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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版]

发布时间:2020-03-01 23:21: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赴美国学习考察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及监狱管理的报告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赴美学习考察代表团

按照学院暑假工作安排,由我院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22人考察团,从2012年7月17日至8月6日,在团长孙承省的带领下赴美国进行了为期21天的学习考察活动。虽然时间不长,但考察成员都普遍感到收获很大。通过专家授课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了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和监狱管理模式等有关刑事司法制度和实施特点等内容。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

这次学习考察日程安排紧密,学习与参观考察内容丰富。承办方伊利诺理工大学非常重视本次活动,把这次学习交流与对双师型优秀骨干教师培训紧密结合,特聘请具有行业实践背景的专家型教授组成教师队伍。培训目标主要通过专家授课与实地考察等形式来完成。

授课地点安排在幽静的伊利诺理工大学赖斯校区。课堂内容包括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美国司法教育、美国矫正体系、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保安产业等等。授课教师准备充分,知识渊博,资料详实,讲解生动有趣,态度严谨,体现了很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课堂内容组织有序,注重教学互动,启发、讨论等教学方式的运用充分显示了美式课堂教学的特点。因此,本次海外学习考察,除了了解专业领域外,也领悟了美式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更多的启示,对我们的课堂教学改革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上课之余,根据安排先后实地考察了马里兰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系、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芝加哥市警察培训学院、杜佩至郡社区学院、库克郡拘留所等有关单位。实地参观考察使代表团对美国的警察教育与监狱管理在现场体验上有着进一步的实践认识和理解。

学习参观期间,代表团认真准备了所要学习了解的重点问题。在交流中每一位成员都根据自己的侧重点进行了积极发言与提问,这不仅活跃了学习气氛,更加深了对所学内容的体会与了解。无论是课堂学习还是考察交流,每一位成员都自觉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着装规范,态度严谨。生活方面,大家互相关心帮助,在团长的带领下,形成了一个团结温暖的集体,为顺利完成学习考察任务提供了保障。

二、美国刑事司法体系

(一)美国刑事司法结构。美国刑事司法包括立法机构、执法机构、检察机构、法院系统和犯罪改造系统构成。联邦与州各自拥有自己的司法制度。州司法制度完全独立于联邦制度,二者没有隶属关系。刑事司法制度的确立反映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理念。为防止某一部门权力的过度集中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威胁,美国刑事司法制度采用了横向分权的结构。执法机关和起诉机关隶属政府的行政系统,有权预防、侦查和制止犯罪以及诉讼权,没有对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决定权。法院司法独立,不受政府干预,但有权根据法律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如何惩罚。犯罪改造机关虽然也隶属行政,但与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完全分离,以避免执法者对判刑人员的过度惩罚。在纵向方面,立法和司法权力多在于联邦和州两级,地方政府却拥有更多的执法权。这种结构的设计也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基层公民的权利。

(二)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1、立法机构。联邦立法机构指的是国会的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国会所通过的美国法典竟有200多卷。州立法机构由州属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议员由所代表的选区选举产生。州立法机构主要有几个方面对刑事司法制度造成影响:

第一,州立法机构提出诸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提案,经州长批准后成为州法律,州法律不能与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相违背。

第二,州立法机构可以批准成立州执法机构,批准州长提名的州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局长。

第三,州立法机构对司法机关有财政预算权。

2、审判机构。

美国共有52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法院系统、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和50个州法院系统。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对美国各级各类法院均有约束力,但是联邦法院系统并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之间没有管辖或隶属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州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理的。 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都可以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Trial Courts),一种是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一般来说,美国的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是明确和严格的。审判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审理少数一审案件。

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上诉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3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则由5名、7名或9名法官组成。此外,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可以有两种形式:法官审(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Jury Trial)。

3、检察机构

美国的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谓“双轨”,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美国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美国的联邦检察系统由联邦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联邦地区检察官办事处组成,其职能主要是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并在联邦做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参与诉讼。联邦检察系统的首脑是联邦检察长,同时也是联邦的司法部长。美国共有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每区设一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由一名联邦检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检察官组成。在一般案件中,他们自行决定侦查和起诉,在某些特别案件中,要得到联邦检察长或主管刑事处工作的助理检察长的批准才提起公诉。

