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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_导论《法理学》教学提纲

发布时间:2020-03-02 08:41: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理学》教学提纲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学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以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

(一)法学具体研究法的哪些现象?

1、既要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2、既要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

3、既要研究静态的法,又要研究动态的法

(二)法学的特征

1、实践性:---科学性

法学是一门距离实践较近的学科法学是一门实用学科,它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但它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而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纯粹的超越现实的法学是不可能存在的。法学的发展即是法学实践的发展。

2、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特征: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如何看待法学的阶级性与法律的平等性?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一定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资本主义社会的“在法律前人人平等”,是在“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社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无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法学的体系与分科

法学体系,又称法学分科的体系,即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其中心问题是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

1、从各种类别的法律分: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2、从认识论角度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边缘法学(理论与应用、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

3、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过程分: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

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与哲学:马克思曾说过:“没有哲学,一个人就不能成功地理解问题。

二、法学与政治学

三、法学与经济学

二、法学与社会学

五、法学与历史学

第三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的法学:哲学对法律基本问题

(二)古罗马的法学:已出现成文法、法学、职业法学家、法学著作。

(三)中世纪的法学:神学的附庸---西欧 5~ 15世纪的那一千年叫作中世纪

▲中世纪后期至文艺复兴的法学:研究、传播古罗马的法学,续步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四)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学:17-19世纪,

1、早期典型的学派是自然法学派

2、历史法学派

3、分析法学派

(五)20世纪:法社会学派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一)春秋战国时期

1、儒家的法律思想:

(1)代表人物:孔子、孟子

(2)哲学基础:人性善,“仁”是其核心的法律观 (3)主要观点:

一是主张“礼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强调等级性 ; 二是“德治(人治)”,实行“德主刑辅“

2、墨家的法律思想:

(1)代表人物:墨子--墨翟 (2)哲学基础:“以天为法”以“天的意志”作法的根源

(3)主要观点:

一是兼相爱: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的爱所有的人。平等思想

二是交相利: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争夺斗争。

兼相爱,交相利:即认为爱是相互的,利也是相互的。义利的关系也应是对立的统一,是相辅相成、互为依存、互为条件的辩证关系。

3、道家的法律思想:

(1)代表人物:老子、庄子,批判礼、法

(2)哲学基础:道法自然

(3)主要观点:主张“无为而治”,人民“清静无欲”,即逆来顺受,安于现状。

4、法家的法律思想:

(1)代表人物:商鞅、韩非子、管仲、子产、邓析、李悝 (2)哲学基础:人性恶 (3)主要观点:

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 “上世”是原始社会中以女性为中心的母系氏族阶段。“上世”社会的特点是“民知有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 “中世”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阶段,部落首领用道德教化来维持社会秩序,还没有产生强制性的国家政权。其特点是“上贤而悦仁”。 “下世”是私有财产出现的阶段,家庭、国家、法律都产生了,其特点是“贵贵而尊官”。 在“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下世,人们争夺激烈,为了“定分”“止争”、需要“立禁”、“立官”、“立君”,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

(二)秦汉至清末

1、汉代:儒家学说

▲汉代大儒,董仲舒著了一部“春秋断狱”,把春秋完全化为一部法典,更是儒学法家化的典型例证。

2、唐代:长孙无忌《唐律疏议》一书---权威性解释,是第一部保存完整的法律文献。

3、清末:近现代法学思想传入

主要人物:严复、康有为、梁启超、沈家本、孙中山 ▲日本法学家对清末法学的影响:

刑法专家冈田朝太郎:起草《大清新刑律》,难度最大、阻力最大、争议最大的。 松冈义正:起草《大清民律草案》

志田钾太郎:起草《商律草案》,一改《钦定大清商律》 小河滋次郎:起草《大清监狱律草案》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柢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二)列宁的法律思想

(三)毛泽东思想关于法律的论述

(四)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学说

(五)江泽民的法治思想

第四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研究的总的方法论:唯物辩证法

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2、普遍联系的原则

3、发展观点

4、阶级分析法

二、法学研究的具体的方法论

(一)社会调查的方法

(二)历史考察的方法

(三)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四)词义分析的方法:

(五)新的方法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第五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的一般理论

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关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

二、法理学名称的演变

法理,在古代汉语中有“法度条理”、“法的道理”等意思

1、先秦至清未: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2、清未至49年以前:称为“法学通论”。

3、50年代至78年: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也叫“国家与法权理论”,受苏联影响;

4、78年至94年:称为“法学基础理论”,不仅仅是名称变,内容和体系也发生变化,法律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变化;

5、94年:称为“法理学”,也有人称为“法哲学”。本书是第一个称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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