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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特点

发布时间:2020-03-03 12:44: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西方有句名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监督制约,仅靠自我约束很难奏效。只要公共权力存在,反腐败斗争就将是一项长期任务。2009年1月—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318362件(次),初步核实违纪线索140828件,立案115420件,结案101893件,处分106626人。在受处分人员中,给予党纪处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违纪线索数增长4.7%,立案件数增长4.5%,处分人数增长2.5%,移送司法机关人数增长16.6%。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人数增长10.8%,处分贪污贿赂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干部人数增长19.2%。在受处分人员中,给予党纪处分85353人,给予政纪处分29718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4.4亿元。 王益、米凤君、陈少勇、朱志刚、皮黔生、黄松有、陈绍基、王华元、郑少东„„2009年,一批高级领导干部因涉嫌违纪违法被严肃查处。这是党的新闻网上公布的一系列数字和让人难以忘记的名字。今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9204件24514人,其中大案12888件,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527人;侦查终结13560件17254人,起诉11271人,有罪判决9158人。数字是冰冷的,它让我们看到腐败在我们国家在我们党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数字是沉重的,每一个数字背后是一个沉痛的教训;数字是发人深醒的,展现的是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总结教训,我们不难看出,当前的社会形势,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腐败现象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三高一低(高学历、高智商、高职位、低龄化)呈常态出现。 纵观近十年的违纪违法案件,县处级、厅局级干部作案很一般以至于不胜枚举;省部级领导违法违纪的事例并不新鲜,如田凤山、郑筱庾、王有杰、于幼军、皮黔生„„;甚至副国级领导干部过不了几年就有一例,如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他们大都受过高等教育,违纪的手法也越来越隐蔽。因此,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主体的职位、学历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智能化水平越来越高,高职位、高学历、高智商是当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特点和今后的主要趋势。此外,传统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多是到退休前一年发案,有人称这为“难以克服的五十九岁怪象”,然而近期有许多刚刚走上领导岗位不久的青年干部也肆无忌惮地走上违纪违法、背离人民大众厚望的歧途。,可以说49岁、39岁犯案的大有人在,如李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不到40岁)、董黎明(今年42岁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原财政局局长)、王国华(河南省许昌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不足50岁)。更令人震惊的是,个别“70后”刚走上领导岗位不久的青年干部像曹刚(1972年出生,34岁就已是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书记),赵威(39岁,重庆市万盛区政协副主席)也疯狂地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

二、违纪违法现象广布于社会全方位,重点部门、重点行业如国土、交通、煤炭等成为重灾区。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很快,房价高涨,投机获利机会加大,房地产自然也就成了腐败案件的多发区。2009年7月,中央作出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1至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33643件;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截至2010年4月底,全国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举报线索17269件,立案9188件,结案865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5241人,其中地(厅)级57人,县(处)级61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058人。诸如:河南省郑州市原副市长兼郑东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庆海插手土地开发收受贿赂案;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滥用职权插手土地出让收受贿赂案;江西省新余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吴建华受贿案;四川省成都市原政协副主席周学文受贿案;武汉大学原副校长陈昭方、党委原副书记龙小乐违纪违法案;江西国土厅三位副厅长同时落马无一例外都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

因为违规违纪资金高达3.05亿元,被誉为煤炭大省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的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案更让人惊目于“黑金”带来的`巨大“黑洞“。郝鹏俊,一个小小的县煤炭局局长,居然在北京、海南等地有房产35处,家财达数亿元。以其为代表的“官煤”式腐败,折射出煤炭领域的制度和监管漏洞终于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山西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煤焦反腐运动,查处了河曲县阳坡泉煤矿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案;蒲县外贸局原局长乔怀亮违规入股煤矿案;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安家岭露天煤矿矿长董典志受贿案等一系列腐败案件;截至今年4月,共立查煤焦及非煤矿山领域违纪案件1126件,共有1590名贪官“蛀虫”受到处分。

湖南、重庆等省、市一些涉煤案件也浮出水面。湖南郴州原煤炭局长曾宪明受贿、玩忽职守案;重庆市万盛区赵威案等等。

三、涉案金额触目惊心。

上世纪80年代查处的轰动全国的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违纪违法案,涉及金额也就是几十万元人民币,但他成为了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而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尽管为了减轻“影响”及负面作用而压缩案值,公布涉案金额几百万元仍属常见,动辄上千万几千万元,涉案金额超亿元的也能随时出现。如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109万余元;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1196万元;原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于兴昌涉嫌受贿955万元人民币,另有1184.5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河南省主政煤矿和非煤矿山等企业安全生产的“双料局长”李九成被指控涉嫌受贿超过2000万元;河南省漯河市刘炳旺等三任原市委书记,涉案金额都在千万元以上;中石化齐鲁石化催化剂原厂长王斌案,违纪违法金额达1.4亿元;前文所提及的郝鹏俊涉案金额3.05亿元。