美国的地方检察系统以州检察机关为主,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领导的机构组成。州检察官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一般来说,各地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都会接受检察官的指导乃至指挥。 美国检察机关的规模大小不同,工作人数量差别很大。伊利诺州库克县(含芝加哥市)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多达900人;而内布拉斯加州斑纳县检察官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仅1人。芝加哥市检察官手下有230名“助检”;而与之相邻的埃文斯顿市检察官手下只有3名“助检,而且该检察官本人还同时兼任另外两个城市的检察官。

4、警察机构

美国的50多万名警察分属近两万个相互独立的警察机关,平均每个警察机关的警员不足30人。然而,一些大的警察机关人员上万,所以,实际上美国有很多警察机关的人员不足10人,其中最小者只有警察局长1人。然而,这些警察机关无论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在辖区内享有独立执法权。美国的警察机关分别隶属于联邦、州、县、市镇四级政府。 美国联邦负有警察职能的机关多称为执法机关。主要的执法机关分别隶属于司法、财政、内政和国防四个部。其中,司法部下属的有6个,即联邦调查局、毒品管理局、移民归化署、监狱管理局、联邦法院管理局和联邦法警局;财政部下属的有5个;内政部下属的有5个;国防部下属的有8个。此外还有联邦邮政总局的邮政稽查署等等。

美国的州警察机关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巡警模式,或称巡警型警察机关。这种州警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州交通法规、调查和预防交通事故、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第二种是执法模式,或称执法型警察机关。这种州警察机关负有完全的执法职责,包括犯罪侦查、维护治安、实施法令、公路巡逻等。伊利诺斯州警察局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第三种是两元模式,或称巡警-执法模式。这种州警察机关分为两个独立的实体,一个负责公路巡逻,一个负责一般执法工作。

市镇警察是美国警察的最主要力量,其人数约占美国警察总数的四分之三。美国的城市一般都建有自己独立的警察机关,或称“自治警察机关”。不过,这些市镇警察机关的规模相差甚远。例如,库克县境内有121个市镇警察局,共有警员1.6万多人。其中,芝加哥市警察局有警员近1.3万人;此外还有5个警察局的人数在百人以上;而绝大多数警察局的人数只有几十人或几个人。近年来,为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和提高执法活动的统一性,有人建议合并警察机关。但遭到许多美国人的反对,特别是地方政府和地方警察局的反对。分散制是美国社会的传统,是美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要改变它是十分困难的。

5、犯罪改造机构

美国的监狱系统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分别关押触犯联邦、州和地方法律的犯人。联邦监狱机构由司法部下属的监狱局统管,有东西两个监狱管理局。目前关押10多万犯人,占全美在监犯人的6%。绝大多数是刑期一年以上的重刑犯和较重刑罪犯。70%以上的毒品贩关押在联邦监狱。监狱根据警备程度分为五个层次。除监狱外,联邦系统还包括拘留中心,关押等候审判的被告人和刑期不满一年的轻罪犯。

州级犯罪改造机构同审判机构一样,各州自成系统,没有规定。根据监狱警备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若干层次。犯人在判刑之后根据刑期、罪之轻重等因素被分别送往不同警备程度的监狱。警备程度越高,犯人的自由度就越小。对州监狱系统实施管理的通常是州内阁中的一位成员,其称呼各异,但以改造部主任为多。改造系统的其他部门如缓刑与假释管理单位、假释审查委员会、青少年犯管理单位都与成人监狱系统分开,各成体系,各自对州长负责。 高度警备的监狱用以关押重刑事犯和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罪犯。这种监狱通常是高墙电网,戒备森严。全副武装的守卫站在高高的瞭望塔上,对院墙内外的动静一目了然。著名的美国圆形监狱设计就是根据全景监视的原则进行的,曾广泛运用于美国重刑犯监狱。在伊利诺州斯德特威尔矫正中心(监狱),还保留于全美最后一座这样全景敞式化监狱在运行,监狱成圆形状,监狱建筑中心建有一座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圈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环形建筑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各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这样,狱警在中间的塔上可以清楚监控看到四周囚室内犯人的活动,因为,通过逆光效果,监视者可以从瞭望塔的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到四周囚室里被囚禁的犯人。近年来,圆形监狱虽然逐渐退出监狱建筑的历史舞台,但它的设计理念却被延续下来,对犯人的监控尤其是对重刑犯的监视并没有减弱,而是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比如视频、电子智能化手段来加强。

