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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6: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蒲江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影响行政管理、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给地税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蒲江县地税机关国家公务员。 后勤事业编制人员及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和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违反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出现差错、失职的,依照本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给予处理。处理分为: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行为触犯《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过错行为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及其他先进称号;被告诫二次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被告诫三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被通报批评一次的,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及其他先进称号;被通报批评二次以上的,待岗学习,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等次。被诫勉一次的,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等次;被诫勉二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告诫、通报批评、诫勉等材料县局机关及税务所、稽查局由监审科存档,送人事教育科备案。

给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行政过错行为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章

日常行政工作过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或依《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一)违反首问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的;

(二)对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单位的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服务态度差,接待来访、接听电话、接受咨询,不热情、不耐心、语言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看影视节目或网上聊天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六)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七)办事拖拉,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八)其他日常行政过错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或按《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一)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二)公务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三)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或者丢失的;

(四)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五)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

(六)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七)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设备、贵重物品损坏或被盗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误时误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规定应当公示的材料、办事流程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各类事项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规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不予受理的。

第三章 其他行政过错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直接负责人员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或按《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一)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工作中不依法执行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工作中数据失实,影响工作的;

(四)在宣传中不严格执行宣传品制作、发放管理规定和对外宣传口径的;

(五)在税收执法中不严格执行工作“十五不准”“八条严禁”规定的;

(六)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配偶、子女或请托人谋取利益的;

(七)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或制度的;

(八)在查办案件、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的;

(九)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过错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有本规定所列行政过错行为,视情节,除按本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组织处理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发现并主动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不属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不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投诉、检举、控告,监察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七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局监审科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局监审科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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