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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疑问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2: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业桥劳务协作事务所有限公司

一、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

三、生育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失业保险

六、社会保险综合

七、公积金

一、养老保险

1、问:我是外地人,南京缴纳了10年的养老保险,准备回原藉,不办退保,但我已缴的费用可以退还给我吗?

答: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会进入自己的个人帐户,不论什么时候,这个帐户都属于缴费者本人。即使缴费者因各种原因今后不再参休,而且累计缴费不满15年,个人帐户的钱,包括利息都是你自己的,都会在到达规定年龄后退还给本人。

2、问:外地户口在南京缴了11年社保,明年到退休年龄,可以在南京领取养老金吗?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办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问:我的社保关系一直在苏州,最近想在南京买房,两地可以同时都缴纳社保吗?

答: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在“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中有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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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即按照“先转后清”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4、问:我是一名农民工,刚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我的养老保险关系以后怎么办?

答: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接续时,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

5、问:我退休后在外地居住,以后养老金我怎么拿,可以在外地发放给我吗?

答:由于退休人员已经办理退休,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都已经固定,就没有一个再累加、衔接的问题了,不再需要转移关系了。当然,为了领导养老金的方便,现在养老金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可以实现异地支付了,并且还能在异地申请一个银行帐户,从而采取一种异地发放养老金的途径。

6、问:因为要出国定居,之前所交的养老保险可以退还给我吗?

答:出国定居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出国定居者本人。

二、医疗保险

7、问:社保断了4个月,新公司是否可以把我的医疗保险续上?

答:不可以,医疗保险超过三个月不续即不能续交,原来的基数不再累计,重新计算。

8、问:参保人员退休后住在外地了,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答:可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异地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包干使用,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垫支后,凭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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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因社保年限不够15年,即将到退休年龄,是否可以一次性交满15年的社保再办理退休?

答:按照个人社保有关政策,个人社保金需一年一年缴纳,因为每年缴纳的有关规定不尽相同,因此,不能一次性缴纳某一个年限段的社保金,也不能一次性交满15年的社保金,可申请推迟退休。

10、问:社保已经买够15年,医保还不够,可以单独再购买医保吗?

答:不必买够15年,可以同时购买医保的。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11、问:我今年退休,医疗保险缴纳的年限少,退休后是否还要继续缴纳医疗保险?

答:首先,退休人员个人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次,单位也不再单独为退休人员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就是单位按统一的缴费比例乘以本单位工资总额,因此,不管单位有多少退休人员,都不需要另外缴费。

12、问:我在南京参保的,最近在外地出差时生了一场大病,我的住院费能不能拿到南京来报销?

答:职工因出差、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按照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办法的具本规定进行费用报销。一般在急诊的情况下,允许就近诊治。治疗后,凭治疗医院出具的有效凭证回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三、失业保险

13、问:合同到期,便从公司辞职了,自己辞职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费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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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4、问:失业状态,已经申请了失业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能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暂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有能力缴费的,可继续近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中断的缴费,可以凭失业登记证办理补缴手续。

15、问:张先生失业后又重新找了工作,最近又失业,他还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其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那么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应按照重新计算的缴费时间来确定。但是,如果该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时有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铁期限的,领取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6、问:我申请了失业保险金,因为最近要去外地,能否一次性付给我?

答: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作用是保险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因此,失业保险金是不能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发给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四、生育保险

17、问:现在试用期间,刚查出怀孕了,公司要试用期过后办理享受社保,我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吗?

答:新参保女职工从缴纳生育保险费十个月后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生育出院四个月内(以出院小结时间为准)报市医保中心核定。

18、问:因为单位试用期未交社保,社保断了1个月,最新连续9个月,生育费报不了,应该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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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合格正式录用,试用期社保单位该不该交? 2)、中断1个月,单位是否可以补交?并正常报销生育费? 3)、如果不能补交,损失单位该不该负? 4)、如果单位不愿承担责任,怎么办? 答:1)、试用合格,试用期的社保单位应该缴纳,因为交纳保险是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2)、交费中断超过3个月,单位就无法补缴,员工也无法正常报销生育费用。

3)、员工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单位来承担。

4)、如果单位不愿意承担,建议员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19、问:产假期满,但身体原因,暂时不能回工作岗位,还能享受工作待遇?

答: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20、问:企业破产了,我还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所欠的生育保险费用。破产企业中的怀孕女职工如在本企业破产之之日起180天内生育的,其生育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本人。

五、工伤保险

21、问:我五个月前发生了工伤,一直未去申报,现在去申报是否有些迟?

答:职工发生事硌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闰,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期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2、问:公司的操作工,因个人原因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伤残事故,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答:如果是蓄意违章,因而造成负伤、伤残、死亡的,则不认定为工伤。〈企业职责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9条把蓄意违章列为不应认定工伤的内容。蓄意违章与过失违章,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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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果都会造成伤残匪或死亡,但其性质不同。因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伤残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不仅从法律、法规上保证企业的规章制度顺利贯彻实施,而且对操作者本人是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

23、问:公司员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接受了工作医疗,在停工期间,原工资和福利要怎么算?

答:根据>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有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24、问:公司员工在被借调期间受到了工伤事故伤害,该工伤需要原公司来承担吗? 答:员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故事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5、问:公司某员工最近又再次发生工伤,这次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员工因工作原因再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新认定的工伤、职业病情形受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社会保险综合

26、问:不再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来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7、问:我有10年没交养老保险了,之前我以交了12年,没有办理过医保,请问我可以在不交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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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南京市户口可以交两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外地户口在南京必须依靠在公司交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28、问:我是外地户口,去年工作单位给我办理了社保,但今年换了单位后,社保关系可以转移吗?

答:如果工作单位在同一城市,只要原单位停保,新单位续保即可,如果不在同一城市,可在原缴纳社保局打印一份缴费凭证,带上机关资料,即可办理转移,目前只能转移养老。

七、公积金

29、问: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支付购房首付款吗?

答:按目前公积金政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能作为购房的首付款;如果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则只可以在购房后用于还款;如果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则可以在取得产权证的6个月内,仅提取一次公积金帐户余额。

30、问:非江苏户籍人员在南京交了一年多住房公积金,如果离职到省外,公积金可以领取吗?

答:可以的,提供外地户口薄,和单位解除关系的合同,身份证,单位开具现金支票和提取申请书,在单位的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支取。

31、问:现在是失业状态,个人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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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2、问:被封存的公积金在我买房的时候会不会归我使用? 我准备从原公司辞职,原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是按个人单位各50%缴存的,我辞职后,公司说公积金会封存,被封存的公积金在我买房的时候会不会归我使用? 答:可以转交新的公司,买房时可以提出来,如果需要贷款,必须是在缴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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