对于判刑后监禁时间不超过一年的轻罪犯,和拘留待审的被告人由监所来承担关押任务。监所模式相当于我国的拘留所,是地方政府警察部门管辖的警察机构,县警长同时兼任监所典狱长。全美共有3000多所监所,大小不一。小者只容纳50人,大者可囚禁3万多人,比如伊利诺州境内的库克郡拘留所每年监禁人数有数万。近年来,美国犯罪率不断提高,这对监所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了缓解日益窘迫的现实,电脑电子技术逐渐被美国的狱政机构所重视,许多监所把一部分监禁人员释放回家,以电子监视的方式对其进行软禁。狱方挑选低危险的监禁人员,在其脚腕上安装电子发射器,这样监禁人员会被固定在某一活动范围内,如果走出这个信号范围,监控中心可立即知道并马上采取措施,这种电子监视的方法在美国已经普遍受到欢迎。

在美国,社区矫正成为犯罪改造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对缓刑、假释等犯罪人员进行管理教育改造,这部分人数庞大,据估计,美国被判刑的罪犯中约有三分之二属于缓刑犯。在监犯人每表现好一天就可以赢得一天的减刑。所以大多数犯人在监狱的时间只是判刑时间的一半。犯人可以通过良好的表现被假释出狱进入社区进行矫正直到刑期完毕。缓刑与假释人员享有相对自由的待遇,但他们必须遵守各种规定,按时间向缓刑官、假释官报告,如有违规,便被剥夺全部自由,再次被送回监狱。伊利诺斯州的社区监改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改造、监视居住等。其中除缓刑和监视居住由法院的缓刑执行人员负责监管外,其余都由州改造部的社区服务处负责。

三、美国监狱管理模式与狱警队伍建设

1、管理模式。当前,美国监狱的管理模式被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监护模式、康复模式与整合模式,也就是把监狱看做为监护中心、康复中心和整合中心。这种分类回应了目前社会对监狱四种功能的认知,这四种功能是保护社会功能、惩罚犯罪功能、康复犯罪者功能和帮助犯罪者重返社会的功能。

监护模式实现了监狱的多重目标,即把罪犯与社会隔离开来,保护了社会,又惩罚改造了罪犯。该模式强调惩罚要与犯罪的严重性相适应,罪犯需要得到他们应受的惩罚。该模式认为,犯罪是行为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和选择,所以犯罪人 应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但惩罚与保护犯人的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惩罚与矫正互为补充。康复模式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由于犯罪者心理和生理的疾病和障碍所导致,而这些疾病和障碍是可以治疗康复的,如果承认这一前提,那么监狱的首要任 务就是确认他们个人的心理和生理的疾病和障碍,从而矫正他们的犯罪行为。康复模式强调对罪犯的个别化处遇,因此,需要加强对罪犯的分类,以便于帮助心理学、精神病学和社会学工作者开展工作。不同类型的罪犯应安臵于不同安全警戒等级、有不同教育训练项目和不同环境的监狱,并应考虑到对精神病的照管等。这一模式的操作就像医生对待病人一样:检查、诊断、开药方、治疗以及将病治好后让病人康复出院。美国广泛适用了不定期刑、假释、未 成年人的司法和执行制度。除了通过医疗手段外,康复模式还通过不同的矫正项目如教育、工业训练和咨询等,来祛除他们的犯罪动机。整合模式主要指把监狱变成矫正中心,把矫正中心变成一个由家庭、学校、教堂、医院等等社会单位组成的综合体,让罪犯在这个类似社会的温暖环境中自觉得到综合矫治。当然,这种管理模式在监狱中只能部分地得到实现,另外的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的形式来代替。比如通过缓刑和假释,让罪犯从事社区服务,或者家中监禁、电子监控等形式来实现。

事实上,美国监狱并不是单独运用一种管理模式,往往是根据情况综合借鉴。例如,大多数监狱为犯人提供6种类型的活动项目,这些监狱项目贯穿起这三种管理模式的思维理念。第一康复治疗,主要聘请心理学家、社会学者、行政管理官员、医生、教师和牧师等来组成一个康复治疗委员会,并充当咨询服务的顾问。第二娱乐项目,文艺体育活动来提高身体素质,缓解心理压力。第三医疗项目,为罪犯提供医疗服务。第四工业项目,给罪犯就业机会,并让他们学会一技之长。第五日常维修,整洁有序的环境有助于罪犯心理健康。第六学习项目,让罪犯学习文化,提升学历,培养素质与品德。此外,美国监狱给予罪犯信仰自由,提供教堂、印第安人的住所等设施,宗教性的饮食得到保障,以此通过宗教性的仪式文化来加强罪犯的教育矫治。

