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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1

发布时间:2020-03-02 10:04: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模拟法庭完整剧本(2007-05-21 16:47:13)

(主持人入场)主持人致开场白并介绍到场嘉宾,介绍案情。

书记员入场:请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害人入场。(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害人入场) 书记员:请安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立审判员许可。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记录、录音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吸烟、随地吐痰。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场。(审判长、审判员入场)

(审判长和审判员坐下)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转身面对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害人已到庭,被告人以押赴候审,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已到庭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向书记员点头示意,书记员转身坐下)

审判长: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先到书记员处取提审书一份,然后押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站立回答问题,两法警站立其后)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付波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1975年 11月20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籍贯

被告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刘庄行政村田庄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中专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荷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刘庄行政村田庄

审判长:你因本案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人:我于2004年2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逮捕

审判长:你历史上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有

审判长:受过什么处分?

被告人: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审判长:牡丹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少天了?

被告人:有13天了?

审判长:荷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05年4月5日受理了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波抢劫、故意伤害一案,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并同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在此开庭审理。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本案由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宁、汤燕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陈洋担任法庭记录,荷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汤晓磊出庭支持公诉。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超、秦迅担当被告人付波的一审辩护人。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四项诉讼权利:

第一项,申请回避权。就是指如果认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所谓申请回避就是申请换人审理,但是,公诉人的回避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

第二项,自行辩护权。就是针对公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自己无罪、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项,调取证据权。就是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申请调取新的书证、物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第四项,最后陈述权。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可以向法庭作最后的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付波,以上向你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以及你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你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我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见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付波,刚才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与给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被告人:听清了,一致。

审判长:被害人现在可以陈述案件事实,并可以揭发、控告被告人。

被害人:1997年5月5日晚上,李华、赵志国在我家同我喝酒,大概10点左右,我骑一辆铃木王中王、赵志国骑一辆蓝色金城送李华回家。在路上遇到一个年轻姑娘,赵志国走到她跟前喊了一声,那姑娘没说话,赵志国又骑摩托车在那个姑娘前面转了一圈就回来了。后来有个骑自行车的小青年过来问我们是干啥的,赵志国和李华就和他吵起来,等我跑过去,从路东饭店跑出

七、八个人围住我就打,其中付波在我背后用砖头往我头上砸了一下,我就立刻晕倒了。醒了之后才发现手机不见了。

审判长:被告人现在可以针对起诉书的指控进行陈述和辩解,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被告人坐下,两法警稍停顿后坐下)

被告人:我不是故意用砖头砸王树升的,我想用砖吓唬他,失手砸在他头上了。手机是我在地上捡的,我不构成抢劫罪。(尽量要自然,要像一个犯罪分子)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有。被告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不对?

被告人:对。

公诉人:你有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有

公诉人:之后你又用什么打了被害人?

被告人:砖头

公诉人:你用砖头打被害人之前被害人是什么情况?

被告人:他躺在地上。

公诉人:你从什么地方拿到的手机?

被告人:在地上捡的。

公诉人:之后你又把手机放到哪里?

被告人:我也没问是谁的放在口袋里,后来我被警察押到车上怕担责任,就把机子丢到了车厢内。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害人有无向被告人发问?

被害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向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有!被告人,你捡到手机的地方离被害人有多远?

被告人:大约1米远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向被害人询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向被害人询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宣读、出示本案的相关证据。

公诉人:原菏泽市公安局对被害人的伤情制作的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的损伤为重伤 。

审判长:将证据交被告人质证

(法警上台从公诉人处取证据,交被告人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 将证据交辩护人质证。

(法警将证据交辩护人质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将证据提交法庭

(法警将证据交审判长,然后法警下,此时审判长与两位审判员查看证据交流意见,并统一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将被告人移交菏泽市公安局审查的手续,证明被告人之前犯过盗窃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前有漏罪 。

审判长:将证据交被告人质证

(法警上台从公诉人处取证据,交被告人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 将证据交辩护人质证。

(法警将证据交辩护人质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有,这是以前的审判,对本案没有影响。

审判长:将证据提交法庭

(法警将证据交审判长,然后法警下,此时审判长与两位审判员查看证据交流意见,并统一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已满刑事责任年龄

审判长:将证据交被告人质证

(法警上台从公诉人处取证据,交被告人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 将证据交辩护人质证。

(法警将证据交辩护人质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将证据提交法庭

(法警将证据交审判长,然后法警下,此时审判长与两位审判员查看证据交流意见,并统一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杜天文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杜天文

(法警先到书记员处,取证人保证书一份。证人由法警引导走进法庭并坐下)

审判员(经审判长点头应允后):下面核实证人身份,证人姓名

证人:杜天文

审判员:籍贯

证人:山东省菏泽市北城北关北乐巷

审判员:职业

证人:没有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52条之规定,公民有根据法庭要求出庭作证的义务,也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发问,但应用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发问,如提供虚假证词或有意歪曲事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

(审判员向审判长点头示意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询问证人。

公诉人:证人杜天文5月5日晚上发生了什么?

