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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三方协议书(修)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5: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三方协议书

本三方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签署:

出 租 方:( 下称“甲方” ) 承 租 方:( 下称“乙方” ) 物 业 公 司:( 下称“丙方” )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三方”,单称“各方”。 鉴于:

甲方于年月日与丙方就甲方所合法持有的建业总部港房间于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于年月日与乙方就甲方所合法持有的建业总部港房间于 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为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就以上房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三方一致确认,自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之日,即年月日起,由乙方履行甲丙所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声明及确认,其已仔细阅读及详细了解《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所有内容,并同意承继甲方在该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各方均同意,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即甲乙方签订租赁期限同时届满)租期届满后,各方未续签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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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完全地遵守及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租赁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条件、条文,物业管理费及其他一切款项,遵守物业的管理公约。

4、租赁期间,乙方向丙方缴纳的一切款项(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所包含的一切费用及其其他款项),丙方均须开具相应款项金额的发票给予乙方。

5、因本协议签署而引致的登记备案手续或其他行政登记手续的变更,由手续使用方办理,其他两方积极协助、配合。

6、各方权利义务内容依据甲方与丙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为本协议有效附件。

7、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签署、修改、终止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8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14页,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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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附件

建业总部港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建业总部港(以下简称“本物业”)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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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联盟新城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作为建业总部港的第一业主,选择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建业总部港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定了《建业总部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已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查并备案,与开发商购房的购房者现与开发商选择的物业管理公司达成如下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承租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址):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440000000107076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管理公司):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所承租房屋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建业总部港写字楼; 地址:郑州市地润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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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所购房屋为写字楼,坐落在A座614\\615\\616房间,建筑面积719.36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在甲方与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2015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如协议期间,业主大会选聘的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协议终止。

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实行包干制,乙方按照如下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写字楼:

6.0 元/月•㎡ ; 公共能耗费:

1.8 元/月•㎡ ;

(物业管理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包括共用设施设备等维护所使用的水、电费用)

第三条 物业管理费及公共能耗费用自甲方租赁之日起按半年计收,乙方将于每年6月份收取下半年度7—12月份物业管理费,每年12月份收取下一年度1—6月物业管理费,甲方应于收到付款通知单规定日期之前交纳,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缴纳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三作为滞纳金。

物业服务费中未包括物业保险费用,除乙方未尽管理责任或义务外,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中不包含业主的人身、财产等相关保险费、对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等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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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限。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如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对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另行选聘物业公司乙方将已收取但未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关甲方费用退还甲方。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停车位的停车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收取,作为车位运行费及物业管理费不足的补充。

业户在办公写字楼内的共用地下车库停放汽车,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为500元/辆•月;业户自有车位,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60元/辆•月。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汽车固定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60元/辆•月。外来人员临时办事、探访、参观等的停车费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乙方收取上述停车位使用(管理)服务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及损失,但应在停车场(库)显著位臵公告相关提醒。

第五条 开发商在购房者购房时明确购房者除前期物业管理费、公共照明、水、电费、公共水费、电梯、水泵、中央空调运行费外还应缴纳其他如下相关费用。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1

公共能耗费

1.8

元/平方米•月

2 中央空调运行费用

元/平方米•月

预收室内电费

元/平方米•次

地下汽车车位使用费(含租赁费)

500

元/辆•月

已购或露天出租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60

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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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收费标准,如有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收费政策,调整收费金额,以政府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甲方在办理入住手续后,在需要装修时需至乙方按照《装修手册》规定办理装修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如因政府水、电等调价(以文件或通知为准),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价格调整。

第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与续筹按照政府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七条

开发商和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应达到国家标准,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移交配套公共建筑、共享设备、设施;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工程竣工图纸和设备数据等;

(五)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拟定本物业的管理方案,并将制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书面告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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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甲方提供入住服务和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特约有偿服务,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数据;

(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建业总部港写字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八)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九)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时,乙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甲方拒不整改的,乙方可报请房屋装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监督开发商履行在保修期内对物业的维修责任和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开发商或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服从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四)依据协议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五)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并自觉遵守政府有关房屋装修管理的法规及本约定;

(六)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享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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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享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七)转让或出租房屋时,应将本协议作为房屋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报告乙方;

(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造成本物业的损失、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九)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十)本物业区域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使用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它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3)占用或损坏楼道、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封闭阳台、平台,改变护栏颜色、材料、增加门窗;

(5)利用住宅房开店、办企业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在小区内摆摊设点;

(6)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遮阳蓬、雨蓬、各种视讯接收设备、外臵式晾衣架;

(7)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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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9)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10)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11)不按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宠物;

(12)在自家花园绿地种植蔬菜、瓜果等农作物;

(13)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拉、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或其它标识等;

(14)改变设施(如车库、小花园等)设备原设计用途的行为; (15)车辆随意停放、超速行驶、鸣喇叭等; (16)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7)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8)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范围)

在物业交付使用后,甲方所委托的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见附件一,其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十条

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执行。设施设备的保修时间确定及计算:由各项工程竣工及设备安装完毕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及有关专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所完成的建筑、设备、进行外观、调试和运行等方面的检查测试,并经签章之日起为保修的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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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物业共有部分保修责任期内,如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负责返修;本物业共有部分超过保修期的,由乙方组织养护和维修,依据养护及维修的范围,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在物业管理费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在物业专有部分(包括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等)保修责任期内,如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负责返修;本物业专有部分超过保修期的由业主自行承担,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见附件二。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附件二所约定的目标;对达标的理解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予以评定。评定费用由对达标的理解有错误的一方承担,申请评定时由双方各半支付,最终结算。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在管理过程中,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开发商和其委托的乙方的免责事由,开发商和其委托的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一)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损害;

(二)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开发商和其委托的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因本协议标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损害;

(四)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的损害;

(五)甲方或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且乙方已尽责的损害;

(六)非开发商所聘物业公司原因造成的40%以上业主延迟至第二个收费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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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一年)以上仍未交纳上期物业管理相关费用所致的损害;

(七)因甲方(包括业主委员会)或他方指挥调派甲方和其委托的乙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

(八)本协议标的物之共享部分(含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自然或人为的任何损坏。但因开发商和其委托的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九)停车场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但另行订立协议约定承担保管责任的,不在此限;

(十)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和其委托的乙方之事由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开发商和其委托的乙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和其委托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使开发商和其委托的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开发商和其委托的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并给开发商和其委托的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开发商和其委托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擅自收费部分或超出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返还;

第十四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开发商和其委托的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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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

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物业交付使用是指业主收到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乙方的书面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后在十五天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已交付使用。

2、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为上述空间和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终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3、物业共享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物业共享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以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包括全体业主或两个以上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享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享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5、本协议及其附件中的货币单位元类别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

本协议及其附件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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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座房间 签署人: 日期:

乙方(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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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三方协议书(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三方协议书(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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