2、狱警队伍

美国狱警队伍分为“五级”管理,分别为典狱长、副典狱长、处室负责人、科长、底层警员。美国狱警福利待遇各州之间有较大差距,平均起来在各职业中占中等水平,但加州狱警工资较高,年薪在6万至10万美元之间。狱警的薪水随着警龄的增长、职务的提升而增加,再就是因工作出色收到表彰而获得加薪的机会,在这方面,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狱警工作种类。狱警工作类型大约可分为7种,第一牢房巡警;第二监督犯人工作;第三监管犯人劳动;第四户外管理;第五行政管理;第六零散工作,比如协助医生等;第七负责缓刑、假释犯人的管理。

在美国,狱警队伍建设也是个紧迫的课题,影响狱警队伍稳定的不利因素有:一工作时间过长,二有些州监狱工资待遇偏低,三狱警工作有潜在的危险性,四狱警工作容易触发社会争议,五社会地位低,六进入门槛较低,七心理压力大。

为了激发狱警工作的积极性,保障警察的权益,美国监狱在1970年成立了自己的狱警工会,不同职责的狱警有不同的工会,这样狱警在维护自己利益上面有了一个强有力的后盾。近几年来,当局在提高警员福利待遇和生活质量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监狱长每周不少于一次与最低警员进行面对面交流谈心,这种最高层与最底层人员交流对话的扁平式管理,把底层警员也拉入到了这个管理的大家庭中。警队建设以激励为主的管理理念被普遍接受。

四、对我们监狱管理的启示

通过21天的学习考察,代表团对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监狱管理有了较深入的了解,普遍感到美国有关罪犯矫正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监狱管理和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很多启示,代表团认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非监禁矫正形式,扩大其数量比例。

非监禁矫治形式对于轻微犯罪行为或在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人,不管从人性化管理角度还是从矫正效果、缓解监狱压力等方面看具有积极的意义。美国的非监禁型教育形式包括单独罚款、没收财产、赔偿、社区服务、缓刑、假释监督、家中监禁、电子监控、日报告中心和住所的社区矫正等,从目前来看,效果比较明显。在我国,非监禁型的矫治形式尤其是社区矫正形式还没有得到大多数地区的重视,数量比例非常有限,而且从制度到管理都不成熟,这有必要借鉴美国的非监禁型管理模式,扩大其数量与比例,丰富我们的监管形式。

2、打造专业化、人性化的管理队伍

借鉴美国监狱的三种管理模式,这需要我们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与知识水平,并且须具备较高的人文素养。定期对狱警进行培训以更新知识,提高技能;聘请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监所兼职,如医生、心理学家、社会学者、教师、职业规划师等,也可以在内部挖掘人才,发挥狱警的特长,培养他们的科研能力和合作意识,这样既节省了成本又提升了民警的职业发展空间。其次,善于把监管工作研究的最新成果与监狱工作实际相结合;重视信息技术的利用,例如,电子射频识别系统在非监禁型管理上面大有作为。在人性化方面,美国提倡扁平式管理,就是最高层与最底层定期的对话交流,这不仅仅适用于警队内部,也是适用于对罪犯的管理教育上面。例如民警与犯人不定期的身份互换等等,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再次,重视民警的建议,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鼓励民警对狱政管理建言献策,尊重他们的意见,对有价值的建议须积极落实。在民警薪酬待遇方面应积极开拓上升空间,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3、借鉴美国式的“皮靴营”来教育矫治青少年犯

“皮靴营”沿用的是军队中对新兵训练的方式来教育矫治被判缓刑的青少年犯,即训练中教官随时随地可能在受训者屁股上用大皮靴踢上一脚,意指训练的严厉与刻苦。其学员都是非暴力犯罪的青少年,而且是初犯。他们需要参加三至六个月的严格的军营式训练,以艰苦的体能锻炼、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文化学习来改造以自我为中心、游手好闲、无法无天的坏生活习惯。库克郡境内有所较大的训练营,据统计,从其走出的矫治人员,重新犯罪率很低。我们少年犯管教所可以借鉴其训练模式,增加少年犯的缓刑比例,积极争取家长的配合来组织实施,丰富我们的教育矫治模式。

二0一二年九月于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美国刑事与司法制度论文作业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关于中国学习借鉴美国司法制度观点浅析

司法制度考试内容

日本司法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版]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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