证人:那天晚上我和被告人、李华一起喝酒,当我们骑摩托车送李华时在路上看到了一个姑娘,我看他像我的同学,就上去叫他,这时一个骑自行车的男青年问我们是干啥的,后来就打了起来,这时从路东的饭店出来好几个人围住我们打

公诉人:你见到是谁用砖头打了被害人吗?

证人:是被告人

公诉人:当时是晚上,你怎么看清的?

证人:有路灯灯光

公诉人:你看到被害人的手机了吗?

证人:我看到是被告人从被害人身上拽去的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害人有无向证人询问。

被害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向证人询问?

辩护人:有,证人杜天文,当时在混乱的情况下你是怎么看到被告人拽被害人的手机? 证人:我当时躲在角落里看到的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向证人询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证人退席。(证人由法警引下)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递交?

辩护人:有,请求法庭传证人张维娜出庭作证

审判员:核对证人身份,证人姓名

证人:张维娜

审判员:籍贯

证人:山东省菏泽市北城北关北乐巷

审判长:职业

证人:菏泽市第二纺织厂工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52条之规定,公民有根据法庭要求出庭作证的义务,也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发问,但应用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发问,如提供虚假证词或有意歪曲事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

审判长:下面辩护人可以询问证人。

辩护人:证人张维娜5月5日晚上发生了什么?

证人:5月5日晚上我正在路上走,忽然有三个人骑着摩托车停在我身边,其中就有被害人,对我说一些调戏的话语,这时我男朋友骑着自行车过来,其中骑摩托车的人将我男朋友按到地上打,后来我男朋友的哥哥与其他几个人一起过来打骑摩托车的三个人

辩护人:你的意思是说本案被告人是帮你的男朋友和他的哥哥打架,与被害人没有冤仇 证人:是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向证人询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害人有无向证人询问

被害人:没有。

审判长:证人退席。

(证人由法警引下)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以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被告人及辩护人质证。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经被害人及公诉人质证,未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公诉人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

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属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合议庭认为该案基本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公诉词)

审判长:被害人有无发言

被害人:有,我希望法庭严惩罪犯,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和抢劫,我当时只是想吓唬他,所以我认为我是过失不是故意,而且当时我以为手机是我的才捡起来,我没有抢劫行为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辩护词)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公诉人:我们不同意辩护人关于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财务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审判长:现在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是否为抢劫,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下面时间控辩双方可就此焦点进行相互辩论,自由发表自己的控辩主张。

辩护人:被告人没有抢劫的故意,1997年5月7日被告人供述:“我们几个打完那个男青年,准备报案时,发现地上有一个手机,就装进口袋里”以上可看出被告人是在地上捡到手机,没有抢劫的故意

公诉人:被告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被害人重伤,趁被害人被打晕时将其财务占为己有,后在警车上怕承担责任扔到车上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 辩护人:本案证人杜天文也是参与打架的另一方,与本案有直接的厉害关系,其证言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公诉人:对方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并没有证人能证明被告人没有抢手机。

辩护人: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只有伤害的故意,并没有抢其财物的目的,也就没有抢劫的故意之说。被告人只是在被害人昏迷的情况下,一时起意,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只能认定为偷窃,不能说是抢劫。

公诉人: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实施暴力之前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意图,因此我们只能认定这是一种抢劫行为。

辩护人:被告人付波是被周永兄弟喊来帮忙打架的,他的目的只是教训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的那个人,也就是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时没有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意图,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

公诉人:从抢劫的定义来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采取了非常恶劣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昏迷,趁机占有被害人的手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辩护人:被告人是采取了暴力行为,也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看似是符合抢劫罪的标准,但是,作为抢劫方法的暴力,是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抗拒,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即必须存在着主观与客观的联系性,主观和客观必须统一起来。如果只有客观行为没有主观意图,就不能认定为是抢劫罪。

公诉人:不能证明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之前,没有劫取其财物的意图,如果每一个抢劫犯在被抓获之后,都说自己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之前没有抢劫的故意,难道我们都不能将其绳之以法吗?那法律惩治罪犯的目的何在?

(公诉人及辩护人都无发言,并向审判长点头示意)

审判长:公诉人及辩护人还有无发言。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控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庭已经听清,无须再进行辩论,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被告人: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请法庭公正审判。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书记员:请坐下主持人上场,请场下同学发表自己对本案的看法,请专家律师点评 。

(十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人员到庭。

审判长(坐定后):请坐下。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波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被打晕时,将其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应依照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波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在被害人已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用砖头砸被害人的头部,手段恶劣,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能认定从犯和过失犯罪。对拿被害人王树升手机的行为构不成抢劫罪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波是在被害人被打伤昏迷的情况下,将被害人的手机装进自己的口袋里,后在警车上怕承担责任,扔到车上的行为,本院认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现判决如下: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被告人付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完毕!请坐下!

审判长:被告人付波,对以上判决听清了没有?是否上诉?

被告人:听清了。我要上诉。

审判长:被告人如不服从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

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分。

审判长:现在宣布退庭。将被告人押下。

(法警将被告人押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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