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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

发布时间:2020-03-03 22:00: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杜绝农村“一户多宅”现象,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宅基地申请条件

1、在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同等义务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房。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法定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需有一子女);

②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④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翻建、扩建的; ⑤迁入农业人口落户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⑦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①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②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③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④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

⑤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⑥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⑦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⑧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空挂户;

⑨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二、申请人向规划所、国土所提交申请建房所需的材料

1、申请人向乡(镇)规划所提交的材料

①江西省上犹县乡和村庄建房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 ②申请人应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③村小组证明材料、村委会意见;

④四邻意见,必须经本人签字加按手模,同时对相邻建筑有影响或四邻关系复杂的要有四邻协议,协议须体现建房层数、外墙间距等情况;

⑤用地总平面图(以现场察看图为底图)须将四邻原貌、地物标注清楚;

⑥施工图(平立面),必须选用《新户型集》户型;

⑦拆旧建新协议。

2、申请人向乡(镇)国土部门提交的材料

①建房用地申请书;

②建房用地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户籍本及家庭人员情况证明(复印件);

③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书;

④经村委会审查同意上报的《乡村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

⑤建新拆旧的协议或承诺书;

⑥原住宅位置、面积等情况。

三、严格执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农民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委会审查→乡(镇)规划所和国土所实地踏勘→公示→县城建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乡(镇)国土所提交用地申请等材料→乡(镇)国土所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国土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认真把好公示关

规划所和国土所踏勘后,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及自然村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

(二)家庭人口情况;

(三)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

(四)原住宅(宅基地)位置、面积等;

(五)公示的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六)有异议的处理方法、途径。

五、广泛宣传、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执行“一户一宅”

制度对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重要性,在全县上下营造执行“一户一宅”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执行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一户一宅”制度的执行落实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切实强化对乡、村两级的领导,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尤其是规划、国土、村委会要深入到建房户了解实际情况,认真审查各项用地资料,认真把好公示关,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用地申请一律不予审核上报。同时要承担拆旧建新协议的监管和督促履行责任,并签署意见。农村村民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自行拆除复耕的,其经营权仍归该户村民使用,其拆旧复耕纳入“增减挂”项目实施的,可按标准给予复恳补助,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内拆除或复耕的,其经营权由村委会无偿收回予以处置。

县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的指导,配合乡(镇)解决一些执行中的实际问题,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建法用地的查处力度,推进“一户一宅”制度的落实,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3年6月27日

建新拆旧协议书

甲方(旧宅基地使用权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旧宅基地使用权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办法》和《赣州市农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及“一户一宅”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申请新宅基地基本情况。甲方申请的新宅基地位于,面积平方米,地类为,申请理由为。

第二条拟收回的旧宅基地基本情况。该旧宅基地位于,用地面积平方米,建于年,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四至为:东至,西至,北至,南至。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甲方申请的新住宅建设用地获得审批,生效起始时间以领取建设用地批准

书为准。

第四条旧住宅用地处置期限。甲方应于新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一年内,将原有的旧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处置或自行拆除旧宅基地上建筑。

第五条旧宅基用地处置方式

1、甲方拆除旧宅基地上建筑后又自己复垦为耕地的,其经营权仍归甲方使用。

2、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未履约的,其旧住宅用地由乙方依法无偿收回处置。甲方拒不交还旧宅基地的,乙方可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及规划所、国土资源所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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