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黑龙江省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促进黑龙江省市政施工企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建设部、省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对市政施工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市政施工企业(含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均应申报和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黑龙江省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信用很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良好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89分,信用良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合格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79分,信用较好。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不合格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69分,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第七条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包括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等内容,按照《黑龙江省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一)企业的资格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
2.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的数量;
3.企业负责人、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的职称和经历;
4.工程业绩。
(二)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1.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2.工程承发包情况;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4.市政工程质量情况;
5.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执行情况;
2.诚信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责任情况;
3.履行依法缴纳税费、办理社会保障情况;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八条 市政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下,由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组织
实施。
三级资质市政施工企业的信用评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黑龙江省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和上述程序实施。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由信用评价委员会采取打分的办法进行,企业资格和素质占50分,市场行为占30分,社会信誉占20分。
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我省市政施工企业综合实力,增设企业评价附加指标20分。优秀企业附加指标分值不少于10分。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市政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向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黑龙江省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证件、项目经理证书、工程业绩证明、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有国外、省外承担工程需提供工程合同。
4.企业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初审。协会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对有异议或不完整的资料,必要时可通过调查、限期补充材料等方式进行核实或完善。
(三)评审。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价组进行审查,采取打分的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按照《黑龙江省市政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进行。专家评价组成员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
源管理、质量监督、安全、招投标管理部门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价组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
(四) 公示。协会将拟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合格企业在公示期内可补充相关材料,未补充材料或补充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本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
(五)公布。对于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由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三级资质市政施工企业的信用评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在信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企业:
(一)出卖、伪造和弄虚作假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未取得安全许可证从事市政施工工程活动的;
(三)发生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违法转包分包工程;
(五)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
(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有关机关核定拒不还欠,造成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
(七)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八)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十三条 获得优秀的企业下一年度可免除行业信用评价,并重点扶持。合格企业一般监管。不合格企业应限期整改,实行重点监督和管理。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将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查验,并按重新查验的条件确定其资质等级。年度不参加考评企业为信用不合格企业,对不合格企业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曝光。评价结果作为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的依据,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发文通报和上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及时存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由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核实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不合格;三级资质企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规定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参加企业信用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企业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评价的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受理书面异议后,对异议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是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公示结束后,在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告前,如有认定企业申报内容实属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22)——有3个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