四、窝案、家族腐败案频发。

今年6月1日,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执行科科长梁丛林,检查科主任科员凌伟,财务科副科长梁敏进,涉嫌单独或结伙收受他人贿赂被提起公诉。看到这一消息,让人不由想起震惊全国的国家药监局郑筱萸腐败窝案刚查处,又出现了张敬礼腐败窝案;民航系统李培英被判死刑仍没阻挡住后任张志忠、宇仁录、黄登科、匡新等窝案的脚步;广东省盐业系统沈志强腐败窝案涉案72人,其中厅官2人,处级干部3人。

应该说,贪官受贿开“夫妻店”,互相帮助进牢房注定只能是一场悲剧。然而,现实中这样的“悲剧”并不鲜见。如原铁道部建设司副司长严健薛兰英夫妇、原湖南省郴州市市委书记李大伦陈立华夫妇、原郴州市委宣传部部长樊甲生盘丽艺夫妇、原江西省上饶市委书记王兴豹文献兰夫妇,都是最典型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例证。5月底最引人瞩目的典型家族腐败案的核心人物广东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因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问题被中纪委“双规”,在涉案的十多人中5人来自李启红家族,包括李启红夫妇,李的一个弟弟、弟媳和妹妹,据称其家族财富达20亿。

五、期权腐败掀开面纱,成为腐败新特点。

先办事后收钱是当前腐败越来越隐蔽的一种表现方式。因为这种获得好处所延后的时间可能会很长,看不出收钱与办事之间的因果关系,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为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资源”提供最大限度的变现可能。它可以是享受权力回报,离职前,安插亲信或选定“接班人”为自己遥控权力作打算;可以是享受资本回报,在位时为企业牟利,辞职或退休后到企业“高薪打工”;利用在位时积累下的“活动能量”换取企业股权或创业资本,不仅可以为自己预留出路、退路,还可以“封妻荫子”,由受益方资助亲人子女出国留学或提供创业资本。一起被称为“权力期权化活标本的”事件可以让我们窥见一斑: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一座水库的堤坝上,两座超规划建设的别墅违规矗立了近一年之久,修建时还将水库堤坝主体铲低了约1.5米。据了解,镇江市京口区原区长沈柯章因行贿和挪用公款罪刑满释放后创办了一家公司,公司申请修建了这两栋别墅。多年的官场人脉苦心经营,沈柯章早已编织起路路畅通的人际关系网,即便不在其位,其权力影响还在。由于“期权化腐败”实施过程十分隐秘,较之传统腐败手段更为高明, 腐败分子进行权力操作可以以“扶持企业、促进发展”为借口, 而“期货”效应增加了腐败的时空跨度,难以收集有形证据,因此“安全”系数更大,加上政策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所以逐渐成为愈演愈烈的腐败难点问题。 领导干部之所以会背离人民寄予的厚望、背弃党给以的信任而走上违纪违法、腐化堕落的道路,究其原因是错综复杂的。

常识告诉我们,追求福利最大化是人的天性,拥有权力而要让他不利用自由裁量权为自己谋利几乎是不可能的。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权始终与钱、色交织重叠、形影不离,党员干部对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崇拜金钱、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仍相当浓厚,这种思想上的过渡期相当长。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经济尚不发达,物质基础、物质待遇不厚,分配上实行的仍是按劳分配,而且由于某些因素造成分配上的不公、不平等,这就给贪欲者造成想贪、有机会贪或不择手段贪。同时,西方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渗入我国,为党员干部的“腐败链”提供了思想基础和心理准备。

现实中,监管缺位、监督无力,是官员腐败的重要因素。这个世界上没有真正的“净土”,没有不受诱惑的领域,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只要有利益就有诱惑,就有被腐蚀和拉下水的可能。这对我们一些“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来说,在很多时候,更容易被“关注”,更有做“交易”的价值,而且,越是位高权重,价值越大,越容易成为出于各种目的的侵蚀对象。一些人当上一官半职后,或固步自封、不思进取,身为公仆,不是比工作、比贡献、比成绩,而是比气派、比享受、比财富;或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居功自傲,肆无忌惮践踏法律“红线”,无视党纪政纪为所欲为,是这些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官员留下的深刻教训。 应该说,许多 贪官“出事”前“荣誉等身”。如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家岭就曾是全国优秀企业家,是一个一度红遍全国的风云人物,还有湖南涟源钢铁厂原厂长、总经理宋焕威也曾是全国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有杰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湖南省八届人大代表„„然而,这些顶着“明星”“优秀”“先进”桂冠的官员不能保持平和的心态,不能严格自律,没有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政绩观,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面前,在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诱惑下,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侵蚀下,忘乎所以、铤而走险。一些领导干部没有坚定理想信念,一心想为家庭儿女多留些钱财,导致全家同流合污,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发家致富”,导致“家腐”走向“家覆”。

