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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电缆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05:04: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2005]40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要求,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 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为限制类产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线电缆,“产品名称”栏填写电线电缆,“产品单元”栏按表1 的第2 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 的第3 栏、第4 栏、第5 栏填写,企业应填写全部申请产品的规格范围、产品型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根据3.7 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 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生产电线电缆产品的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4.1.1.5企业申请漆包圆绕组线单元涉及以下产品的,需提交企业书面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180 级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220级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和200 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产品若作为非制冷系统用漆包圆绕组线产品,须提供非制冷系统用的说明;130 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130 级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155 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155 级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产品若作为非高频线圈用漆包圆绕组线产品,须提供非高频线圈使用的说明。

4.1.1.6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批”的定义:在相同的生产条件下,连续生产的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的一批产_______品。抽样检验中的样本量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如果标准未规定样本量,则每批产品抽取10%盘,不足10 盘时抽取1 盘。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 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 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5.2 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4 企业生产架空绞线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架空绞线

1.拉丝机(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2.绞线机

3.铝包钢线连续挤压/连续包覆生产线(不生产铝包钢绞线,或者直接采购铝包钢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4.铝合金线时效设备(不生产铝合金绞线,或者直接采购铝合金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5.轧头穿模机(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6.拉丝模(直接采购规格单线的,可不配备)

7.焊接设备(如果采用电阻对焊方式,应配备退火装置) 8.穿线管 9.并线模 10.机用线盘 11.交货用线盘

必备的检测设备

1.导体电阻测试仪

2.微米千分尺(分度值0.001mm) 3.钢直尺(分度值1mm) 4.金属材料拉力试验机(1级或优于1级) 5.线材卷绕试验仪

6.附着性试验装置(生产含有镀锌钢线产品的,需配置) 7.锌层重量试验装置(同6)

8.蝶式引伸仪(生产含有钢、铝包钢线产品的,需配置) 9.案秤或类似设备

10.扭转试验机(生产含有铝包钢线产品的,需配置)型式试验(导线拉断力)的检测设备

型式试验(导线拉断力)的检测设备

1.导体电阻测试仪 2.微米千分尺 3.钢直尺 4.精密天平5.1m游标卡尺 6.恒温油槽 7.金属材料拉力试验机 8.线材卷绕试验仪

9.读数显微镜(铝包钢产品) 10.扭转试验机 11.附着性试验装置 12.锌层重量试验装置 13.应力应变用蝶式引伸仪

14.卧式拉力机(两夹具间距离不小于10m,500kN) 15.案秤或类似设备 。

生产许可证申请

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申请办学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要求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试卷

如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规则

电线电缆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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