古罗马《法学阶梯》的体系,法典注重实际运用;不追求法典体系的科学性、抽象性和逻辑性;《德国民法典》采用了《学说汇编》的体系, 15

法律体系严密,结构严谨、逻辑清晰、概念准确,在立法技术上明显优于《法国民法典》。

3、大陆法系国家非常重视保持民法典的稳定性,同时注重通过修订使其不断创新发展。进入20世纪以后,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都没有重新制定民法典,只是对原有的法典进行了修订。

4、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系,主要分为民商分立体系和民商合一体系两类。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区别仅在于是否将规范营利性主体营业行为的基本商法规则纳入独立的商法典的问题上,而对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律规范的存在,则并无争议。

三、英美法系的民商法。

1、英美法系中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民法或商法,即没有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民法典或商法典。英美法系也没有严格的民商界限,也不像大陆法系民法中规定有债法的范畴,属于这一范畴的内容,一般都包括在作为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基础的合同法和侵权法中,而这两个法律部门几乎完全存在于由判例法发展起来的普通法中。

2、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商事方面的判例已不能满足当时实际需要,于是就逐步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单行的成文的商事法律、法规。其中主要有:1882年的《票据法》、1890年的《合伙法》、1893年的《货物买卖法》、1905年的《商标法》、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1914 16

年的《破产法》、1948年的《公司法》等。英国商法成文法的数量不断增加,作用不断加强。

3、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大部分。在民商事立法方面,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事宜;各州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家庭、婚姻、继承、保险、公司、票据等事宜。

4、同英国一样,判例法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各州的民商法主要依靠各州自己的判例法,由于各州法律存在着某些差异,给有些案件的法律适用带来不便,联邦成立了统一各州法律的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与美国法学会先后制定了一些统一法,如1896年的《统一流通证券法》、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1909年的《统一提单法》、1922年的《统一信托人法》以及1950年的《统一商法典》。20世纪40年代以来,美国商法发展的突出标志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和修订完善。目前美国50个州中,除了保持大陆法传统的路易斯安那州之外,所有各州均已通过本州的立法程序采用了《统一商法典》,使它成为本州的法律。《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美国商事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商事法律规则。

第四节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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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商法的历史沿革。

1、我国近代意义上的民商法始于清代末期,1904年,光绪派戴振、伍廷芳等人起草商法,并于此年公布了《公司律》和《商人通则》。

2、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14年制定颁布了《中华民国商律》,此后又颁布了《商人通例》和《公司条例》两部单行法。国民党政府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于1930年12月制定并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典》。此后,国民党政府又相继制定和颁布了《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及《商业登记法》等单行法规,形成了旧中国民商合一并由单行的商事法规相补充的民商法律制度。

3、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创了新中国商事法律之先河。1986年4月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是我国民商法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1999年颁行的新的《合同法》及《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对外贸易法》等先后制定、修订、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商事立法体系的日益完善,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民商法律制度的保障。

二、我国商法的范围。

即兴问答:我国商法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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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商法主要由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九种法律规范构成,即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海商法、破产法和证券法。

三、我国商法的渊源。 我国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1、法律。指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即兴问答:我国的法律以其制定机关、制定程序、调整对象不同可以分哪几类?

答:三类,即宪法、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即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根据并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有权发布规范性的文件。

3、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执行和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同时,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19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亦可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即兴问答:杭州市、绍兴市和西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商事规范性文件是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为什么?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包括“基本法”、予以保留的香港、澳门原有的法律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三类,其中的商事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商法的渊源之一。

6、国际条约。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结的关于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等方面的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它是我国商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如《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

即兴问答:国际贸易惯例是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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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认可、采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修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

8、法律解释。它是指有权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的法渊源有哪些?

2、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的关系怎样?

3、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在当代呈现出哪些变化?

4、西方两大法系的渊源是什么?各有什么特点?

5、试述西方两大法系商事立法的区别

6、我国商法的范围包括哪些?其渊源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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