通过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分析,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加大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一、强化思想教育,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最大限度地提高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整体思想道德、理论素养,牢固树立法纪观念、责任观念、宗旨意识,以一个共产党人应该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思想防线,时刻警惕来自各个方面的糖衣炮弹的侵袭,做到以敬畏之心待人,以敬畏之心待权,常怀律已之心,常怀感恩之心,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构建科学合理有效有力的权力制约制衡机制,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没有制衡的权力必将陷于腐败,历史和现实已经反复给予了证明。从整个国家的监督体系看,监督权是重要的一环,也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关键。充分发挥体制内、体制外所有能够利用的一切手段,把权力运行真正置于所有目光的监督之下,让权力真正还原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为个别人谋利的手段。唯有如此,权力才不会走偏,权力才不会迷失,权力才不会惹祸。

在我们国家,要形成监督主体呈多层次且相互制约的体系:一是专门监督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二是要建立党委、人大、舆论和群众等为主体的多层次监督网络。各个监督主体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一旦发现公权力被滥用,各方主体就会相互支持、相互呼应,融合政治、经济、社会、道德、舆论等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有效制止腐败行为。

三、努力营造一个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勤廉从政环境,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能力

我们都知道,新加坡是世界上廉洁度很高的国家。高薪养廉在新加坡廉政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廉政文化也是促进新加坡清廉社会的重要力量。有着“廉洁之都”美誉的香港,也凭着“执行处重拳出击,打击腐败,保持高压,让贪腐成为高风险行为,使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士心存敬畏,不敢贪污;预防处查找漏洞,严防死守,完善制度,使有便利条件的人士找不到任何贪污受贿的机会,不能贪污;社区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倡导廉洁,净化社会风气,使所有市民都对腐败深恶痛绝,都以廉洁自律为荣,不想贪污”的制度,“三管齐下”反腐倡廉,造就了廉政公署的权威与声望。

由此看来,要营造一个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勤廉从政环境,我们还需要:建立完善公务员合理工资制度;积极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专业技术岗位晋职方式与渠道;在完善制度同时,要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加大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对工作长期没有起色、群众强烈不满的地方、部门、行业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和成员要追究责任,让制度这根“高压线”真正“带电”;下大力气构筑社会诚信体系,培育诚信理念,建立健全诚信管理机制制度。要加强道德规范的引导,制订公务员行为准则,在社会诚信和行为准则上给公务人员两道“紧箍”,减少腐败几率。今年2月,中央下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们称这“8道禁令52道高压线”,是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努力。接着,中央又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两项法规制度的出台,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其努力的方向和传递的信号更让人充满期待。

四、完善立法,规范权力,确保法律制度落实到位 “期权腐败”遭遇取证定性难的窘境,透示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尴尬。完善反腐败的立法,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有着积极深远的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完善我国反贪刑法制度,确定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无最低限额要求。将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合并,凡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均为贪污。增加贪污犯罪的经济处罚,提高罚金和罚款额度,使贪污分子贪利目的不能实现。

其次,将禁业规定从民事立法中扩展到刑事立法范围,最好明确禁止特定的人从事第二职业;扩大我国目前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成立的要件中“好处”的内涵:“好处”不仅包括金钱、礼物、有价证券等财产性利益;还包括职位、就业、契约等非财产性利益;不仅既得非法好处是犯罪,而且企图获取非法好处的行为也是犯罪。

再次,加强反腐倡廉队伍建设。在腐败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增强调查腐败案件力量,加强反贪人员法律、电脑、现代通信、驾驶、财务会计等实用技术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反贪人员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的能力和素质。在反贪系统建立比较灵活机动的行政管理层级和薪酬体系。严格工作纪律,对工作散漫、生活作风不检点或有腐败行为的人员要坚决予以辞退或开除。 权力是把双刃剑。它可以给你带来很多,但是也可以毁灭很多,甚至于生命,不管是别人的还是自己的。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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