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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0: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总体要求,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研究决定,在经济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过程中,鼓励和支持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参与课题的研究,采取合作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了做好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切实保证资料开发应用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题立项

1.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的推荐、招标、议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经普办负责。研究课题面向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具有研究条件的机构或组织,不面向个人。

2.课题的研究方向原则上由市经普办确定。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其研究优势,提出自选课题申请。自选课题一旦中标,视同正式招标课题对待。

3.课题分为面向社会招标的重点招标课题、市经普办与部门合作研究的合作课题及自主性研究课题。重点招标课题主要涉及对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的题目;合作课题主要包括对国民经济某个行业进行分析和研究的题目;自主性课题研究者可以根据自身研究优势,参考自主性研究课题指南(见《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方案》)所划范围自行确定。

4.各申报项目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招标课题申请书》或《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合作研究和自主研究课题申报书》,提交课题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方面的信息,于2009年8月1日前寄送市经普办资料开发组(招标课题于8月20日前寄送)。市经普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课题进行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后,下达课题立项通知。

5.课题立项后研究单位必须提交详细的课题研究计划和提纲,与课题管理单位签订承担课题研究协议书,并保证如期、优质完成研究任务。市经普办按协议书规定拨付经费和提供资料。招标课题将组织召开开题报告会。未中标者不另行通知。

二、课题的要求

1.课题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凡不具备此条件的,须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2.一名课题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申请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项目。

3.各类课题实行项目申请人负责制。一个课题组只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较高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能力,并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及其他相应义务。

4.课题申请书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5.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由市经普办聘请的专家组负责质量监督,掌握研究进度,中期检查时要求课题组负责人报告阶段性研究成果。

6.由于特殊原因需终止研究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需提前向市经普办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同时将全部在研资料整理后交市经普办,市经普办将视情况要求课题承接单位退还全部或部分研究经费。

三、课题的管理

1.市经普办指定专人与各课题负责人联络,掌握课题研究进度,参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他活动。

2.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研究实施方案,组织开题,进入实质性研究阶段,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市经普办。2009年12月市经普办将对研究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3.课题组召开专题研讨会或阶段性成果发布会,应提前告知市经普办。

4.对不按规定报送阶段性成果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拨款。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市经普办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变更课题负责人;改变课题名称;改变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经普办撤消课题,将视情况给予课题负责人处理。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四、普查资料的提供和使用

1.凡市经普办在数据处理程序中已编制的综合表资料,可以提供。

2.需要对现有资料作大量加工整理甚至专门编制数据处理程序的,可提出

书面申请,经市经普办核批后,确定是否提供。

3.研究中需要的非经济普查资料,由各中标单位自行收集。

4.由市经普办直接提供的所有经济普查资料,只能用于中标和各立项课题研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其他研究。

5.各研究单位必须与市经普办签定并严格遵守《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使用保密协议》。

五、课题成果评审

1.鉴定方式:

由市经普办组织专门的课题成果鉴定委员会,对研究成果进行集中鉴定。课题负责人应于2010年2月15日前组织完成课题的研究成果,并提交市经普办进行初审,通过初步审查的课题可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2010年3月31日前提交正式研究成果。2010年4月底前完成鉴定验收,发结项通知书。

2.鉴定标准:

(1)选题能够紧密结合北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北京市的经济管理工作,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研究,深入剖析,说明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2)资料运用准确无误,文字信息真实可靠,反映情况与问题准确客观。

(3)分析方法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灵活运用现代经济统计理论与经济统计分析方法。所运用的理论或方法能够恰当准确地表明所要说明的问题。

(4)研究成果要观点鲜明、分析透彻、结构完整、逻辑严谨、语言流畅、条理清晰。

在评审过程中,将根据上述4个方面对参评的课题研究成果进行打分,对经评审已确认的优秀课题成果,将给予奖励。

六、研究成果发布

1.市经普办对经评审确认的优秀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并将研究成果推荐给有关刊物发表或编辑出版。

2.研究成果未经市经普办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经市经普办同意发表的课题,应注明“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字样。

3.不得以过去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研究。研究成果未经市经普办同意,不能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

七、课题经费的管理

1.为保证经济普查课题研究工作顺利开展,市经普办设立课题研究基金,对合作及中标课题给予一定的资助,合作及中标单位要同时拨付相应的配套资金。

2.每项课题的资助经费根据课题工作量来确定,对重点招标课题,每项课题经费在3万元至5万元之间;对合作课题,每项课题经费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

3.资助的课题经费分3次拨付,签订课题立项协议书时拨付30%,提交初步研究成果并通过初审后拨付40%,提交正式研究成果并经鉴定验收后拨付30%。具体金额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初步研究成果未通过评议审查或正式研究成果未通过鉴定验收的,该课题的未拨款项将不予拨付。

4.课题组各项开支均须由课题组负责人认真审核,专款专用,严格掌握。有关费用标准严格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重点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开发课题

浙江省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开发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勤保障方案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

江西省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课题参考题目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今年的浙江省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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