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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上海罡晟刑事)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1: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

委托合同(刑事)

(2018)沪罡(合)字第 号

二零一八年 月

委托合同

(2018)沪罡(合)字第 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因 涉嫌 一案委托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XXX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中提供律师服务,担任XXX辩护人或代理人;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本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服务。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其提出申诉和控告。

2.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应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3.在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的代理人时,应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出庭参加诉讼。

4.乙方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调查取证。 5.乙方应依法忠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甲方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1)甲方或者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7.乙方不得对本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服务。

第四条、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用人民币为 万元,于签订本协议当日支付履约定金 万元,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两日内支付余款 万元。(如已支付,则不受此条限制)。

支付方式以乙方指定的方式为准;如需通过银行付款,则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律师办案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文印费原则上由甲方预付,金额从500元起,多退少补,据实结算,另有约定者除外。

【选择性条款】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律师办案的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文印费。

本条所涉收费金额均为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如需乙方提供超出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律师服务范围的律师服务,则另行协商取费。

特别提示:如甲方逾期支付,则以乙方另行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通知的支付时间为准。

第五条、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陈述全部案情,如因甲方作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而导致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发生误判,以及甲方提出非法要求,或者拖欠律师费用,均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中止辩护或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服务费不予退回。

第七条、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律师服务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部分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律师服务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按日百分之十的标准支付未付款部分的违约金。

第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费之情形,已缴纳至税务机关的税收及已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属退费范围之内。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侦查终结之日(审查起诉终结之日、一审终结之日、二审终结之日、再审终结之日)止。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不属风险服务合同。如有涉及案件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出成功或胜诉的保证,因涉及案件分析、判断和意见最终需由司法机关(如法院)司法审查评价方可定论。

第十三条、如需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签订协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之行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 方: 乙方: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贾献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委托合同》副本已于 年 月 日签收,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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